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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统计报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统计业务。新增“沪伦通”“存托凭证”“债券通”和“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统计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报主体持有该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境外被投资机构是否为上市企业”;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卖出金额)其中:债券到期或提前兑付的本息金额”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偿付债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贷款类型”“贷款是否存在担保人”“担保人所属国家/地区”和“担保人所属部门”;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币种”;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报表内容。调整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的内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资本账户项下交易代码。 (二)调整要素名称。一是修改A表“最终控制方全称”和“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要素名称;三是调整H01表“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等要素名称。 (三)其他调整。一是调整H01表和H02表名称,使其与新增的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补充指标解释,如债券市值应为“全价”市值的说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三、简化申报项目 简化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一是暂停报送运输服务收入、境外建设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项目;二是将原有货物贸易5项指标简化为“黄金进出口”“离岸转手买卖”和“其他货物贸易”3项。 四、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2年8月报告期数据,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业于9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07/guangdong/2021/1207/2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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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福建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6.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广东籍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吴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1笔折合3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3.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8.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辽宁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30.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浙江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2笔折合59.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河北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6月,张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34.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江苏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10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4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苏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9.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至4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北籍廖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6月,廖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3.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12-07/guangdong/2021/1207/2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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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滨海新区稳外资工作,加大外汇局各项外资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 11月4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应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邀请为外资企业开展外汇政策培训。新区外资企业12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过程中,外汇业务处负责人介绍了我国外汇管理改革发展的趋势、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历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服务现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等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文件进行了解读,介绍了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及辖区内金融机构推动外商投资便利化政策落地的各项有力措施,并对外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方向进行了详细阐述。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按照外汇政策进政府、进银行、进企业的总思路,加强外汇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助力打造新区利用外资高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2021-01-08/tianjin/2020/1126/1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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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11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224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48亿美元,升幅为0.15%。 2021年11月,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总体上涨。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在汇率折算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起伏反复,世界经济复苏面临较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但我国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持续恢复,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1-12-07/safe/2021/1207/20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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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天津市分局召开2021年第1次局务会,传达学习2021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电视会议精神。会议听取了分局各处及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落实总局会议要求的工作思路,安排部署2021年分局重点工作任务。 会议就做好2021年分局工作确定以下几点要求:一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自贸区开放创新建设。二是加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维护区域外汇市场稳定。三是防范跨境资本异常流动风险,打击外汇投机行为。四是夯实外汇管理基础工作,解决工作实需。五是坚决贯彻落实总局和天津分行党委各项工作要求,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2021-01-25/tianjin/2021/0114/1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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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境外建设、运输收入等统计报表,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二是新增“沪伦通”“跨境理财通”等统计项目,适应金融市场开放、申报主体业务创新等需要;三是简化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统计报送指标;四是调整和完善指标解释,便于申报主体理解和填报。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完) 2021-12-07/guangdong/2021/1207/2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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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天津)自有贸易试验区部分外债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天津市全辖:一是辖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以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二是辖内企业借用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天津辖内企业可享受自贸区企业同等便利化政策。 具体政策要求可详询当地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 022-23209129(天津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022-66239191(滨海中心支局) 2020-12-18/tianjin/2020/1215/1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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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分局外汇检查处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召开汇税合作交流座谈会。会议双方介绍了各自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阐述了两部门在汇税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具备的优势,提出了汇税合作办案的初步设想,就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研判、案件调查等方面达成了初步共识。会议决定,双方将在深化汇税合作建立工作机制,在负面清单、线索共享等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通过合作共赢,提高打击外汇和骗逃税领域违法违规工作成效,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2021-02-10/tianjin/2021/0201/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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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分局组织开展“2020年宪法宣传周”活动。外汇各处室及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围绕“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活动,开展《宪法知识测试》活动,制作宣传标语,制作手机阅读短文等。通过本次活动,加深了外汇干部职工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意识,增进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推动分局进一步依法合规开展外汇管理工作。 2021-02-25/tianjin/2021/0129/1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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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3119亿元人民币(等值26798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5707亿元人民币(等值11719亿美元),占44%;短期外债余额为97412亿元人民币(等值15079亿美元),占56%。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8%。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7486亿元人民币(等值4255亿美元),占16%;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2336亿元人民币(等值361亿美元),占1%;银行外债余额为81084亿元人民币(等值12552亿美元),占47%;其他部门(含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2213亿元人民币(等值9630亿美元),占36%。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30696亿元人民币(等值4752亿美元),占18%;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4952亿元人民币(等值3862亿美元),占14.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9773亿元人民币(等值6157亿美元),占23%;债务证券余额为52714亿元人民币(等值8160亿美元),占30%;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44亿元人民币(等值100亿美元),占0.5%;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9356亿元人民币(等值2996亿美元),占1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4984亿元人民币(等值771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5527亿元人民币(等值11691亿美元),占4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7592亿元人民币(等值15107亿美元),占5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5%,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2%。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1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1年6月末 2021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7486 4255 短期 928 14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928 14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6558 4111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2984 3558 贷款 3574 55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2336 361 短期 1414 219 货币与存款 665 103 债务证券 749 116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922 142 SDR分配 644 10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78 42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81084 12552 短期 59981 9285 货币与存款 39102 6053 债务证券 4731 732 贷款 15014 232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134 176 长期 21103 326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6781 2598 贷款 4218 65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04 16 其他部门 42857 6634 短期 29710 4599 货币与存款 7 1 债务证券 137 21 贷款 3751 58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4516 3795 其他债务负债 1299 201 长期 13147 203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404 991 贷款 4139 64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35 67 其他债务负债 2169 336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9356 2996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1685 1809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969 150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6702 1037 外债总额头寸 173119 26798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1-10-25/shaanxi/2021/1025/10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