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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甘肃省外汇局召开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议,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意识形态工作专题学习,党总支全体党员干部参会。 会议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意识形态工作专题学习资料等。 会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在学思践悟、学用贯通上下功夫、求实效,切实把政治理论学习成果内化转化为担当尽责的强大精神力和行动力,党建引领业务增效,进一步增强外汇管理服务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2025-09-08/gansu/2025/0908/2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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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银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宁波管理部,各农村商业银行,象山农信联社,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上海等地区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批复》(汇复〔2025〕14号),我分局决定在宁波开展绿色外债外汇管理政策试点,自2025年10月17日起宁波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银行按照《宁波市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详见附件)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人:王欣,联系电话:0574-87058368。 附件:《宁波市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2025年9月17日 2025-09-29/ningbo/2025/0929/2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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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2025-09-29/safe/2018/0425/16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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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6月30日) 2025-07-31/sichuan/2024/0731/3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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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5年9月25日) 2025-09-29/ningbo/2025/0929/2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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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with Investment Quotas Granted by the SAFE 2025-09-29/en/2019/0731/1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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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成效,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数量和持债规模扩大,通过债券回购业务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加。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自2015年起,支持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与香港金管局共同推出以“债券通”北向通债券为标的的离岸回购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不仅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也有利于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助力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协同发展。业务模式上,中国人民银行深入总结境内外回购市场实践,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和国际市场通行做法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更大便利,也有利于促进优化境内债券回购业务机制。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的整体战略部署,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会同有关各方持续完善各项机制安排,稳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2025-09-29/guangdong/2025/0929/3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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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账户、资金汇兑管理有关规定。 四、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五、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六、境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加强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外汇交易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2015〕17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15日 2025-09-29/guangdong/2025/0929/3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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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助外汇局省分局做好三季度外贸形势分析工作,9月10日至11日,外汇局烟台市分局邀请大型外贸企业、主要商业银行和烟台市商务局开展外贸形势座谈。外汇局省分局国际收支处相关负责同志到烟台参加座谈,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烟台市分局副局长王海怡主持座谈会议。 10日下午,外汇局烟台市分局邀请辖区内6家大型外贸企业、6家银行机构开展座谈,围绕当前形势下企业进出口规模变动、人民币汇率波动以及企业外贸形势研判进行深入交流。 11日上午,外汇局烟台市分局与烟台市商务局开展座谈交流,分析研判烟台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电商等外贸形势,深入了解地方政府相关支持政策,共同探讨四季度及未来烟台市外贸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下一步,外汇局烟台市分局将在省分局的指导下,加强与烟台市商务局等部门的交流合作,持续强化对涉外主体和外资外贸的支持力度,全力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为烟台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金融力量。 2025-09-15/shandong/2025/0915/2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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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2818亿元,同比增长2%。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1395亿元,进口15202亿元,顺差619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546亿元,进口3675亿元,逆差112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887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745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9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8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357亿美元,进口2647亿美元,顺差710亿美元。 2025-09-29/ningbo/2025/0929/2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