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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走进承德电台“百姓热线”栏目,就社会公众关注的人民币汇率波动、个人购汇信息申报、个人出国留学旅游用汇、个人境外投资、个人分拆行为管理措施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宣传解答。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外汇管理政策宣传面,对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和公众认知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7-07-10/hebei/2017/0710/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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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采集规范(1[1].0)版》问题解答(第一期) 2015-05-07/hebei/2015/0507/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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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采集规范(1[1].0)版》问题解答(第二期) 2015-05-07/hebei/2015/0507/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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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2015-06-16/hebei/2015/0616/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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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2015-06-16/hebei/2015/0616/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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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三) 2015-06-16/hebei/2015/0616/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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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2015-05-07/hebei/2015/0507/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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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相关个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要求,自 2015年 6月 1日起 ,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年检、资本金结汇等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一、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一)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方式改革。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具体网点由各银行确定并公示)。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二)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在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三)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2015年度存量权益登记时间为 6月 1日 至 9月 30日 (以后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 9月 30日 ),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没有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外汇局将对其直接投资业务办理实行管控。 二、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已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存入结汇待支付账户,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结汇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中资企业向境外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取得的外汇收入、以及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的境内外汇投资资金也可实行意愿结汇。 (四)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简化银行对企业结汇审核材料,规范银行结汇资金支付管理,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等。 三、仍需在外汇局办理的业务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变更与注销、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等业务仍需到外汇局办理。另外,企业的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暂时通过银行审核后报送外汇局办理。 四、注意事项 相关业务由银行办理后,各市场主体须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向银行提供业务办理所需材料。银行提示材料不齐全的或对真实性有疑义的,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补充材料或予以说明。拒绝提供的,银行有权不予办理。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如弄虚作假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具体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查询。 2015-06-16/hebei/2015/0616/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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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和资本金意愿结汇制两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政策实施一个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积极对辖内银行开展现场业务指导,累计上门21次,指导业务25笔,有效保证了全省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顺利开展,得到了银行、企业的普遍好评,并收到其发来的感谢信。通过深入银行和重点企业调查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了政策实施的最新情况,目前两项政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良好反响。 一、政府相关部门:两项改革政策进一步推进了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在强化事后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基础上,通过取消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两项行政审批事项,优化业务操作流程,进一步促进了投资便利化,有利于推动辖内涉外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相关市场主体:通过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相关市场主体开展直接投资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在银行实现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权益确认、资金使用的一站式服务,节省了企业办理业务的脚底成本,大大提高了业务办理时效。资本金意愿结汇制为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提供了手段,提高了企业资本金使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有利于降低其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外汇指定银行:新政策赋予了银行更多的审核权限和职责,给银行创造了更多拓展业务、增加盈利的机会。但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和压力。如何规范银行内部操作流程和业务人员培训是目前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直接投资业务种类多、涉及主体广、业务量相对较大,且部分业务情况复杂,银行要继续深入学习理解政策内容,制订、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展业三原则”的要求,按照规定认真受理、审核、办理业务。 四、基层外汇局:政策改革后,进一步减轻了外汇局行政审批业务工作量,有利于集中精力做好事后监管工作。加强人才培养,提升人员数据敏感度,掌握有效的分析手段,提高事后监测核查能力成为当前和今后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2015-07-17/hebei/2015/0717/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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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201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法规清理工作,涉及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等多方面规定,并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予以集中废止或宣布失效。在此基础上,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3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定期梳理更新《目录》,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完) 2015-08-03/hebei/2015/0803/1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