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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决策部署,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试点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改革开放和风险防控一体试点、一体推进,旨在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开放监管能力、探索“更开放更安全”的外汇管理机制积累经验。试点政策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以及2项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资本项目改革方面,一是拓宽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稳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二是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扩大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跨境投融资币种,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规模上限。 经常项目便利化方面,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有序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范围,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 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和逆周期调节,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健康秩序。建立试点纠错机制和风险应对预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关注大额异常跨境交易,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在筑牢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宏观经济稳定。 2022-03-08/xinjiang/2022/0308/1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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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金融外汇服务辖区涉外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协调解决涉外企业对外汇与跨境人民币政策了解不深、汇率避险产品运用不足等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昌吉州中心支局联合州商务局、工商银行组织辖区19家外贸企业共计35人召开汇、政、银、企帮扶纾困培训会。 培训会上,州商务局解读相关“惠企”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昌吉州中心支局就汇率风险管理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政策进行宣讲,工行新疆分行对外汇业务线上办及汇率避险产品进行重点介绍。在交流环节,企业与相关部门就政策解读与疑问进行了深入讨论与解答。 本次培训丰富了银企沟通协作方式,多方助力增强涉外企业抗风险能力与信心,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昌吉州中心支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不断提升金融外汇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走深走实的有力践行。 2021-11-24/xinjiang/2021/1124/1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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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6月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喀什地区中心支局认真落实总局、分局要求,积极推广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运用,让市场主体充分享受“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便利。一方面加大联合宣传,扩大效果。将推进政服务网上办理作为优化外汇管理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商务、海关等前端服务企业的优势,借助外力加强外汇业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联合宣传,引导企业选择网上渠道办理外汇业务,切实降低企业“脚底成本”。另一方面强化业务辅导,提升效率。指定专人对前来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企业开展网上操作“一对一”辅导,并对现场办理业务的企业,做好对咨询答疑工作,得到企业充分肯定和好评。2021年,喀什地区中心支局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占比78%,所有业务服务100%为“非常满意”。 2022-02-15/xinjiang/2022/0215/1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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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2022-01-12/xinjiang/2022/0112/1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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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多项资本项下便利化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二、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外国投资者在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三、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外债注销时间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四、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号) 五、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且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六、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下放银行。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机构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本息的,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七、变更借债模式。天津辖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以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外债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天津市全辖的批复》汇复〔2020〕116号) 八、外债跨币种提款。企业借用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可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外债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天津市全辖的批复》汇复〔2020〕116号) 九、金融机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调整。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将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境外同业外币存放、外币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外币往来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的通知》银发〔2020〕301号) 十、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 十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杠杆率调整。资本小于1000亿人民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从0.8上调至2,并给予其中每家银行100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融资额度,即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00。(《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的通知》 银发〔2021〕138号) 十二、在线办理部分资本项下业务。相关市场主体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外债变更、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等业务,无需到外汇局现场申请,便利企业业务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汇发〔2021〕5号) 十三、银行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境内银行应按照宏观审慎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 2022-03-07/tianjin/2022/0307/1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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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跨境汇入汇款环节,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八条规定:“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审核单证,及审核单证的种类和内容。同时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准确填报交易性质等有关要求。 2022-03-08/tianjin/2022/0308/1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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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交易所收到非居民交易商支付的佣金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交易所收到非居民交易商支付的佣金费用等非清算资金时,交易所应作为申报主体,按照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申报,如现货交易佣金申报在“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期货合约交易佣金申报在“226000-金融服务”项下。 2022-03-09/tianjin/2022/0309/1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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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http://www.gov.cn/xinwen/2022-03/08/content_56778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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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顺市中心支局召开2022年第一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2022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贵州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面临的经济金融形势,安排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之年,全市金融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贵州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精准落实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持续做好外汇金融服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各项工作,继续支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为安顺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一是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二是全面落实外汇管理各项决策部署。三是实施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四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落地。 2022-02-07/guizhou/2022/0207/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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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外汇局安顺市中心支局持续致力于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履职动能,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持续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稳步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效促进贸易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地。 1月6日,外汇局安顺市中心支局指导工行安顺分行成功办理首笔依托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的出口订单融资,开拓出全市贸易融资新渠道。首笔出口订单融资的成功发放,意味着安顺市实现了跨境金融区块链融资平台应用场景从无到有的跨越,贸易金融驶入创新发展“快车道”。 2022-01-20/guizhou/2022/0120/8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