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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党员干部联系服务涉外重点企业工作制度,促进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建立“亲清”的政银企关系,更好地支持杨凌示范区涉外经济稳健发展,10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杨凌支局召开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涉外重点联系企业座谈会。 辖区11家涉外重点联系企业负责人、4家外汇经办银行分管外汇业务的行领导和业务骨干、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金融市场部人员参加了座谈会,人民银行杨凌支行分管外汇业务的行长助理李明涛参加并主持会议。座谈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杨凌支局外汇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了2019年以来杨凌示范区外汇收支、进出口形势,宣讲了近期各项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措施。 结合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对企业调研时,企业普遍反映由于今年以来汇率波动大,造成非经营性汇兑损失较大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杨凌支局特邀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金融市场部人员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走势、汇兑避险产品、外汇资产保值产品进行讲解。随后,各参会企业围绕近期生产经营情况及融资、外汇政策传导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发言,并一致表示感谢国家外汇管理局杨凌支局的政策支持和指导。各外汇经办银行负责人对企业提出的金融服务、外汇业务问题作了解答。 李明涛行长助理在总结发言中希望企业加强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杨凌支局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反馈经营变化和政策需求,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杨凌支局了解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并开展精准帮扶;要求外汇经办银行加强金融服务,助推杨凌涉外经济发展壮大。 2019-10-14/shaanxi/2019/1014/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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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局商洛市中心支局积极组织辖内各外汇经办银行及时向企业推广、宣传“数字外管”微信服务号。 外汇局商洛市中心支局调研员陈斌凯高度重视,对此次宣传的目的、内容进行了强调,并指出由专人负责此次“数字外管”微信服务号的宣传部署和效果反馈。同时,陈斌凯调研员带领外汇局商洛市中心支局全体人员赴中国银行商洛分行就“数字外管”微信服务号宣传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在外汇局商洛市中心支局的全面部署和督促指导下,各外汇经办银行积极通过电子屏、宣传海报、展板等方式醒目展示了宣传主题,大大提升了“数字外管”微信服务号的知晓度。 2019-11-01/shaanxi/2019/110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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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延安市中心支局分别对辖区2家企业进行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均表示今后一定加强对外汇政策的学习,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规范操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安市中心支局针对企业相关业务提出了工作要求:一是希望规范国际收支申报,提高申报准确性;二是深入学习外汇政策,认真履行报告义务;三是强化沟通,遇到问题及时咨询外汇局,尽量规避差错,防控风险。 2019-12-31/shaanxi/2019/1231/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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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实体经济、便利涉汇主体,提高外汇业务系统技术支持服务水平和效率,丰富服务渠道,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8月发布了“数字外管”微信服务号(微信客服)。 “数字外管”微信客服分为人工服务、自助服务、常见问题、其他功能等4个模块,旨在为用户提供外汇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服务,重点响应、解答用户使用外汇局应用系统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陕西省分局积极响应、主动对接,助力推广“数字外管”微信服务号,采取线上线下双渠道推广的方式,作了大量工作: 一、积极宣传。线下自行制作宣传海报与二维码一起在银行营业大厅张贴,方便金融机构、企业用户了解、使用微信客服。 二、根据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党员干部联系服务涉外重点企业制度要求,将制作的海报推送给每家联系企业。 三、线上开展新媒体渠道宣传,编写的工作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数字外管’微信服务号”被总局微信公众号采用。 四、及时转发至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及商业银行。 下一步,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宣传推广工作力度,并进一步督促辖内各中心支局、商业银行扩大宣传覆盖面。 2019-09-25/shaanxi/2019/0925/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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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康市中心支局坚守岗位,迅速反应,积极履行自身职责,结合辖区实际及疫情防控形势,加强对辖区银行的督促指导,保障企业快速收付汇绿色通道畅通无阻,不断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障外汇管理工作正常运转。为保障辖内外汇资金收付渠道畅通,及时满足进出口企业业务办理需求,外汇局安康市中心支局积极行动,第一时间全员返岗正常工作,加强对辖内外汇经办银行的政策指导和与企业的沟通交流,确保银行和企业外汇业务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同时,确保各种月度报表按时报送,保证各项外汇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二、简化防疫资金汇划流程,确保防疫外汇资金迅速到位。突发疫情导致防疫物资十分紧缺,为了满足防疫物资的境外采购需求,提高防疫外汇捐赠资金使用效率,外汇局安康市中心支局迅速落实总分局相关政策,指导银行通过绿色通道办理收付汇业务,每日统计上报银行办理防疫相关资金的收付汇情况,在确保对外收付汇渠道畅通的同时严控外汇资金流动风险。 三、推行业务网上办理,努力控制疫情传播风险。在疫情期间,外汇局安康市中心支局通过微信等远程平台,向辖内企业和外汇经办银行详细介绍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数字外管平台网上办理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流程,同时引导企业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电子版资料或通过邮寄资料的方式办理业务,大力提倡在线办理业务,在满足企业需求的同时努力降低了企业员工的健康风险。已通过邮寄资料方式为1家企业办理了贸易信贷报告。 四、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积极支持涉外企业复工复产。为了解疫情对辖内涉外企业影响,外汇局安康市中心支局两次通过企业微信平台,收集企业复工复产和出口订单变化情况,帮助纾解企业困难。协助汉阴县盛发魔芋制品有限公司对接专业人员,解决了企业出口报关业务中遇到的问题。中国银行安康分行对涉外企业首笔350万元出口融信达贸易融资已进入签约准备阶段。2020年2月份,安康市辖内涉外企业完成出口33笔548万美元,出口收汇30笔265万美元,较去年同期相比有增有降,疫情对涉外企业的影响降到了最低程度。 2020-03-12/shaanxi/2020/0312/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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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75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651亿美元,升幅为2.13%。 2022年11月,受全球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持续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生效,经济呈回稳向上态势,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12-08/shenzhen/2022/1208/1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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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xlsx 2.pdf 2022-12-08/shenzhen/2022/1208/1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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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2021-07-02/guizhou/2020/0702/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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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要求。为便于境内个人购汇填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二、调整银行个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要求。银行对个人购汇后即办理付汇的业务,应进行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四、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五、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六、银行应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字样。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购汇申请书 2.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2021-05-10/guizhou/2021/0510/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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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相关重要战略部署,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金融政策和制度框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支持海南实体经济发展。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海洋产业、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现代农业、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发展,推动建立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促进服务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围绕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服务国内其他地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资金往来和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各项金融改革开放与创新举措,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 (三)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坚持对标国际的原则,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按照远近结合、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管理体制。 (四)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坚持底线思维,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各项金融开放创新举措,统筹安排好开放节奏和进度,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五)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审慎合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银行可试点凭支付指令为优质客户办理真实合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银行,在强化对客户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真实合规新型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 (六)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 (七)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可适当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跨境融资上限,实现更高额度的跨境资金融入规模。 (八)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 (九)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研究进一步便利海南居民个人用汇。 (十)在海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专户内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试点。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依法合规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相关衍生品交易。 三、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 (十二)支持海南银行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研究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其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强化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海南引进外资,参股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 (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首发上市,通过多层次股权市场发展壮大。继续支持海南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 (十四)支持海南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在受托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方面的自主选择空间。支持海南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拓宽资金来源。 (十五)支持海南相关基金发展。支持公募基金落户海南,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海南依法申请设立合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在海南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期货公司。对投向海南种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登记备案绿色通道。 四、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六)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鼓励境外金融机构落户海南,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支持海南的银行引进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海南的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 (十七)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就海南与港澳地区保险市场深度合作加强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探索制定适合再保险离岸业务的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十八)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海南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十)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五、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二十一)鼓励创新面向国际市场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及业务,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海南金融产品的范围。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海南市场主体在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等产品引入境外人民币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等产业发展。 (二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按照风险可控和规模可调节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试点扩大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和参与机构范围。 (二十三)支持海南探索推进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推动完善确权登记发证、抵押担保登记、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抵押物价值评估等配套措施。 (二十四)创新发展保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海南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海南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创新,围绕环境、农业、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研发适应海南需求的特色保险产品。 (二十五)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业务在海南先行先试,支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六)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推动发展海洋科技。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海南法人银行加强与创投机构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支持海南加强深海科技创新。创新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 (二十七)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在金融管理部门统筹下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业务试点,稳妥推进科技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 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八)支持在海南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 (二十九)支持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联合产业各方推进开展小微企业卡、乡村振兴卡等业务,聚焦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三农”产业的支付结算、融资增信、企业增值服务体系等环节,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产业互联网化、移动化支付结算需求。 (三十)提升跨境移动支付便利化水平。便利境外居民在海南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支持境内移动支付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逐步扩大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境外参与机构进行跨境移动支付的地区范围。 (三十一)持续推进海南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构建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并与全国“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做好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更高效地对接金融服务。深入推进海南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展农村地区信用信息覆盖广度,强化信用信息服务,有效对接普惠金融、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和海南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有市场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海南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二)支持海南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船舶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三十三)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强化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金融服务。建立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信用大数据平台,破解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信用不充分、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融资瓶颈。推广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优化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融资结构,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建设区域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平台,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针对邮轮游艇等海南国际旅游岛特色产业,重点支持邮轮游艇产业集聚园区和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三十四)在房地产长效机制框架下,支持海南在住房租赁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 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十五)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依托资金流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资金流动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构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确保风险防控能力与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 (三十六)支持海南设立金融与破产专业审判机构,集中审理海南金融与破产案件,提升金融与破产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三十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海南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落实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优势,探索建立金融行业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开展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在海南建立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示范基地。进一步发挥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2021-05-08/guizhou/2021/0508/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