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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与服务,深入了解辖内重点外资企业经营情况,12月11日,永州市中心支局主要领导带队协同中国银行永州分行对光大环保能源(永州)有限公司开展了实地走访,调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了解企业外汇政策需求。 光大环保能源(永州)有限公司为港澳台独资企业,成立于2016年,主营业务为焚烧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及销售所产生的电力、蒸汽、灰渣及附属品等,是永州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之一,自2017年起正式投产运营,注册资本1.36亿元人民币,已全部出资到位。近期,该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境外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境内公司,公司已转为内资企业。通过本次调研实地了解了该公司及其辖内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同时收集了企业的外汇政策需求,为更好服务涉外企业夯实了基础。 2020-12-14/hunan/2020/1214/1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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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深各外汇指定银行及重点企业对外汇管理政策的了解,促进企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株洲市中心支局于2020年12月11日-12日举办外汇政策与实务培训。全市17家外汇指定银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和部分重点企业共5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会上,株洲市中心支局外汇科科长首先就当前形势和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取向与参会代表进行了交流分享。随后,4名业务骨干分别就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银行结售汇管理、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等2020年版业务指引进行全面讲解,并就非现场核查及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常见错误类型进行了重点提示。 各参训代表普遍反映,此次培训加深了对2020版各项外汇业务的理解,对外汇日常工作有很好的操作指导性,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2020-12-17/hunan/2020/1217/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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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内机构,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通过其中的“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收支和余额信息。 二、已开立境外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月末余额和当月发生的逐笔收支信息。 三、已开立境外账户的境内机构申报以下数据:境内机构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在境外账户时,应按照贸易收入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机构将境外账户中存放的贸易收入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时,应按照支出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此外,当境内机构将存放在境外的贸易收入本金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821030其他投资-资产-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当境内机构将境外账户资金存放利息调回境内时,申报在“322041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存贷款利息”项下。 2020-12-11/hunan/2020/1211/1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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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 2020-12-18/hunan/2020/1218/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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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货柜车在境内汽油站加油后,境内汽油站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柜车加油款,则该笔加油款的收入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外货柜车加油无需报关,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不报关加油款。 2020-12-11/hunan/2020/1211/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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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2020-12-04/hunan/2020/1204/1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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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0-12-28/hunan/2020/1228/1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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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在居民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或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在非居民承运人所在经济体提供的客运服务(简言之,承运人承运的国内客运),应申报在“223服务贸易-旅行”相应项下。 例如,中国的航空公司为美国籍客人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城市间飞行运输服务,收到该客户的资金应申报在“223 服务贸易-旅行”相应项下;而中国的航空公司为该客人提供国际客运服务,收到的资金应申报在“22202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空运客运”项下。再 例如,德国的航空公司为中国居民提供从德国前往法国的飞行服务,中国居民向该航空公司支付机票款应申报在“22202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空运客 运”项下。而德国航空公司为中国居民提供从德国汉堡到慕尼黑的飞行服务,中国居民向该航空公司支付机票款则应申报在“223服务贸易-旅行”相应项下。 (1)境内某公司的德国客户来境内考察业务结束,境内公司员工为考察人员购买返程机票(包括从潍坊到北京的国内机票和从北京到汉堡的国际机票),该考察人员返国后,通过公司账户将机票费用汇给该名境内公司员工,应如何申报? 分析和结论: 德国考察人员返国后,通过公司账户将返程机票费用汇给境内公司员工,由于返程机票费用涉及从潍坊到北京的国内机票和从北京到汉堡的国际机票两部分,因此,应分项统计。 ①国内机票款,交易性质属于代垫的商务考察费用,应申报在“223010服务贸易-旅行-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收回代垫商务考察国内机票费。 ② 国际机票款,若乘国内航空公司,交易性质属于非居民接受居民提供的空中客运服务,应申报在“22202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空运客运”项下,交易 附言注明:收回代垫商务考察国际航班机票费。若乘国际航空公司,交易性质属于对外债权的收回,应申报在“821020其他投资-资产-对外贷款的收回”项 下。 (2)境内某贸易公司计划从境外购买一批设备,并派人员到境外考察,现向境外某航空公司购买国际航班机票,该机票费用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我国境内居民接受境外航空公司的空运客运服务,其交易性质属于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空中客运服务支出,应申报在“22202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空运客运”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国际航班机票费。 (3)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其工作人员需要经常出入境,为此该企业与境外某航空公司签订协议,按月结算员工乘坐该航空公司飞机应支付的机票款。则该企业在支付机票款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企业支付给境外航空公司的机票款中包含了两部分:境外航空公司为中国居民提供的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和境外航空公司在非居民境内向中国居民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 对于中国居民接受境外航空公司提供的从中国境内前往境外的航空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机票款,应申报在“22202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空运客运”项下;对于中国居民因工作原因在非居民境内接受其国内航空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机票款,应申报在“223010服务贸易-旅行-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 (4)境外某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票代售点,代理出售该航空公司机票,机票代售点将出售机票的人民币款项购汇并汇出境外总公司,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外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票代售点,机票代售点为境内居民机构,其收取的机票费属于代收款的性质。因此,机票代售点将出售机票的人民币款项购汇并汇出境外总公司,应申报在“22202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空运客运”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境外机票代售点机票款。 2020-12-25/hunan/2020/1228/1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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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正式数、2020年9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687亿美元,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6%,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跨境资本流动总体平稳,投融资继续呈现较强的稳定性。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增长,服务贸易逆差收窄。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3402亿美元,同比增长12%,主要是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好于预期;服务贸易逆差1168亿美元,同比收窄42%,主要是疫情期间跨境旅行减少,旅行逆差同比收窄46%。 二是非储备性质对外投资与外国来华投资双向活跃。当前,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存贷款等各类跨境交易有进有出,境外主体投资持有人民币资产和境内主体配置全球资产均保持活跃。前三季度,我国对外投资增长总体快于外来投资,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资产净增加4080亿美元,同比增长1.7倍;对外负债净增加3376亿美元,同比增长1倍。 总体看,我国是今年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但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预计全年我国国际收支将继续呈现总体稳定、基本平衡的格局。 问:2020年9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截至2020年9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总体稳健,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受交易、资产价格变动和汇率折算等综合影响,均呈现增长,储备资产保持基本稳定。 一是对外金融资产总规模增加。2020年9月末,我国对外资产81666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3.9%。其中,直接投资资产21643亿美元,增长1.9%;证券投资资产7728亿美元,增长10.3%;对外存贷款等其他投资资产19340亿美元,增长8.5%;储备资产32812亿美元,增长1.2%。 二是对外负债总规模增加。2020年9月末,我国对外负债60128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6.2%。其中,直接投资负债31068亿美元,增长5.4%;证券投资负债15069亿美元,增长9.3%;吸收存贷款等其他投资负债13878亿美元,增长4.8%。 2020-12-28/hunan/2020/1228/1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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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9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0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0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保持增长。截至2020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2944亿美元,较2020年6月末增长1620亿美元,增幅7.6%。外债增长主要由债务证券增长推动。 外债结构持续优化。从币种和期限结构上看,本币外债占比39%,中长期外债占比44%,占比较2020年6月末均上升1个百分点。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当前外债规模增长,是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推进和经济运行逐步恢复常态的体现。一是国际投资者持续稳步增持境内债券,推动债务证券项下外债规模增长。2020年9月,富时罗素公司宣布中国国债将被纳入富时世界国债指数。从债务证券投资主体看,主要是境外央行配置长期资产,具有一定稳定性。二是我国进出口逐季回稳向好,三季度进出口同比增长7.5%,累计增速由负转正。与此相关的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增长257亿美元,季度增幅为8%。 预计未来外债仍将平稳运行。尽管新冠肺炎疫情和外部环境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国际收支保持总体平衡,有利于外债规模保持平稳。下一步,外汇局将在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的同时,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20-12-28/hunan/2020/1228/16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