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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形势下国际收支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结售汇统计数据质量,帮助银行深入理解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制度,日照市中心支局举办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及银行考核培训班。 此次培训取得了较好效果,提高了参训人员对结售汇统计数据的重视程度,对结售汇统计制度和银行考核相关规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为进一步提升辖区统计数据质量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8-10-24/shandong/2018/1024/1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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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金融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工作要求,强化汇银企合作交流,进一步提升和改进外汇管理服务,东营市中心支局召开了以“支持新旧动能转换 应对中美贸易摩擦”为主题的汇银企交流会。 此次座谈交流,有效地宣讲了外汇管理政策,深化了“汇银企”交流合作,稳定了外汇市场主体预期,进一步提升了外汇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018-10-23/shandong/2018/1023/1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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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新企业尽快掌握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实务,督促其合规经营,2018年10月19日,德州市中心支局举办了“新进名录企业”培训班。 此次培训班全面系统地讲解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政策及业务知识;进一步规范了系统操作、防范风险,受到参会人员的普遍好评,提升了全市外汇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2018-10-22/shandong/2018/1022/1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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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承包工程企业按照《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开立的境外账户均以工程项目为基础,每个项目开立一个账户。10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应按照外汇局批准的账户收支范围使用境外外汇账户,不得串用。因此,导致其境外多个账户间的项目资金不能互相划拨,不便于其在境外集中调配资金。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答:企业可按照10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变更手续,对于境外账户较多的,外汇局可一揽子核准其账户变更手续。 2018-11-08/tianjin/2018/1108/1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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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区分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如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资金的收付款人应与海关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一致。 (1)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主体不一致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情况:一是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二是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三是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书面情况说明,出口或进口合同、收款申报单证或进口报关单证、捐赠协议(捐赠项下)、分立或合并证明文件(分立、合并项下)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以办理主体不一致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办理业务时,如果付款人与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上的收发货人不一致,须提供以下审核材料:付款人与收发货人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以及相关海关监管凭证。银行应当按照“展业三原则”对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2018-11-09/shanghai/2018/1109/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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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A与境内另一企业B进行境内再投资成立新公司C 。请问为C公司开立境内再投资账户前,是否需要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是的话,情况表中的外方投资者国别是否填写?是需要填写A公司投资方国别吗?还是认为C企业无外方投资?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第三章第二节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五条 机构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向银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外方投资者国别: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构中投资比例超过10%(含)的外方投资者所属国家(地区),按照外方投资者比例从大到小依次填写,如超过5个在备注栏注明。 2018-11-09/shanghai/2018/1109/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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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倾力支持雄安新区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定市中心支局主动送政策上门,对工商银行雄安分行进行了经常项目业务培训。 此次培训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解读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二是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三是强调业务办理的风险点;四是宣讲了白沟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关政策。 工行雄安分行行长,公司部、个金部、容城支行、雄县支行、安新支行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共计3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2018-11-09/hebei/2018/1109/1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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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再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划转的投资资金是否可以用于收购其他公司资产,如果可以,银行应审核哪些材料,如果不可以是因为什么,以上问题能最好详细一些,谢谢老师! 答:原则上,境内再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划转的投资资金可以用于收购其他公司资产,该种交易如果是持续的境内再投资行为,可参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6.6;该种交易如果是经营范围内的合法支出,审核材料应根据个案展业确定,这里无法详述。 2018-11-09/shanghai/2018/1109/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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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再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划转的投资资金应如何申报? 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汇发〔2016〕22号等)规定,境内再投资涉及的外汇投资款境内划转无须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但需要办理境内外汇划转申报,申报代码是923020。 2018-11-09/shanghai/2018/1109/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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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企业可以做外汇代收代付吗?如客人需在国内购买设备放在国内厂商生产使用,客人可以直接汇设备款给厂商吗? 答:不可以。境内企业不得为非居民办理代收代付业务,否则将构成外债或对外债权,而外债或对外债权都存在明确的管理规定。 2018-11-09/shanghai/2018/1109/9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