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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汇率避险重点工作,4月28日,江津中心支局组织召开汇率避险专项行动启动会,12家重点涉外银行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一是向参会银行详细介绍了汇率避险专项行动的背景、意义及目标,发放了《汇率避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排部署了后续工作,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二是强调要“因企施策”,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业务模式、币种结算方式,切实从企业角度出发,为企业量身定制汇率避险方案,减少汇率损失,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三是对参会银行当前汇率避险的产品类型、费用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 中心支局要求参会银行主动谋划,积极作为,共同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缓解汇率波动对辖区外贸企业带来的冲击,真正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切实将“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 2021-04-28/chongqing/2021/0428/1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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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涪陵辖区国际业务有序开展,积极促进外汇便利化政策有效落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4月29日,受农业银行涪陵分行邀请,涪陵中心支局参加农业银行涪陵分行国际业务兴趣小组启动仪式,并向农业银行涪陵分行各支行网点的青年进行外汇管理政策及便利化政策宣讲。 宣讲会上,涪陵中心支局青年代表首先对外汇管理体系进行了概览性讲解,为银行青年们进一步开展国际业务打好政策理论基础。随后,涪陵中心支局青年代表就近年来出台的便利化政策进行宣讲解读,明晰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的变动趋势。最后,涪陵中心支局青年代表也与参会青年们分享了从业外汇管理的感悟体会,鼓励大家积极加入国际业务队伍,不断提高自身主动学习的自律性、风险管理的敏锐性、服务主体的奉献性。 2021-04-30/chongqing/2021/0430/1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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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在黔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刘芳的带领下,黔江中心支局田洪副局长率外汇管理科相关人员赴2家外贸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为企业送服务、办实事、解难题。此次调研深入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现状、2季度出口订单情况,以及印度疫情对企业出口影响程度,现场回应企业提出的资金困难及汇率避险诉求,并根据2家企业的产业需求及特点,初步促成产业供需对接意向,推动本地产业互补协作。此外,中心支局还收集了2家外贸企业对银行外汇服务满意度评价及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下一步,黔江中心支局将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引导外贸企业用好用活政策,加大窗口指导力度,促进银企精准对接,提升银行外汇服务能效,助推地方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04-28/chongqing/2021/0428/1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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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永川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罗学副行长就依法行政相关事宜与永川区雨禾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座谈。 座谈会上,雨禾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结合《行政处罚法》的修订,通过新旧制度对比,重点向外汇工作人员解读了行政执法程序风险、法律风险、量罚风险等行政执法风险,提高了外汇管理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为今后的履职奠定了坚实基础。罗学副行长要求,外汇管理科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认真学习对行政执法风险的重点解读,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双方还就双方长期合作相关事宜进行交流探讨。 2021-04-29/chongqing/2021/0429/1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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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4月26日,巴南中心支局就辖内企业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池运行情况开展调研。 会上,企业负责人介绍了跨境资金池设立背景、现阶段跨境资金池运行及下一步推动计划等,并就跨境资金池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彭州副局长表示,企业要着眼长远,用好便利化政策,在控风险前提下,保障企业稳健发展,同时,希望企业加强与中心支局沟通,积极反馈各项便利化政策推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诉求。 下一步,巴南中心支局将持续跟踪辖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池运行情况,做好政策支持和服务工作。 2021-04-28/chongqing/2021/0428/1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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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川中心支局推动辖区首笔“熊猫债”贷款落地。由于借债公司处于初创时期,从国内金融机构融资较为困难。得知企业融资困境,永川中心支局主动介入,向企业详细介绍“熊猫债”相关政策、业务流程,并在重庆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处的指导下,推动该公司成功获得境外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熊猫债”贷款,金额人民币3500万元,期限5年,将用于该企业前期厂房建设和固定资产购买。由于该笔熊猫债贷款属于被动负债,不纳入跨境风险加权余额,不占用企业外债额度,进一步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2021-04-29/chongqing/2021/0429/1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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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合川中心支局围绕党史学习教育,以“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为契机,赴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开展“金融课 校园行”宣传活动。本次宣传活动以普及金融知识,防范金融风险为主题,根据在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向同学们介绍了出国留学、旅游及个人跨境电商等个人外汇知识,重点强调了出借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和参与网络炒汇的风险,增加了大学生群体的个人外汇知识,提高了在校大学生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2021-04-30/chongqing/2021/0430/1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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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取得突破。一是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从2020年9月正式在渝落地至2021年3月,开展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量折合7.9亿美元;二是外籍人才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从2020年12月在渝落地至2021年3月,辖内试点银行累计办理试点业务逾300万美元。 下一步,重庆外汇管理部将持续对接市场主体需求,做好综合评估,有序推进相关试点业务增量扩面。 2021-04-27/chongqing/2021/0427/1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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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87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7694亿元,服务贸易逆差1445亿元,初次收入逆差1530亿元,二次收入顺差152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4871亿元,其中直接投资顺差4573亿元,储备资产增加226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5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8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2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3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751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顺差705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350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1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23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826亿SDR,服务贸易逆差155亿SDR,初次收入逆差164亿SDR,二次收入顺差1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523亿SDR,其中直接投资顺差491亿SDR,储备资产增加244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21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4,871 贷方 2 54,655 借方 3 -49,784 1.A 货物和服务 4 6,249 贷方 5 49,696 借方 6 -43,447 1.A.a 货物 7 7,694 贷方 8 45,013 借方 9 -37,319 1.A.b 服务 10 -1,445 贷方 11 4,683 借方 12 -6,128 1.A.b.1 加工服务 13 208 贷方 14 217 借方 15 -9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9 贷方 17 116 借方 18 -47 1.A.b.3 运输 19 -228 贷方 20 1,478 借方 21 -1,707 1.A.b.4 旅行 22 -1,569 贷方 23 173 借方 24 -1,742 1.A.b.5 建设 25 29 贷方 26 188 借方 27 -159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99 贷方 29 85 借方 30 -184 1.A.b.7 金融服务 31 31 贷方 32 88 借方 33 -5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51 贷方 35 183 借方 36 -633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86 贷方 38 754 借方 39 -668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552 贷方 41 1,356 借方 42 -804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1 贷方 44 20 借方 45 -42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53 贷方 47 23 借方 48 -76 1.B 初次收入 49 -1,530 贷方 50 4,296 借方 51 -5,825 1.C 二次收入 52 152 贷方 53 663 借方 54 -51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4,871 2.1 资本账户 56 -2 贷方 57 2 借方 58 -4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4,86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2,599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4,573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465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6,038 2.2.2 储备资产 64 -2,269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1 2.2.2.4 外汇储备 68 -2,289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21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751 贷方 2 8,429 借方 3 -7,678 1.A 货物和服务 4 964 贷方 5 7,664 借方 6 -6,700 1.A.a 货物 7 1,187 贷方 8 6,942 借方 9 -5,755 1.A.b 服务 10 -223 贷方 11 722 借方 12 -945 1.A.b.1 加工服务 13 32 贷方 14 33 借方 15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1 贷方 17 18 借方 18 -7 1.A.b.3 运输 19 -35 贷方 20 228 借方 21 -263 1.A.b.4 旅行 22 -242 贷方 23 27 借方 24 -269 1.A.b.5 建设 25 5 贷方 26 29 借方 27 -2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5 贷方 29 13 借方 30 -28 1.A.b.7 金融服务 31 5 贷方 32 14 借方 33 -9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70 贷方 35 28 借方 36 -98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3 贷方 38 116 借方 39 -103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85 贷方 41 209 借方 42 -124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贷方 44 3 借方 45 -6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8 贷方 47 3 借方 48 -12 1.B 初次收入 49 -236 贷方 50 662 借方 51 -898 1.C 二次收入 52 23 贷方 53 102 借方 54 -7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751 2.1 资本账户 56 0 贷方 57 0 借方 58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75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401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705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26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931 2.2.2 储备资产 64 -350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3 2.2.2.4 外汇储备 68 -353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21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523 贷方 2 5,867 借方 3 -5,344 1.A 货物和服务 4 671 贷方 5 5,334 借方 6 -4,664 1.A.a 货物 7 826 贷方 8 4,832 借方 9 -4,006 1.A.b 服务 10 -155 贷方 11 503 借方 12 -658 1.A.b.1 加工服务 13 22 贷方 14 23 借方 15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7 贷方 17 12 借方 18 -5 1.A.b.3 运输 19 -25 贷方 20 159 借方 21 -183 1.A.b.4 旅行 22 -168 贷方 23 19 借方 24 -187 1.A.b.5 建设 25 3 贷方 26 20 借方 27 -17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1 贷方 29 9 借方 30 -20 1.A.b.7 金融服务 31 3 贷方 32 9 借方 33 -6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8 贷方 35 20 借方 36 -68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9 贷方 38 81 借方 39 -72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59 贷方 41 146 借方 42 -8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 贷方 44 2 借方 45 -4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6 贷方 47 2 借方 48 -8 1.B 初次收入 49 -164 贷方 50 461 借方 51 -625 1.C 二次收入 52 16 贷方 53 71 借方 54 -5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523 2.1 资本账户 56 0 贷方 57 0 借方 58 0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52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279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491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57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648 2.2.2 储备资产 64 -244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 2.2.2.4 外汇储备 68 -246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1-05-10/chongqing/2021/0510/1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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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北京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王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2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黑龙江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至8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8次折合52.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河南籍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4月,朱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17.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北京籍覃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6月,覃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次折合79.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0.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次折合2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叶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叶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9次折合4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四川籍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11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6.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浙江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李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次折合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江西籍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9月,龚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2次折合7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8.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3月,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4次折合5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5-06/chongqing/2021/0506/18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