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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要求,增强政策红利覆盖面和市场主体获得感,结合当前怀化市经济金融形势及外汇管理工作实际,2022年5月26日,怀化市中心支局李二平副局长组织召开外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专题调度会,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5月20日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精神,回顾总结了2022年以来怀化市中心支局服务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取得的成效,指出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性研究了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会议指出,2022年以来,怀化市中心支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上级局、中支党委各项工作会议等部署要求,紧贴怀化外向型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出台了《外汇服务怀化“一港一园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扎实推进便利化政策的宣传,搭建“汇银企”联系平台,开展针对涉外企业的“结对帮扶、精准服务”专项行动;强化对银行的业务指导,狠抓银行基础业务,提升银行服务质效;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多篇调研成果获上级局领导肯定或内刊采用,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由于怀化外向型经济体量小,涉外企业规模小、核心竞争力不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政策要求“门槛”较高等因素影响,导致部分外汇新政在怀化难以有效落地,企业获得感不强。 面对存在的困难,与会人员积极思索、畅所欲言。围绕如何准确把握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宣传、深入持续开展外汇服务“暖春”行动,加强监测调度、用好一揽子外汇政策工具,引导需求、降低市场成本,防范风险、守好底线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李二平副局长对2022年以来怀化市中心支局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针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环境,李副局长要求,全局上下要统一思想,要把服务实体经济,稳定市场主体摆在第一位。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指导,切实增强政策红利覆盖面;二是优化服务,助企纾困,切实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三是抓好落实,见到实效,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05-26/hunan/2022/0526/1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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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全省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和“双基建设年”工作举措,积极推进湖南省分局处室与市州中心支局基层联系点建设,2022年5月18日,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与湘潭市中心支局开展党支部结对联建活动。 上午,省分局国际收支处与湘潭市中心支局召开“双基建设年”党建交流及业务指导座谈会。会上听取了湘潭市中心支局“双基建设年”创建、落实巡视对照整改、党建与业务工作融合情况,并对下阶段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国际收支处副处长现场解答了总局外汇便利化政策内涵和实施路径,并希望中心支局要对内做好人员“老带新”,实现部门业务传承,对外处理协调好与政府部门“关系”,攻坚克难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国际收支处处长肯定了此次共建座谈的效果,并就做好外汇管理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讲政治,时刻牢记党建引领,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二是要抓基础,不断夯实基础工作,实现全年基础工作“零差错”目标。三是要强管理,以“双基建设年”为抓手,切实做好内控安全管理。四是要争先进,让争先创优成为一种习惯,确保工作逐年有提高、上台阶,从而推动履职经验累积和工作实现突破的成果转化。 下午,国际收支处与湘潭市中心支局赴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开展党建联动走访调研活动,现场走访了湘钢厂史馆、五米宽厚板厂、艾爱国焊接实验室。在调研过程中,深入了解公司历史沿革、生产经营、外贸进出口等情况,就企业的疑问和诉求进行了回应,对汇率风险管理、贸易收支便利化政策进行了现场解读。 2022-05-24/hunan/2022/0524/1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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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官方储备资产(2021年11月) 2022-01-12/sichuan/2022/0112/1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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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官方储备资产(2020年9月) 2020-11-03/sichuan/2020/1103/1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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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官方储备资产(2022年2月) 2022-03-14/sichuan/2022/0314/1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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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5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河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12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折合46.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福建籍杜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5月,杜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31.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福建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0.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折合2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江苏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10月,夏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24.3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1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3笔折合19.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李某通过在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上刷卡,非法买卖外汇折合12.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王某通过个人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0.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9-21/sichuan/2020/0921/1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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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中国金融市场开放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自2002年实施QFII制度、2011年实施RQFII制度以来,来自全球31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400家机构投资者通过此渠道投资中国金融市场,在分享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成果的同时,也积极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多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坚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推动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外汇管理改革,已于2018年取消相关汇兑限制。此次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外汇管理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今后,具备相应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进行登记即可自主汇入资金开展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金融市场的便利性将再次大幅提升,中国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也将更好、更广泛地被国际市场接受。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取消相应行政许可项目,待批准后,由国务院统一对外公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不断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对外开放,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程度。同时,在开放中适应开放,切实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2019-10-11/sichuan/2019/1011/1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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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动外汇管理改革,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资格,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自身及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并按规定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开展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有助于促进国内证券公司本币和外币业务均衡发展,加快培育国际一流投行,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有助于扩大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丰富外汇交易品种,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广度和活跃度,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指导试点机构稳妥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适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扩大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完) 2019-10-08/sichuan/2019/1008/1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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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2020-07-17/sichuan/2020/0717/1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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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强化永久居留外国人身份证件功能,方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使用,公安部拟从2017年6月起签发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将其名称调整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做好证件使用的配套工作,规范银行为此类主体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作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二、银行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证件类型应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国家/地区代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前三位的国籍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全15位号码,并根据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占用额度或不占用额度录入业务类型。 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673。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5月19日 2017-12-01/sichuan/2017/1201/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