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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青汇发[2021]43号文印发) 2、《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青汇发[2022]19号文印发) 2022-06-17/qinghai/2022/0617/1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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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是“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连续开展的第18年,海西州中心支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根据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及青海省分局工作安排,在6月期间开展了以“倡导诚信兴商理念,护航健康外汇市场”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宣传全过程。 海西州中心支局充分发挥党建在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的引领和促进作用,高考期间,联合人行海西中支调查统计(征信管理)科、海西州公安局刑警支队反诈中心、德令哈市公安局,组织工商银行海西支行、青海银行海西分行,成立志愿服务宣传队,在德令哈市高考考点周边送考、候考区域,面向考生和家长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开启党建+宣传模式。 活动期间,各外汇指定银行结合业务特点,在网点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主题和口号,倡导民众诚信用汇,合规用汇,充分发挥一线作用,开展诚信兴商、“风险中性”理念宣传活动。各外汇指定银行利用休息区和产品展示区摆放宣传服务展架、折页手册等相关资料,安排大堂经理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主题宣传,普及宣传真实合理的用汇渠道,拓宽外汇宣传的普及范围。 6月30日,海西州中心支局组织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开展广场宣传。通过悬挂横幅和展板,向现场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宣传收支、经常、资本等外汇管理项下相关政策法规,讲解用汇知识,耐心解答群众疑惑,提示违法违规交易风险和危害,引导个人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提升外汇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用汇意识。开展外汇汇率避险知识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宣传近年来治理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案例,引导外汇市场主体诚信办理外汇业务。 举办“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弘扬诚信兴商文化,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今后,海西州中心支局将继续以“不用扬鞭自奋蹄”的精神状态,践行外汇管理局的社会责任,做到“先学、先知、先落实”,为优化营商环境、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做出自己的贡献。 2022-06-30/qinghai/2022/0701/1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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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6月30日) 2022-06-30/qinghai/2022/0630/1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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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辖内银行及时了解、掌握、用好经常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提升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近日,青海省分局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举办线上视频会议,开展了服务贸易、个人外汇经常项目便利化政策培训。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业务骨干,13家外汇业务银行及下属支行网点相关人员300余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上,分局业务人员详细解读服务贸易、个人外汇政策、系统操作及政策热点,梳理并普及了银行办理业务中出现的常见易错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对银行提出了具体的业务规范和要求。本次培训内容详实,系统全面,加强了银行对服务贸易、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要点的准确理解,为银行提升外汇服务能力起到了促进作用。 下一步,分局将持续督促、推动银行贯彻经常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加强对银行的业务指导,促进双向沟通,着力提升银行外汇服务质量,推动我省涉外经济业务健康发展。 2022-10-14/qinghai/2022/1014/1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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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687亿美元,对外负债15706亿美元,对外净负债20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4396亿美元,外币净资产4376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256亿美元,债券资产2411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020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2%、15%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2305亿美元,美元资产10492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890亿美元,分别占15%、67%和18%。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750亿美元,占比56%;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937亿美元,占比44%。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8486亿美元,债券负债2995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226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4%、19%和27%。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6701亿美元,美元负债5703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303亿美元,分别占比43%、36%和21%。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000亿美元,占比38%;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707亿美元,占比62%。(完) 2022-06-24/qinghai/2022/0624/1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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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2022年3月末) 2022-06-24/qinghai/2022/0624/1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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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2-10-14/qinghai/2022/1014/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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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12-16/qinghai/2022/1216/1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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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12-16/qinghai/2022/1216/1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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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2-12-12/qinghai/2022/1202/1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