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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8116973-X-2020-0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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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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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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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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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贸易新业态外汇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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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为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9年10月和2020年5月分别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推出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优化贸易新业态结算、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优化外汇业务流程和收支申报等政策,支持个体商户和小微企业参与贸易新业态业务,便利跨境结算,激发贸易发展新活力。
Q:哪一类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A:年度货物贸易收付金额低于等值 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Q:跨境电商企业能否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资金收付?
A:可以。跨境电商企业既可凭报关单、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在银行网点办理外汇业务,也可在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凭线上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手续。
Q:个人能否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资金结算?是否占用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A:可以。个人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Q:企业和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能否自行办理收汇?
A:可以。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和个人,经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以后,可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并在符合条件的银行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Q: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A: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Q:跨境电商企业境外仓储和物流费用能否与出口货款扎差结算?
A:可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扎差结算,但需要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汇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Q: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货物与实际销售回款能否不一致?
A:可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但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Q: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能否为客户代垫费用?
A:可以。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但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