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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总局综合司举办2018年第二期依法行政视频培训会议,西藏分局积极组织分局及辖内各地市(口岸)中心支局全体在岗人员参加了培训。 此次培训全面介绍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法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的涵义、背景、意义、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使基层外汇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知识和相关要求有更深入的理解,进一步增强了外汇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对提升外汇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会后,外汇局西藏分局对全辖外汇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从思想上增强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要严格做到依法行政,注重探索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过程中业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三要要政策执行过程中,准确把握尺度,做好公众服务:四廉洁从政,严禁执法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 下一步,外汇局西藏分局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深入贯彻总局综合司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政务服务 严格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外汇管理政务服务水平。 2018-10-23/xizang/2018/1023/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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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以来,漳州各地借“金融知识普及月”平台,联合银行机构,开展外汇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大力传播诚信理念,取得较好成效。其中,南靖县支局、漳浦县支局和诏安县支局开展走进校园普及个人外汇业务知识的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宣传人员身披绶带,主动向学生发放外汇宣传材料,讲解外汇知识及外汇风险;云霄县支局和华安县支行选择在城区人流密集地区设立宣传台,现场发放《网络炒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问答》《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等外汇政策宣传材料,大力传播诚信理念;东山县支局则借助“全国科普日”活动,开展以“弘扬诚信理念 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的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外汇知识和政策法规。 2018-10-19/fujian/2018/1019/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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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泉州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公约签字仪式在中国银行泉州分行举行,22家市级银行机构现场签约,标志着泉州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正式成立。泉州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是各市级银行机构自发筹建的自律性组织,自律机制的成立,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成员单位自律意识,通过“他律”与“自律”、“外部约束”与“内部激励”相结合,提高辖区外汇市场的合规经营水平,维护外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8-10-22/fujian/2018/1023/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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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月23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8-10-23/ningbo/2018/1023/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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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四条明确了一系列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类型。这些业务是否不再需要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 答:出于外债统计准确性的考虑,9号文所明确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 2.9号文第十条第三款“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应当如何理解?企业按照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还需要遵守其他外债管理规定吗? 答:企业如选择一般账户开展跨境融资业务,仍应遵守现行外债账户的管理规定。此外,所涉及的签约登记办理时限、签约变更登记、外债资金结汇使用、外债还本付息等,也应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除应按照19号文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宏观审慎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及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018-10-25/tianjin/2018/1025/1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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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境内银行在香港上市,将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境内并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境内银行在境外上市,一般不会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10%以上股份的情况,因而属于证券筹资。由于该银行为被投资企业,结汇的交易主体应按照银行的身份确定。因此该笔交易计入“232证券筹资-01银行自身”。 案例2:某居民个人单独持有一家企业,现将该企业股份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并将收到的外汇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居民个人将企业转给外国投资者,相当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于我国境内企业。同时,居民个人结汇按其外汇资金来源予以统计,应统计在投资资本金项下。由于被转让企业即为被投资企业,在个人结汇时该企业可能尚未办理完毕有关工商变更手续,但由于该企业已完全为外方所有,预计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该笔交易计入“221投资资本金-04外资机构”。 2018-10-25/tianjin/2018/1025/1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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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某公司经审批后在香港的债券市场向香港的投资者发行该公司五年期的公司债券,所融得的资金收入应如何申报? 答:该境内机构在境外资本市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中)长期债券,应申报在“723022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债券交易—中长期债券交易—发行境外中长期债券”项下。 2018-10-25/tianjin/2018/1025/1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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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退汇业务,如果原账户关闭导致企业无法退汇至原账户,银行应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如果企业因原账户关闭等原因无法退汇至原账户,企业需向原经办银行提交说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汇。 如有问题,请联系我分局,联系电话23209125。 2018-10-25/tianjin/2018/1025/1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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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6年6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内容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债券通”、 “QDLP”、“QDIE”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编码”)指标。二是在A01-1表中补充采集SPV或壳机构的名称、代码以及所属部门信息。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债务人名称”、“签约金额”、“资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数”、“到期日”五项指标。 三、修改E01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交易代码”。 四、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在A01、A02表“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中增加“不动产”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选项。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 五、调整部分指标名称。一是修改A表中关于“全体股东”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H表中与投资工具类型相关指标的名称。三是将部分报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修改为“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四是调整I表中申报主体不易理解的个别指标。 六、变更各表“填报机构”相关表述。将 “填报机构”、“机构(单位)”、“填报单位”调整为“申报主体”,将“机构代码”调整为“申报主体代码”。 七、其他调整。一是调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与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调整附录中现钞提取对应MCC码的归类。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业参考名录》,采用随时更新并将对应企业纳入申报的方式进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19年4月报告期数据,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010-68402234,010-68402357;传真:010-68402316。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2018-11-08/dalian/2018/1108/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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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113;68402448;68402381;68402383 附件: 跨国公司 外汇 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5-11-17/jiangsu/2015/1117/1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