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以来,受边境国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影响,云南省边境地区德宏州瑞丽市出现三次本土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迅速响应,结合德宏州疫情防控要求,领导和支持德宏州外汇管理部门主动靠前,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不误外汇服务工作,有力支持德宏州涉外经济平稳运行。 一是快速反应,落实应急事项报告制度。执行“7×24”小时动态值班制度,及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的业务情况、人员健康状况、金融机构运转情况,密切关注境内外疫情对进出口企业、直接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影响。 二是依法行政,优化外汇政务服务能力。开设“绿色通道”,指导银行靠前服务,确保疫情防控领域外汇业务办理“无障碍、不延误”。通过业务“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实现外汇政务服务“不掉线”。 三是深化改革,持续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本年以来,德宏州中心支局持续推动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有效落地,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积极开展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工作。 四是主动沟通,增强外汇业务指导力度。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企业无需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有效提高企业在疫情期间线上办理业务报告的便利性。主动向涉外银行及企业宣传《企业名录登记网上办理操作指引》等涉外业务网上办理指南,及疫情防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等相关业务。 五是积极引导,鼓励银行推广电子渠道业务。遵循展业原则,引导用汇主体在疫情期间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自助终端等非柜面渠道办理外汇业务,足不出户网上办理外汇业务。 六是多元宣传,加强外汇管理政策有效传导。组织辖区银行传导外汇管理政策,开展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和网络炒汇非法外汇行为等宣传活动。开展线上线下渠道宣传活动20余次,互动宣传覆盖人数近万人次,实现了疫情防控和金融服务“两不误”。 2021-08-13/yunnan/2021/0813/87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2018-03-26/yunnan/2018/0326/876.html
-
2020年6月,云南省分局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为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地区,先后开展“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和“服务贸易支付便利化”三个业务应用场景试点和推广 。截止2021年6月30日,云南省分局全辖共发生区块链业务648笔,累计金额达 5.9亿美元,为217家涉外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切实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提效。 截止2021年6月,全省共计15家银行下属的206家机构加入“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场景”及“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两个融资类场景试点,在昆明、红河、普洱、楚雄、保山和西双版纳实现了融资业务的落地,目前中行、建行、工行、交行及广发银行等银行累计实现人民币融资金额435.2万元,外币融资金额75.4万美元,中小企业融资主体占比超过70%。 “服务贸易支付便利化场景”于2020年11月正式在区块链平台中上线推广,截止2021年6月“服务贸易支付便利化场景”已推广至全省所有外汇业务指定银行。截止2021年6月全省范围内共计为208家企业办理了638笔支付备案,总金额达5.8亿美元,该场景的应用覆盖了所有涉及服务贸易支付的大中小企业。 通过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的深入应用,有效的缓解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大幅提升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业务的便利化水平及业务办理效率,有效便利了涉外企业。下一步云南省分局将进一步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吸纳更多的银行机构参与到试点中来,支持银行基于区块链平台进行产品创新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积极引入新场景试点,为我省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支持和便利化,探索新的业务场景的需求和可行性,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2021-07-16/yunnan/2021/0723/867.html
-
202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州中心支局紧扣上级局关于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将党史学习教育与“我为群众办实事”有机结合,聚焦市场主体,指导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政策传导“有效率”,一企一策“快实准”,服务企业见实效。 一、虚心学习,抓好队伍建设“能办事”。为推进汇率风险管理工作,红河州中心支局积极参加总行培训并虚心向银行请教,6月7日召开了《树立中性意识 防范汇率风险》现场工作推进会,邀请中、农、建三家银行详细介绍其汇率避险产品,了解掌握辖内外汇衍生品种类及银行服务能力,以学促进,切实提升履职能力,全面强化队伍建设,为推进红河州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用心落实,抓好精准对接“办实事”。红河州中心支局遵循“服务跑在需求前”原则,因地制宜制定《红河州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企业名单,针对重点企业开展“外汇宣传服务上门”活动,实现汇率风险管理“一对一、面对面”辅导全覆盖。 三、精心引导,抓好宣传活动“办好事”。红河州中心支局通过全方位、多渠道、高频次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指导辖内支局积极推出相关宣传资料:金平支局联合金平农行推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筑牢汇率中性理念》的宣传视频;开远市支局完成主题为《树立风险中性理念 理性面对汇率涨跌》的H5宣传资料;河口支局与河口农行拍摄了反面案例宣传视频等,部分宣传资料在辖内已积极面向企业推广、宣传,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21-07-27/yunnan/2021/0730/869.html
-
为进一步提升政策贯彻效果,提高涉汇主体获得感,2021年8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与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召开商业银行座谈会,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1年第19号)颁布以来银行实操中的难点疑点,与银行面对面沟通答疑。辖区共20家银行业务人员参加了本次座谈。 座谈会上,首先由税务局为参会银行解读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及税务备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其次,外汇局对网上核验系统功能升级需注意事项进行说明。最后,参会银行就日常业务办理中税务备案相关问题,以及网上核验系统实操存在的疑惑发言提问。对于现行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问题,外汇局和税务局给予了详尽的解答,对于政策上暂未明确问题,三方亦达成共识,按统一标准与规程办理。 此次座谈会得到银行一致好评。今后,外汇局和税务局将持续探索多种合作形式,达到税务与外汇管理有效对接,共同解决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时存在的难点与堵点,畅通新规落地最后一公里。 2021-08-13/yunnan/2021/0817/874.html
-
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践行“坚守初心 外汇为民”理念,不断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对外汇管理改革的认同感和获得感,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中心支局采取多种措施,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积极开展外汇宣传,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组织召开“昭通市2021年进出口企业座谈会”,积极引导涉外企业合理选择外汇衍生工具规避,更好地应对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和国际市场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二是主动送政策上门服务,为企业答疑解惑。深入企业积极开展“汇率风险中性”及外汇知识宣传。引导企业经营者在面对全球化不断深入,汇率波动成为常态的形势下,要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理性面对。三是积极开展外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外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今年以来,昭通市中心局开展四次外汇业务培训,宣讲外汇政策,规范外汇业务办理程序。 2021-08-06/yunnan/2021/0806/871.html
-
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6月30日) 2021-08-20/yunnan/2021/0820/875.html
-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1.06 2021-08-17/yunnan/2021/0817/878.html
-
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数设置 附件2:27家银行名单 2022-02-11/yunnan/2022/0506/941.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2021年12月23日 2021-12-30/yunnan/2021/1230/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