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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月6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8-12-06/ningbo/2018/1206/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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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长寿中心支局与长寿区财政局、投促局举行座谈,长寿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及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上,三方分别介绍了涉外企业相关政策,通报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就实施联合监管和执法互助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并初步达成共识。三方一致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强化监管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有效实施联合监管。会后,长寿中心支局向长寿区投促局发放了外汇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通过外汇服务窗口前移方式,为涉汇主体提供“无缝衔接”服务。 2018-12-04/chongqing/2018/1204/1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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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重庆外汇管理部王江渝副主任率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主要负责人赴江津区开展调研。 此次调研走访了江津区涉外龙头企业,以座谈会形式进行了深入交流。企业负责人详细介绍了公司生产经营、海外投资、资金结算等情况及面临的困难。王江渝副主任针对企业提出的资金结算困难、海外派驻人员用汇等问题进行了一一答复,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王江渝副主任表示外汇局将积极支持企业发展,希望企业坚定信心、积极应对。 2018-12-04/chongqing/2018/1204/1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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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涪陵中心支局熊毅副局长带领外汇管理科赴涪陵综合保税区开展现场调研。调研组一行听取了关于涪陵综保区首期建设与招商等情况介绍,了解了综保区需外汇管理部门支持的事项以及拟入驻综保区企业的外汇政策需求。熊毅副局长表示,涪陵中心支局将深入研究企业的外汇政策诉求,积极支持涪陵综保区建设。 图1 涪陵综合保税区首期建设现场 图2 罗诗元副主任现场介绍综保区建设情况 图3 熊毅副局长就建设中存在的外汇方面困难进行调研 2018-12-04/chongqing/2018/1204/1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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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上午,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在济南召开2017年度全省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通报会。山东省分局副局长、省分局各处室及分行跨境办主要负责人、分行营业管理部分管副主任、济南地区40家银行分管行长及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在青岛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及县支局设分会场。 2018-01-19/shandong/2018/0202/1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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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外汇政策法规知识普及力度、推动金融消费者涉汇教育持续纵深推进,11月29日至11月30日,合川中心支局组织专人深入辖区铜梁、潼南两地社区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打击网络炒汇以及现行个人外汇管理等政策。活动中,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涉汇知识咨询近200人次,达到了预期效果。 2018-11-30/chongqing/2018/1130/1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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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下午,外汇局聊城市中心支局与人行聊城中支跨境办联合召开了全市联机接口业务推广及重点进出口企业座谈会。辖内20家重点进出口企业国际业务负责人、经办员,以及中心支局和县支局外汇业务人员共计50余人参加了会议。 2018-01-29/shandong/2018/0202/1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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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下午,外汇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座谈会。聊城市22家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共40余人参加了此次座谈会议。 2018-01-23/shandong/2018/0202/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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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上午,外汇局日照市中心支局与日照海关签署加强联合监管合作协议。 2018-02-07/shandong/2018/0220/1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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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更好了解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废止和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并修改部分法规条款。 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17件规范性文件涉及进口付汇、服务贸易、外债、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周转头寸、结汇统计等多项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多类主体的外汇管理,因管理内容改变、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而宣布废止或失效。 关于本次废止、失效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需特别说明的2项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宣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失效。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过渡期结束后,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本通知模式”。其中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即按照14号文执行。目前,9号文中规定的“一年过渡期”已结束,据此宣布14号文失效,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9号文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关于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相关条款。此次修改取消59号文和21号文中关于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前期费用额度及前期费用账户有效期的要求,旨在更好推进直接投资领域外汇管理改革,提升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便利化程度。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依法行政,长效推进法规清理,不断提升跨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完) 2018-12-07/hebei/2018/1207/1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