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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0-09-01/hubei/2020/0602/1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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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0年8月31日) 2020-09-01/hubei/2020/0901/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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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11〕131号),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plan@mail.safe.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邮政编码:100048) 3.传真:010—6840232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2020-09-03/safe/2020/0903/17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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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0年7月) 2020-09-01/hubei/2020/0901/1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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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下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在杭州召开浙江省金融机构负责人会议,学习贯彻2020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外汇局工作电视会议精神,总结今年以来主要工作,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部署推进下阶段工作重点。 殷兴山局长指出,全省金融机构要把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快落实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各项政策举措。在外汇领域,殷兴山局长要求全省金融机构切实发挥本外币、境内外一体化联动优势,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一是要优化外汇金融服务。做深做实“优化外汇金融服务”系列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给予企业结售汇点差优惠,降低信用证开证、跨境汇款等各项手续费用。引导企业强化“财务中性”理念,指导客户更好运用远期、掉期等避险产品。落实好已出台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探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由事前审核转向事后审核。高度重视涉及广大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个人外汇业务,保障客户合法汇兑权益。二是要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逐步提高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业务办理比例,有条件的法人银行可将自身业务系统“直联接入”外汇局区块链平台,进一步提高贸易融资效率。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积极参与跨境电商银行直接收结汇试点。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扩大企业借用外债空间。加强真实性审核和跨境资本流动性风险防范,重点关注虚假贸易、虚假融资等高风险业务。 2020-08-24/zhejiang/2020/0824/1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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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畅通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传导和实施,外汇局三亚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2020年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推进工作交流会。三亚市中心支局分管外汇工作的副行长、外汇管理科全体干部和辖区12家银行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参会代表围绕辖内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推进情况、困难和建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政策需求等开展了广泛交流。会上,外汇局指出:一是银行在做好审慎经营管理的同时,要注重简化审批流程,积极落实各项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二是对于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外汇局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银行的沟通,积极协调,争取尽快妥善解决;三是各银行要紧抓海南自贸港建设历史机遇,大胆创新,积极开发适应企业、个人发展所需的外汇服务和产品。 2020-08-28/hainan/2020/0828/1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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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金华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全市银行外汇管理政策通报会。会议传达了省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19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分析了当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情况以及金华市区域外汇收支形势,并部署了下半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主要工作任务。会议对银行开展下半年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深刻认识近期外汇局密集推出各项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的背景意义;二是要将各项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条条落到实处;三是要主动对接外汇局积极争取试点和创新业务;四是要大力支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五是要认真执行各项外汇管理规定及外汇宏观审慎经营要求。 2020-08-27/zhejiang/2020/0827/1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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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http://www.gov.cn/xinwen/2020-08/26/content_55376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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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完善个人外汇交易主体分类监管,结合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上线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见附件1)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二)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告知。 (三)“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核查,并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相关信息之日起的20天内,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四、外汇局、银行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 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外汇局 业务网 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banksvc.safe(主登录入口) http://asone.safe:9101/asone/ (备用登录入口) 外汇局、银行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出现全国性系统故障时,外汇局、银行应当按照《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3)启动应急措施,保证个人外汇业务顺利、及时办理。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汇款业务项下的结售汇业务、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等办理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77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673(银行业务) 010-68402295(特许机构业务) 技术咨询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2.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3.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附件2: 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附件3: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2015-12-31/safe/2015/1231/6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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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捐赠外汇管理,便利捐赠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 二、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收入范围是: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捐赠外汇账户收支范围是: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拨付的捐赠项目外汇资金及其在境内的合法支出。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四、境内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并经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捐赠外汇资金的入账及对外支付手续。 五、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 (一)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格式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五)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六、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名单见附件2)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持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 七、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凭申请书、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办理外汇入账手续。 八、除本通知第五、六、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向银行提交以下单证: (一)申请书(境内机构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该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 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九、境内机构向境外捐赠,除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十、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信息。 银行应在审核单证上注明办理日期、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后,留存相关单证五年备查。 十一、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捐赠外汇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捐赠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 十二、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009-12-25/safe/2009/1225/54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