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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10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11-23/guangdong/2020/1123/1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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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10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11-24/guangdong/2020/1123/1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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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不断优化外汇服务水平,推动落实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促进政银企对接,有效发挥了外汇支持稳企业保就业重要作用,支持广东涉外经济稳定发展。 一、“便企”再出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由货物贸易拓展至服务贸易,优化单证审核业务流程。 截至10月末,累计办理贸易收支试点业务4万笔,金额390亿美元,业务规模稳居全国前列。 允许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允许个人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资金结算,激发贸易新活力。 1-10月,辖内累计发生跨境电商货物贸易收支127亿美元,同比增长27.1%。 二、“惠企”再升级,资本项目改革助企业降成本 开展8项资本项目改革创新试点,扩大银行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范围,实现了大湾区首笔外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落地。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试点,完成了全国首家外资全资控股期货公司的外汇登记。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惠及531家大湾区企业,业务金额超52亿美元。 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将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由原来净资产的2倍提高至2.5倍。在大湾区开展一次性外债登记、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 1-10月,共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业务255笔,累计已融入资金折合31.9亿美元。缓解了16家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题,解决其跨境融资需求6947万美元。 三、“助企”再提速,科技赋能助跑“最后一公里” 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为银行提供“出口应收账款融资”报关单信息核验、“企业跨境和信用信息授权查证”、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等服务。推动广发银行、中行、建行等实现直联系统,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 截至10月末,辖内银行共为650家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合计129亿美元。银行业务审批效率大幅提升,企业贸易融资业务办理时间由3-7天缩短至1天以内。 四、“暖企”再行动,推动重点外贸企业政银企对接 制定稳企业保就业外汇小组工作方案,确定358家外贸行业重点支持企业,推进政银企对接工作,更好地传达外汇政策,推动金融机构给予企业让利优惠,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名单内280余家企业享受银行资金结算、融资以及外汇衍生品价格优惠,其中手续费减免优惠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结售汇和避险业务价格普遍优惠50-120基点。 2020-11-25/guangdong/2020/1125/1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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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贸易收支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9年10月和2020年4月分别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等改革政策,简化业务流程,优化外汇管理方式,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实现为企业增便利、降成本。 Q: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是否仍需到外汇局现场提交? A:企业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差额业务及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仅有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Q:企业是否必须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A:不是。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先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也可直接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Q:企业分支机构能否办理名录登记? A:可以。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Q: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企业有限制吗? A:没有。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 Q:银行是否仍需在纸质单证上签注收付汇金额? A:银行办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盖章。 Q: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支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A: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 账户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Q: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A: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若企业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2020-11-23/guangdong/2020/1123/1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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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9年10月和2020年5月分别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推出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优化贸易新业态结算、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优化外汇业务流程和收支申报等政策,支持个体商户和小微企业参与贸易新业态业务,便利跨境结算,激发贸易发展新活力。 Q:哪一类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A:年度货物贸易收付金额低于等值 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Q:跨境电商企业能否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资金收付? A:可以。跨境电商企业既可凭报关单、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在银行网点办理外汇业务,也可在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凭线上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手续。 Q:个人能否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资金结算?是否占用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A:可以。个人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Q:企业和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能否自行办理收汇? A:可以。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和个人,经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以后,可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并在符合条件的银行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Q: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A: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Q:跨境电商企业境外仓储和物流费用能否与出口货款扎差结算? A:可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扎差结算,但需要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汇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Q: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货物与实际销售回款能否不一致? A:可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但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Q: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能否为客户代垫费用? A:可以。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但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2020-11-24/guangdong/2020/1124/1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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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组织辖内分支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活动。 ——组织专题学习。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召开“学好民法典 做守法外汇人”专题学习会,通过观看视频讲解、邀请法律专家解读、现场交流讨论等形式,学习民法典制订的历程、重大意义、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并从外汇视角深入学习有关知识。 ——举办知识竞赛。外汇局惠州、阳江等市中心支局举办趣味知识竞赛,以赛促学、学用结合,引导干部职工深入理解掌握民法典,增强法制意识,提升外汇履职效能。 ——开展普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活动。外汇局汕头、河源、惠州、梅州等市中心支局联合地方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大型社区、中小学、乡村等开展民法典宣传暨外汇知识普及活动,现场邀请专职律师对民法典中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条进行解读,并设置外汇知识咨询台,提示市民学好、用好民法典,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不断提升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 2020-11-23/guangdong/2020/1123/1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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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社会公众诚实守信意识及风险防范能力,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9-10月,外汇局汕头市中心支局广泛开展了“诚信兴商”宣传活动。 ——编辑典型案例,新老传媒共宣传。精心编辑10余条警示非法外汇交易危害性的宣传语音,在当地广播电台黄金时段播放,定向对电台收听者开展宣传;针对公众网络使用习惯,将外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制作成图文并茂的信息并通过各新媒体平台推送,浏览量累计突破2万人次。 ——携手银行机构,丰富宣传形式。指导银行机构利用营业网点和短信平台的优势,举办主题专场会、设置宣传展板、播放LED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折页、推送“诚信兴商”短信等,同时发动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广泛转发“诚信兴商”推文。 ——走近社会公众,扩大宣传覆盖面。主动到企业送政策上门,宣传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解答企业外汇业务难题,助力企业稳健经营。积极走进社区,向居民宣讲个人外汇政策,介绍合法合规的购汇渠道,警示地下钱庄、跨境网络赌博的风险及危害。 2020-11-26/guangdong/2020/1126/1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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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防赌、拒赌、反赌意识,近日,外汇局梅州市中心支局开展多种形式的“打击跨境赌博”专题宣传活动。 ——线上宣传拓展新阵地。拍摄真人情景短剧《大学生参赌欠巨债,贫穷家庭雪上加霜》,制作《跨境赌博“花式”设局,认清黑幕套路莫起贪念》等反赌宣传片,推送到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渠道,以案例警示的形式揭露跨境赌博的欺骗性、危害性,呼吁公众远离跨境赌博。 ——“网格化”宣传扩大普及面。组织银行机构依托“网格化管理”宣传工作机制,以营业网点为宣传中心,滚动播放“打击跨境赌博”宣传短片,警示赌博资金跨境流动的违法性。 ——现场宣传提高针对性。针对以网络形式为主的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的情况,结合大学生是网络重要用户群体的现实,专门到梅州嘉应学院开展现场宣传活动,讲解跨境网络赌博的常见套路,进行安全提示,进一步强化学生拒赌反赌意识。 2020-11-24/guangdong/2020/1124/1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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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 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 部署综合施策稳定市场预期 保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部署综合施策稳定市场预期,保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针对当前国内外形势新变化,稳定经济运行的政策要抓紧出台实施。今年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约1.5万亿元,这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市场主体直接高效的纾困措施,是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关键举措,也是涵养税源、大力改进增值税制度的改革。会议决定,一是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退税近1万亿元。其中,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阶段性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最后一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等退税条件。二是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7月1日开始办理全额退还,年底前完成;增量留抵税额也要从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三是中央财政在按现行税制负担50%退税资金的基础上,再通过安排1.2万亿元转移支付资金设立3个专项,支持基层落实退税减税降费和保就业保基本民生等。其中,对新增留抵退税中的地方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补助平均超过82%、并向中西部倾斜。会议要求,建立资金预拨机制,逐月预拨、滚动清算,确保地方国库动态存有半个月的退税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国库管理,确保退税资金直达市场主体、对地方的补助直达市县基层,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金融委汇报,指出要高度重视国际形势变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着力办好自己的事,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科学有效施策,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一是加大稳健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同时及时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信贷和社会融资适度增长。二是保持政策稳定性,近年来稳定经济运行、激发市场活力的政策要尽可能延续实施,同时开展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和纠正出台不利于市场预期的政策。三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稳妥处理好资本市场运行中的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四是加强部门协同,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未雨绸缪应对新挑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五是继续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2022-03-23/sichuan/2022/0323/1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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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统计报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统计业务。新增“沪伦通”“存托凭证”“债券通”和“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统计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报主体持有该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境外被投资机构是否为上市企业”;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卖出金额)其中:债券到期或提前兑付的本息金额”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偿付债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贷款类型”“贷款是否存在担保人”“担保人所属国家/地区”和“担保人所属部门”;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币种”;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报表内容。调整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的内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资本账户项下交易代码。 (二)调整要素名称。一是修改A表“最终控制方全称”和“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要素名称;三是调整H01表“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等要素名称。 (三)其他调整。一是调整H01表和H02表名称,使其与新增的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补充指标解释,如债券市值应为“全价”市值的说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三、简化申报项目 简化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一是暂停报送运输服务收入、境外建设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项目;二是将原有货物贸易5项指标简化为“黄金进出口”“离岸转手买卖”和“其他货物贸易”3项。 四、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2年8月报告期数据,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业于9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2-03-21/sichuan/2022/0321/1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