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2017-04-17/yunnan/2017/0417/135.html
-
为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2015-11-11/yunnan/2015/1111/138.html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贸易、服务贸易、边境贸易等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是指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试点地区开展经常项下缅币兑换业务的特许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项下缅币兑换试点业务是指经批准的特许机构在试点地区经常项目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人民币与缅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项目”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参与经常项下缅币兑换试点业务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境内企业。 (一)本办法所称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1.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2.境外个人是指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德宏州)口岸地区出入境的持有护照的缅甸公民或持有边境边民出入境通行证的缅甸边民。 (二)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德宏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公民。 (三)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包括注册地在德宏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二章 特许机构管理要求 第六条 特许机构经营经常项下缅币兑换试点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缅币头寸自我平衡的原则,遵循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特许机构经营经常项下缅币兑换试点业务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认证和风险等级管理机制,并建立关注兑换主体台账管理制度和大额交易单证审核制度,有效防控风险。 第八条 特许机构经营经常项下缅币兑换业务应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记录兑换交易,按要求建立数据报送制度,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挂牌汇价月报表》、《缅币兑换统计月报表》、《缅币备付金月报表》、《重点或大额兑换主体关注名单》及外汇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并保障上报信息与特许机构业务处理系统录入兑换信息相一致。 第九条 特许机构开展经常项下缅币兑换试点业务,应建立反洗钱相关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反洗钱“一法四规定”,定期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上报反洗钱监测数据信息,报送“可疑交易信息数据”及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发现异常信息应向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展调查。 第三章 兑换主体管理要求 第十条 参与经常项下缅币兑换试点业务的各兑换主体不得以虚构交易进行资金兑换,并应按特许机构要求提交相关交易单证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凡首次到任何一家特许机构网点办理缅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向特许机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材料,并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办法》进行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和登记;境内机构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由特许兑换机构外币备付金开户银行负责核对并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传送至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境内企业通过特许兑换机构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兑换业务的,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办法》(汇发〔2010〕22号)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汇发〔2012〕38号)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贸易收付款信息申报。 第十三条 备付金账户开户银行应督促境内企业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或《境内汇款申请书》,交易附言中注明“通过特许机构兑换”字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地区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等其他规定及本办法对开办缅币兑换试点业务的特许机构报备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许机构应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试点地区外汇管理部门应对经常项下缅币兑换交易的真实性及一致性进行日常核查,并建立月度缅币兑换主体汇总统计数据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海关报关数据、商务登记数据等数据比对等非现场核查机制,按年度开展现场核查,有效防止无真实经常项下交易背景的兑换行为发生,并于季后10日内将核查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试点地区省分局须按季度向总局报送核查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外汇管理部门发现试点特许兑换机构报送报表数据出现较大波动时,应予以重点关注,并及时开展现场数据核查,通过核对原始单证,核查业务内容及上报数据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试点地区外汇管理部门与特许机构间应尝试性建立承诺函的工作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引导缅币兑换试点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经批准经营经常项下缅币兑换业务的特许兑换机构,如开展本办法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创新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十九条 经批准经营经常项项下缅币兑换业务的特许兑换机构,违反《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本办法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特许兑换业务经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依照本办法对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在试点地区经营的缅币兑换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可根据当地跨境收支状况及其他异常情况,对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缅币兑换试点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10-27/yunnan/2014/1027/183.html
-
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本通知要求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个人,是指居住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第四条 个人可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的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其中,外国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同时出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期一年(含)以上的居留证件。 第五条 银行应建立有关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跨境结算。必要时,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银行可参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为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七条 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结构合作,为个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应与支付机构签订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对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的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支付机构应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发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对同一个人经常项下单笔20万元以上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应自业务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逐笔报送;对同一个人经常项下单笔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按境外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地区于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合并报送,也可逐笔报送。 第九条 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不能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数据报送业务的银行,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4-10-27/yunnan/2014/1027/184.html
-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分行),各外汇指定银行昆明分行 , 富滇银行: 为进一步做好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现将资本项目项下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报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2017年1月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时间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请各外汇指定银行通知企业按时报送。对于2013年5月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上线之前,凡在你行开立资本金帐户的且尚未注销的,请尽快通知企业按时申报;系统上线之后,凡在你行进行过外汇登记且未注销的企业,由你行通知企业按时上报。 二、每年7月15日前请各行将所辖应申报企业家数、已申报家数、未申报家数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分局。 三、对于企业未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的违规行为,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定性处理。请各行及时向申报主体进行宣传并督促其申报。 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及时通知所辖分支机构,今后每年度的存量权益报送均由各行按照上述要求通知所辖企业进行申报。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2017-06-13/yunnan/2017/0613/293.html
-
见附件。 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7年6月30日) 2017-07-13/yunnan/2017/0713/294.html
-
附件1: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实施系列宣传之三——基金组织有关要求和我国实施准备工作和计划 2015-07-03/yunnan/2015/0703/190.html
-
见附件 附件1: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一期) 2015-07-06/yunnan/2015/0706/191.html
-
见附件 附件1: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二期) 2015-07-06/yunnan/2015/0706/192.html
-
见附件 附件1: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实施系列宣传之二——国际收支统计表式及数据变化解读 2015-06-29/yunnan/2015/0629/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