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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长寿中心支局组织16家银行赴长寿区晏家街道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 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讲解、有奖竞答等多种方式,宣讲了个人用汇常识,提示了地下钱庄、网络炒汇、跨境赌博等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风险和危害。 此次活动共计发放宣传手册800余份,接受咨询服务300余人次,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021-09-27/chongqing/2021/0924/2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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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合川中心支局在合川区体育馆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 中心支局工作人员通过发放纸质宣传资料,为群众解答疑问等方式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宣传,对非法网络炒汇、跨境赌博的危害和风险进行提示,有助于居民了解外汇相关政策和知识。 2021-09-27/chongqing/2021/0926/2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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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合川中心支局组织潼南区重点企业、银行召开外汇政策宣传与执行情况座谈会。 会上,合川中心支局就汇率避险、外债一次性登记等便利化政策与银企进行交流,了解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和执行过程中的梗阻,并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2021-09-28/chongqing/2021/0927/2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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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8/chongqing/2021/1108/2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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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开放平台建设作用,助力重庆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打造西部金融中心,全力推进两江新区打造内陆开放门户和重庆智慧之城,实现高质量发展引领区、高品质生活示范区“两高两区”目标,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结合工作职责,就支持两江新区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促进跨境结算便利化 (一)推广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优先支持两江新区内控合规银行、优质诚信企业参与试点,允许试点银行简化试点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单证审核,允许试点企业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货物贸易对外付汇免于进口报关单核验。 (二)开展外籍人才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 共同推动两江新区符合条件的银行参与外籍人才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允许两江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可由用人单位代办薪酬所得购付汇业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可免于逐次提供材料,简化税务凭证要求。允许外籍人才以自身名义为随行子女办理不占额度学费结汇业务。 二、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服务 (三)推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 加强QDLP对外投资试点政策宣介和市场主体培育,支持试点主体募集境内资金投资于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等。 (四)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建立外债便利化试点风险分担机制,有效运用财政资金,搭建政银风险分担机制,支持注册地在两江新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突破净资产规模约束,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借入外债,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五)支持实体企业扩大跨境融资。 推动两江新区实体企业用好用活跨境融资管理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灵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采用“投注差”模式的企业可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引导两江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支持试点企业按照便利化登记程序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简化外债登记及注销手续,取消外债账户开户数量限制,推动跨境融资“全流程”便利。 (六)优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服务。 做好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前期对接和跟踪服务,加强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组合运用,支持企业资本项目收入通过便利化方式支付使用,支持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减免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办理境内再投资的税务备案手续,为境内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创业提供优质营商环境。 三、开展涉外主体汇率避险专项行动 (七)开展支持企业汇率避险的服务创新。 联合探索支持企业汇率避险的精准服务机制,发挥好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将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纳入外贸支持政策范围。创新汇率避险支持工具,增强中小微企业涉外经营的风险应对能力。 (八)加大汇率避险宣传和培训。 制作银行汇率避险特色产品手册和视频,联合开展汇率避险宣传。组织专题汇率避险培训,引导银行加强对企业汇率避险知识的宣介。共同组织开展对重点企业的调研,推进汇率避险需求的个性化满足。 四、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运用 (九)持续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成效。 探索将两江新区政府平台数据引入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推出更多实用且便利的应用场景。共同引导两江新区市场主体参与平台应用。引导银行结合平台应用场景加强融资和结算产品的开发创新,推动银行将平台更多结算和融资业务功能内嵌至自身系统,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高效顺畅的沟通合作机制 (十)联动开展改革创新。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支持两江新区涉外经济发展合作具体事宜。加强合作,共同调研市场主体需求,探索更多既有市场需求、又有创新性的改革创新举措,实现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效融合。 (十一)合作促进服务高效。 全面梳理两江新区范围内的涉外企业名单和金融外汇服务需求,加强双方合作,有针对性地对接涉外企业的需求。构建双方合作服务有效方式,积极推进金融外汇政策支持作用发挥,共同帮助企业用好政策、用活政策。 (十二)引导银行提升实效。 双方不定期联合组织召开银行座谈会,引导银行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增加金融外汇资源的供给,提升金融外汇服务功效。重庆外汇管理部指导银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强化政策宣介和辅导,为两江新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跨境金融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4日 2021-11-23/chongqing/2021/1123/2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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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成渝双城经济圈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拟在成渝地区实施外债便利化试点,试点内容包括:成渝地区异地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成渝地区异地办理外债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备案;成渝地区跨国公司异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 根据相关规定,重庆外汇管理部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成渝外债便利化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征求意见稿》共计11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试点业务在成渝地区尽快落地实施,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7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处1号楼315室; 2.电子邮件:zibenchu@163.com; 3.传真:023-67677862。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成渝外债便利化试点操作指引 (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11-09/chongqing/2021/1109/2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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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028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6%,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同比增长。2021年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3796亿美元,同比增长1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1%,体现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发展为外贸持续增长奠定基础,以及全球经济和贸易有所回暖、国际需求增加;进口1.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4%,主要是内需逐步恢复,同时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推高进口价格。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1年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821亿美元,同比下降30%。旅行、知识产权使用费和运输是主要的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724亿美元,同比下降20%,主要是疫情起伏反复持续抑制人员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39%、24%,逆差260亿美元,同比增长20%,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贸易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不断加深;运输逆差177亿美元,同比下降42%,主要是运输服务收入增速继续快于支出。 三是直接投资呈现较大顺差。2021年前三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1636亿美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491亿美元,显示外资对在华投资兴业保持信心;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855亿美元,保持平稳。 总体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没有改变,这为我国经常账户平稳运行、国际收支延续总体平衡提供了坚实基础。 2021-11-08/chongqing/2021/1108/2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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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10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176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170亿美元,升幅为0.53%。 2021年10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稳定,跨境收支交易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微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全球经济复苏面临较多不稳定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但我国经济延续恢复态势,具有强劲韧性和巨大潜力,将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1-11-08/chongqing/2021/1108/2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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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辖区市场主体更好地适应汇率双向波动的常态,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11月16日,永川中心支局与辖区重点涉外企业开展座谈。 会上,企业介绍了2021年以来生产经营情况、应对汇率风险举措,存在的政策疑问,反映了在应对汇率风险和能耗双控背景下企业面临的困难。永川中心支局深入与企业交流,向企业宣讲了外汇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并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希望企业通过商务策略引导、内部结算管理、融资结构优化及外汇衍生品应用等举措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永川中心支局将继续加大宣传引导和组织银企对接,继续做好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办实事工作。 2021-11-19/chongqing/2021/1117/2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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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在前期召开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工作推进会的基础上,万州中心支局对万州区工行、农行、建行和农商行开展走访,督导推进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银行汇报了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宣讲、融资对接工作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经过银行前期营销推介,目前万州区已有两家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提出以跨境直贷的方式获取银行融资的需求。万州中心支局要求各银行继续加大政策宣传,结合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进行一企一策精准对接,扎实做好政策辅导和融资服务,力争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021-11-22/chongqing/2021/1119/2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