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加强诚信宣传教育,优化营商环境,株洲市中心支局在辖内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通过此次活动,辖内通过会议形式开展宣传16场次,共计1283人参加了相关培训;17家涉汇银行网点通过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发放纸质宣传资料2242份,同时通过视频以及抖音小视频等新媒体方式进行宣传,宣传覆盖人数达11794人次,接受咨询服务903人次,此次活动向大众普及诚信兴商,取得了良好的外汇政策宣传效果,加强了我市公民的道德建设,提高了公民素质,营造了良好的诚信兴商环境,促进了地区金融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认真筹备宣传工作,精心组织开展宣传 一是株洲市中心支局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集中开展打击非法网络炒汇宣传,组织各网点滚动播放“严厉打击非法网络炒汇平台、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 、“网络炒汇不合法 资金安全无保障”、“诚信经营保稳定、合规用汇促发展”等电子标语,营造全市诚信兴商、合规经营氛围,震慑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二是在省分局往年下发宣传资料基础上,充分发挥各银行的主动能动性,制作宣传海报、易拉宝,充分利用抖音、H5等新媒体开展宣传。银行通过开展政策答疑,发放非法网络炒汇不合法的宣传页、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条例折页、在网点显著位置张挂横幅、滚动播放电子标语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市民群众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网络炒汇、地下钱庄等突出违规行为的危害。 二、充分运用新媒体,拓宽宣传受众维度 株洲市中心支局以 “株洲**案”为蓝本,拍摄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宣传片《较量》,通过电影手法描述个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的场景,对个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依规进行处罚进行了展示,对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全辖涉汇银行在营业大厅循环播放进行宣传以及通过员工微信朋友圈进行转发宣传。辖内农业银行围绕个人购汇付汇、外币现钞等常见外汇知识、远离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以及外汇便利化政策等内容,拍摄并发布抖音小视频3个,易企秀1个,利用新媒体宣传渠道,拓宽宣传活动的受众广度和效果深度。 三、认真学习新业务知识,积极开展业务培训 株洲市中心支局组织科内员工对新出台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等集中进行学习,组织辖内外汇指定银行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上门为中国银行株洲分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培训,指导熟练掌握外汇政策,深刻理解外汇“放管服”改革政策含义,为本地“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外汇服务。 2020-11-09/hunan/2020/1109/1553.html
-
10月,张家界市中心支局组织全辖7家外汇指定银行共53个网点机构一起开展了贴近大众、重点突出、形式内容丰富的专题宣传系列活动。宣传月期间,主管局领导3次带队,对张家界市两县两区的10家有代表性的外资外贸企业及新设涉外企业开展实地走访和现场调研;设计、印制和发放主题宣传折页、海报等资料;全辖接受咨询服务共1096人次,宣传覆盖总人数15600人,活动取得了积极效果。 一是联动开展接地气,有效提升了宣传受众广度和宣传内容深度。共举办户外宣传26场次,975人参加;向涉外企业、大众共发放宣传资料11415份;在红网、中国新金融网等刊登主题新闻6篇,在抖音、工行融e联和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主题宣传视频5条,通过微信群、美篇等方式转发宣传视频图片观看上千次,确保诚信经营、合规用汇理念向大众走、朝心里走。 二是主动上门送服务,切实增强了政策传导效果和六稳六保工作实效。以宣传强服务,以传导促支持,为3家有出口收汇资金回笼困难的外贸企业争取到了总计1200万元的出口订单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延期展期,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切实支持涉汇企业稳健发展。 三是宣传警示相结合,有力提升了诚信合规意识和外汇管理震慑效果。多形式开展政策知识宣讲答疑,同时面向大众公布总局等监管部门通报的机构、个人有关典型案例,增强宣传震慑效果。 四是宣传培训促发展,全面增强了内控风险管理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诚信兴商宣传在全辖掀起了“诚信经营从内部抓起,合规用汇从自身要求,杜绝风险从内部发生”的强内控管理行动,利于银行外汇业务合规发展。 2020-11-04/hunan/2020/1104/1550.html
-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以下简称《复议程序》)。 《复议程序》共二十一条,修订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实践,细化从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到作出复议决定等行政复议实施程序,保障复议程序合法规范有序。 二是强化对行政复议的权力约束和监督。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决定集体审议等内容。 三是删除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不相适应的内容。如涉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的条款。 四是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外汇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复议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汇发〔2002〕80号)同时废止。(完) 2020-11-06/hunan/2020/1106/1551.html
-
为了做好我市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的透明度,11月5日上午,怀化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2020年度全市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集体评议会,辖内7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领导,对公、对私业务部门负责人;怀化市中心支局分管副局长及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共28人参加了会议。 评议会上,辖内银行以抽签形式确定了展示汇报顺序,依序对一年来各行业务开展情况、内控管理情况、政策培训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工作配合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展示。在听取各行集中展示后,怀化市中心支局评估小组进行了现场评议打分,工作人员计算平均分后当场宣布了7家银行的集体评议结果。 最后,怀化市中心支局分管副局长李云雀对本次集体评议会进行了点评,并对各外汇指定银行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一是继续高度重视外汇工作。二是继续加强外汇业务相关制度的培训学习。三是稳定外汇人才队伍,加强人才建设。 2020-11-06/hunan/2020/1106/1552.html
-
为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消费和诚信营商环境。近期,永州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10家市级外汇指定银行开展以“诚信经营保稳定,合规用汇促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通过在人流量密集的体育中心商圈搭篷子、挂横幅、布展台、摆资料,全方位、多角度为市民宣传诚信守法、外汇政策、外汇风险警示、外汇处罚案件等方面的知识,并针对市民较为关注的个人结售汇、个人外汇投资、汇率波动风险等问题,现场答疑解惑。现场共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悬挂醒目横幅及海报20余条、接受现场咨询200余次。 活动期间,永州市中心支局唐大立副局长出席了此次宣传活动,并联合巡查了现场展台以及各银行网点的宣传情况。整个活动气氛热烈、互动良好,大力宣传了诚实守信和外汇管理知识,对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优化消费和营商环境,促使合法合规用外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20-11-04/hunan/2020/1104/1549.html
-
10月22日,益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积极开展以“诚信经营保稳定,合规用汇促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各参与宣传的银行网点均设立了宣传展台,滚动显示了电子宣传标语和悬挂了宣传横幅,通过分发宣传折页向广大客户和过往市民宣传了网络炒汇、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的危害,介绍了国家最新外汇政策,解读了外汇业务办理流程、个人出境携带外币现钞限额、个人年度购回便利化额度、旅游或留学购付汇注意事项等热点问题。 此次活动收到了积极成效,一方面提升了全辖诚信兴商意识,优化消费和营商环境,通过对反面案例的解读,提示涉汇主体相关风险,形成了社会威慑;另一方面,通过主动贴近普通民众,宣传个人用汇政策,解答了广大市民最关注的问题,进一步加深了广大市民对外汇政策的了解,有效引导公众合法合规用汇。 2020-11-03/hunan/2020/1102/1547.html
-
为进一步了解衡阳白沙工业园内企业的现状,支持企业复工达产工作,近期,外汇局衡阳市中心支局调研组赴衡阳白沙工业园企业开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 座谈会上,园区部分企业负责人介绍了当前公司的复工达产情况,汇报了当前企业外汇业务方面存在的困难及原因。外汇局调研组表示,此行的主要目的是倾听企业实际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服务企业发展。随后,外汇局衡阳市中心支局一行人对企业目前存在的困难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进行了深入分析,对投资、外债业务给出了合理建议,同时对存量权益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求。 会议结束后,在相关企业负责人的陪同下,调查组参观了园区部分企业生产车间,进一步详细了解了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情况。 2020-11-12/hunan/2020/1112/1554.html
-
为进一步推进外汇政策法规宣传,促进外汇市场健康发展,提升辖内涉外主体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合法合规意识,国家外汇管理局衡阳市中心支局创新运用新媒体,以微课程教学视频的形式制作了3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企业版)》,向辖内银行、企业进行深入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该视频内容围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分外汇监督模式、名录管理、企业报告三个模块重点介绍了货物贸易业务办理相关流程,以动画形式配合文字、讲解、流程图等,对货物贸易政策做出了轻松易懂、简单明了的解读,同时倡导辖内银行、企业合规用汇、依法经营。通过运用新媒体开展政策宣传,即丰富了外汇政策沟通宣传渠道,又扩大了宣传覆盖面,提升了宣传效果。 2020-11-13/hunan/2020/1113/1556.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 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 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 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 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 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 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 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 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 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 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1-13/hunan/2020/1113/155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发布以来,衡阳市中心支局积极落实总分局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增强为民服务意识,紧紧围绕“促便利”、“防风险”两大工作目标,多措并举优化营商环境,支持辖内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1、深入学习,全面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效。积极组织全局人员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等一系列外汇管理新政,提升全局人员外汇政策、业务理论的掌握程度,增强服务能力;学习宣传《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民法典》等,进一步提高外汇局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2、广泛宣传,扩大市场主体知晓范围。先后走访辖内15家外汇指定银行、5家进出口企业,了解涉汇主体用汇需求及用汇难题,普及疫情防控期间各项便利化措施;创新运用新媒体宣传,以微课程教学视频的形式制作了3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企业版)》,向辖内银行、企业进行广泛宣传;以“诚信兴商宣传月”主题活动为契机,利用银行一线窗口,集中开展以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平台、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等违法行为为主题的警示宣传及政策解读,引导涉汇主体合法合规用汇,宣传效果明显。 3、全力服务,优化窗口与网站服务。根据政策调整及时更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完整、准确;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深入贯彻落实总局省局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部署,全面真实地了解涉外企业外汇便利化政策满意度,切实提高外汇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辖内外汇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开展调查问卷,多角度了解外汇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基本情况,发现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 2020-11-18/hunan/2020/1118/1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