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098亿元,支出15455亿元,顺差64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845亿元,支出12500亿元,顺差2344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53亿元,支出2955亿元,逆差170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52亿美元,支出2258亿美元,顺差9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69亿美元,支出1826亿美元,顺差343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3亿美元,支出432亿美元,逆差24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9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643 94 16,098 2,352 -15,455 -2,258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344 343 14,845 2,169 -12,500 -1,826 2.服务贸易差额 -1,702 -249 贷方 1,253 183 借方 -2,955 -432 2.1加工服务差额 100 15 贷方 103 15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32 5 借方 -15 -2 2.3运输差额 -401 -59 贷方 239 35 借方 -640 -94 2.4旅行差额 -1,317 -192 贷方 230 34 借方 -1,547 -226 2.5建设差额 24 4 贷方 64 9 借方 -40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4 -8 贷方 17 2 借方 -71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16 2 借方 -10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59 -23 贷方 34 5 借方 -193 -2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155 23 借方 -133 -1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89 13 贷方 348 51 借方 -259 -38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5 -2 贷方 6 1 借方 -21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9 1 借方 -22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11-28/hubei/2018/1128/724.html
-
四十年来,中国通过改革开放,找到了参与全球生产与贸易分工的接口,并通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确立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贸易大国的地位和实力。四十年来,改革开放已经成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进力量,在对外贸易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 一、甘肃对外贸易实现六大历史性突破 自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以来,甘肃对外贸易实现了规模、台阶、技术、市场、方式、市场主体等一系列的历史性突破。 突破一:对外贸易规模实现从千万元到百亿元突破,进出口总额增长了574倍,年均增速17.7%。其中,出口总额从5941万元提高到123.7亿元,增长207倍,年均增速为14.7%;进口总额从0元提高到218亿元,年均增速为14.8%。 突破二:改革开放重要年份实现台阶突破,“十二五”期间创造多项历史极值。1983年全面放开自营出口业务后,甘肃进出口额首次突破1亿元达10151万元;2010年突破500亿元达5158825万元。其间,2007年进口总额创造历史极值达291.6亿元;2013年进出口总额创造历史极值达到647.8亿元;2015出口总额创造历史极值达352.2亿元。 突破三:进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实现加速突破,机电高新产品出口占比提高到2/5以上。甘肃进口产品中原材料产品、机电高新产品、其他产品占比由2011年的91∶2∶7演变到2017年74∶18∶9,机电高新产品增长了16个百分点。出口产品中原材料产品、机电高新产品、农产品、其他产品占比由“十五”末的58∶15∶11∶16演变到“十一五”末和“十二五”末的31∶19∶17∶33和15∶36∶7∶42,2017年为13∶41∶17∶29,机电高新产品出口占比提高到2/5以上。可见,甘肃对外贸易产品技术含量日益提高,改变了长期以来原材料产品“一支独大”的对外贸易局面。 突破四:进出口市场结构实现了多元化突破,“向西开放”与融入“南向通道”取得明显成效。甘肃进出口市场从最初的主要依赖中国香港等亚洲市场已经发展到遍及世界六大洲。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贸易占比达到全省四成以上。同时,甘肃融入“南向通道”步伐加快。仅2018年上半年,甘肃与东盟国家贸易增长18.9%,其中出口增长了184%,南向通道建设效应初步显现。 突破五:对外贸易方式有了新突破,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并驾齐驱。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占进出口总值的比重由“十五”期间的77∶22∶1演变为“十一五”的85∶7.2∶7.8、“十二五”的82∶16∶2,到2017年为54∶45∶1。近年来,服务贸易实现了质的飞跃。1999年,服务贸易额仅有1621万美元,2007年达到8919万美元,2017年为14.3亿美元。 突破六:市场主体结构实现了快速突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占半壁江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始终是拉动甘肃对外贸易增长的主动力。大型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同步发展,大型企业加快实施国际化战略布局,形成了以金川公司、酒钢集团、白银公司为主体的三大对外贸易企业,对外贸易实体企业迅速壮大。 二、加快谋划增强出口新动能的三大战略行动 加快提升甘肃出口新动能的关键在于做好战略布局、优化通道路径、激活出口企业活力等方面。 一是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导向,优先谋划出口导向型战略布局。加大力度培育有竞争力的六大创新型主体,包括创新型区域、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型区域平台、创新型个人等六大创新型主体。加快推进商事体制改革,营造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对标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建立智能终端生产链条带动体系、质量导向外贸促进体系、跨境电商全链条服务体系,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以加速基础要素升级为重点,全面优化出口的通道路径。加快“三大出口基地”“三大陆港”“三大空港”建设力度和步伐基础上,优先建成包括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中蒙俄经济走廊、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为重点的经贸产业合作和人文交流窗口。同时,还要积极探索设立兰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加快形成临空经济全产业链,推进空港航运产业集群化发展。 三是以“一增三减两激活”为突破口,重点提高出口企业运营活力。“一增”是指增加出口企业流动资金供给,化解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探索搭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政税银合作平台。“三减”是减少出口企业费用负担和管制约束,即减综合税费、减会展费用、减出口环节报关报检费用,降低出口企业运营成本。“两激活”是指制定相关政策激活零出口企业和激活过去出口现在未能继续出口的企业出口活力,扩大出口企业总量供给和增量增长。 2018-11-23/gansu/2018/1123/639.html
-
近日,金昌市中心支局组织全体人员扎实开展境外上市公司市值统计工作,不畏困难,加班加点,在上级局指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了任务。 为确保市值统计工作质量,金昌中心支局组织学习了《境外上市公司市值查询统计制度》,熟悉了解工作内容及要求,仔细研读《境外上市企业市值调查统计工作的方法探析》,并由曾参与过此项工作的人员对其他人员进行方法讲解,为及时准确做好此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工作中,全体人员分工明确,遇到不懂或疑难问题时,就互相请教交流,还寻求以前参与过此项工作的离岗人员帮助,确保了此次统计工作数据齐全、准确和及时。 2018-11-23/gansu/2018/1123/636.html
-
近日,嘉峪关市中心支局对2018年外汇检查工作进行了专题梳理、总结,就检查方法、文书写作、制度理解、政策把握进行了深入交流。此外,参加总局新版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应用竞赛人员还从新版系统模块的主要功能、数据基础结构、新旧版系统功能比对、模块功能实操使用、模块功能设置原理等对新版系统进行了全面介绍和讲解。 通过开展总结、交流工作,外汇检查人员学习制度,掌握技巧,交流方法,解决困惑,实现了互相探讨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开展新版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竞赛心得交流,激发了外汇检查相关岗位利用非现场检查系统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促进了辖区外汇检查工作水平的提高。 2018-11-23/gansu/2018/1123/63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2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60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5.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0万亿美元)。 2018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50.9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99万亿美元)。(完) 2018-11-23/gansu/2018/1123/64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81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8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560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3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7万亿美元)。 2018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47万亿美元)。(完) 2018-11-28/hubei/2018/1128/722.html
-
近期,为提升银行整体涉外金融服务水平,广元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广元银行间外汇业务交流会。会上,各行业务骨干进行了交流分享。 2018-11-29/sichuan/2018/1129/778.html
-
11月6日,临汾市中心支局主办了黄河金三角外汇管理与服务协作座谈会。协作的其他成员单位运城市、三门峡市、渭南市中心支局共同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新形势下欠发达地区外汇服务方式方法”、“加大政策支持与服务水平 建立规范公平外汇投资贸易环境”、“抓重点行业与重点企业服务的龙头带动作用”和“积极培育中小企业涉外新生力量”等议题展开探讨,并交流了工作经验。 协作座谈会,加强了相互交流学习,推动黄河三角洲区域外汇管理工作提升水平,为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健康发展起到良好作用。 2018-11-30/shanxi/2018/1130/520.html
-
按照省分局“关于开展‘普及外汇知识,倡导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的工作要求,晋中市中心支局组织全市各银行开展了制作外汇宣传微视频活动。各银行积极参与,广泛收集外汇业务中的素材,共推荐8件微视频作品。通过微信进行了作品展示及投票评选,参与点击阅读次数达到了798.5万人次,参加投票22.1万人次。整个活动创意新颖,视频作品中浓缩了知识性与趣味性,外汇宣传效果突出。 2018-11-30/shanxi/2018/1130/521.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案例14:香港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广东籍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2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蔡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3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籍顾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8:广东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9:辽宁籍孔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西籍李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8年10月22日信息) 2018-11-07/xinjiang/2018/1107/7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