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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紧紧围绕云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需求,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对全省稳增长、调结构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年云南省金融运行总体稳健 2016年,云南省金融运行呈现以下特征:存款增速放缓;贷款增长平稳,信贷投放精准度持续提升;金融机构表外综合融资业务大幅增长;跨境收支由逆转顺,结售汇逆差呈现收窄趋势。 (一)存款增速放缓,活期化特征凸显 年末,全省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7921.53亿元,比年初新增2716.97亿元,同比多增106.4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78%,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0.49个百分点。其中,活期存款余额为11122.99亿元,同比大幅增长22.65%,较年初新增2053.78亿元,占各项存款新增额的75.59%,同比提高31.48个百分点,存款活期化特征凸显。 (二)各项贷款增长总体平稳,支持稳增长作用突出 年末,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3491.38亿元,同比增长10.58%,增速同比下降5.07个百分点,全年新增本外币贷款2248.80亿元,同比少增349.55亿元。2016年,云南省地方政府债券共计置换银行贷款1701亿元,比上年多置换406亿元,按可比口径将地方债务置换因素还原后,贷款增速将达12.49%,增量达2654.8亿元,超额完成年初任务目标。全省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余额15449.73亿元,同比增长14.56%,较贷款平均增速高3.98个百分点,比年初新增1961.39亿元,占新增贷款的87.22%,信贷支持稳增长、稳投资的作用突出。 (三)信贷投放精准度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惠民生、补短板效果凸显 一是全省小微企业贷款保持高速增长。截至2016年末,云南省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含贴现)余额为3997.21亿元,同比增长14.68%,高出全省本外币各项贷款同比增速4.10个百分点,较年初新增525.20亿元。二是金融服务“三农”进一步强化。年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8006.10亿元,比年初增加835.50亿元,同比增幅达12.23%,高出全省本外币各项贷款同比增幅1.65个百分点。 (四)金融机构表外综合融资[1]业务大幅增长,融资方式更加多元 截至2016年11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通过各类基金、理财直投、资管计划、股权投资等表外融资方式,累计投入各类资金2678.72亿元,为同期表内累计贷款总量的17.82%,表外融资余额达6053.36亿元,为同期表内贷款余额的26.56%,比年初新增2198.62亿元,为同期表内新增贷款总量的115.02%,多家金融机构甚至出现表外综合融资增量超过表内各项贷款增量,金融机构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更加丰富。 (五)跨境资金流出压力逐渐缓解,跨境人民币结算平稳发展 2016年1-11月,全省进出口总额178.04亿美元,同比下降19.3%,降幅比全国高12个百分点。其中,出口同比下降32.4%;进口同比上升9.5%,进出口顺差27.22亿美元,同比下降67.15%。与此对应,全年我省跨境收支总规模270.69亿美元,同比下降17.61%,创4年来新低,顺差2.8亿美元。从交易项目看,经常账户收支由逆转顺,顺差19.46亿美元,是我省今年来跨境收支由逆转顺的主要原因。银行结售汇总额119.4亿美元,同比下降15.54%,降幅高于上年5.83个百分点。结售汇逆差21.81亿美元,同比增长7.39%。受进出口回落的影响,跨境人民币结算量657.36亿元,在西部十二个省份中排第四位,同比下降12.74%。人民币结算在全部本外币跨境收支中的占比达38.11%,与上年同期持平,继续保持云南第二大涉外交易结算货币和第一大对东盟跨境结算货币,结算业务范围扩大至境外75个国家和地区。 (六)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 2016年我省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7.35亿美元,同比增长25.81%,实现连续四年的快速增长,规模创历史新高;同期外商来华投资收入仅0.19亿美元,剧减97.28%。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十年来首次超过外商来华投资净流入。 (七)宏观经济形势趋暖,经济筑底迹象明朗化 我行对全省117个银行高管和182户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四季度,企业家宏观经济热度指数为24.7%,环比上升3.7个百分点,为该指数连续第5个季度环比上升;企业家信心指数为48.1%,也较上季度上升6.3个百分点,企业家对宏观经济的感受指数趋暖。银行家宏观经济热度指数为24.8%,环比提高4.7个百分点,自2015年四季度以来连续4个季度出现环比回升,且回升幅度明显加快,显示银行家对宏观经济的信心有了实质性改善。不同市场主体对当前宏观经济好转的形势形成一致判断,反映出连续多个季度出现的宏观经济筑底迹象更加明朗。 二、我行主要工作措施 (一)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 昆明中支全力支持云南八大新兴产业的培育,起草《云南省金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12月末,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比年初增加1304.09亿元,同比多增358.67亿元,为投资关键性作用的发挥提供融资保障。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的投放,强化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全年全省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不含扶贫再贷款)18.44亿元、支小再贷款3亿元,累计办理再贴现207.2亿元。全年通过再贷款再贴现为实体经济节约融资成本约1.6亿元。 (二)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政策指导,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新进展 围绕“三去一降一补”任务,通过召集全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座谈会,开展宏观审慎评估(MPA)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云南省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着力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的支持服务。截至12月末,全省六大高耗能行业中长期贷款同比仅增长1.9%。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41.92亿元,同比多发放67.5亿元。全省房地产贷款余额4382.85亿元,同比增长12.9%。促成871笔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累计融资2441.58亿元,位居全国前列。积极运用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全力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投放能力,2016年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增加985.53亿元,占全省各项贷款增量的43.8%,对全省信贷增长起到关键性作用。 (三)深入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积极支持辐射中心建设 扩充交易平台,支持中国建设银行“泛亚跨境金融中心”在云南挂牌成立,成为云南第二家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挂牌交易平台。指导红河、文山两地商业银行联合对外发布人民币兑越南盾“YD指数”,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柜台及区域挂牌业务,增强正规金融机构在货币兑换市场上的影响力。支持农行河口支行从越南老街农行成功调入越南盾现钞10亿盾,开启了云南省商业银行外币现钞进出境调运工作的先河。探索建立跨境人民币反假模式,经总行同意,2017年1月初正式牵头成立了“跨境反假货币工作(昆明)中心”,助力人民币走出去。境外边民人民币账户管理取得新突破,向总行上报的《云南省规范境外边民人民币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方案》获批实施。NRA账户办理现金业务的试点效果明显,截至2016年11月末,全省共开立342个NRA账户,昆明中支共批复19家境外机构NRA账户办理现金业务,较好地满足了边贸企业、边民的现金使用需求。 (四)率先制定金融支持脱贫实施方案,金融精准扶贫效果初显 在全国率先制定印发《云南省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建立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系统,实现了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企业等基础信息与金融服务信息的有效对接共享。督促指导相关金融机构管好用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截至11月末,国开行和农发行累计发放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105亿元,农发行累计发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345.10亿元,农发行“保山昌宁扶贫模式”在全国作经验交流。发放扶贫再贷款39.03亿元,引导贫困地区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提升精准扶贫服务水平。编发金融支持扶贫政策宣传材料,帮助贫困地区基层干部、扶贫工作者全面了解金融扶贫政策,掌握金融扶贫知识。全省93个县已实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全覆盖。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已发放92亿,受益建档立卡贫困户22万户。1-12月,全省贫困地区新增贷款565.56亿元,贷款增量占全省同期贷款增量的25.55%。 (五)稳妥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宽农村抵押贷款的效果明显 推动成立省级和各试点县市级层面工作小组,牵头制定试点实施方案,逐县召开工作调研推进会,着力推进落实试点涉及的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产权流转、风险缓释、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对9个“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人民银行下达支农(扶贫)再贷款限额4亿元,增强试点地区积极性。截至2016年末,试点地区“两权”贷款业务持续推开,3个农房和6个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县“两权”抵押余额分别为17.52亿元、2.12亿元,比年初分别增加4.19亿元、1.23亿元,试点地区农房和农地抵押贷款不良率比年初分别降低0.96个百分点、13.91个百分点,试点效果显著。 (六)继续推动直接融资发展,金融市场功能进一步优化 加大直接融资产品推介,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1-11月,全省累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717亿元,债券和股票合计净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20.3%。推动促成省政府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争取上海黄金交易所授予昆明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会员牌照,发起筹建云南省黄金交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黄金交易投资公司开业将有助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平台延伸到昆明,能有效发挥地域优势,吸引周边国家地区的产金用金企业开展投资交易,增强昆明的金融服务功能。 2017年,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将认真贯彻上级行工作安排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中心,以严控金融风险为重点,以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为抓手,以良好金融服务及完善外汇管理为保障,扎实做好金融支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助推云南经济平稳增长、发展方式转变和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 [1]主要包括各类基金、理财直投、黄金租借、资管计划、总行直贷、股权投资等。 2017-02-17/yunnan/2017/021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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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3月,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服务实体经济,金融运行保持平稳。相关问卷调查显示,目前宏观经济总体偏冷,但部分监测指标显示我省经济出现积极变化。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一季度云南省金融运行总体平稳 1-3月云南省金融运行呈现以下特征:存款增长乏力,贷款平稳增长,信贷支持重点突出,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出现分化;表外融资持续萎缩,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局良好。 (一)各项存款增长乏力 受存款类指标考核政策放松,工业企业盈利下滑等因素影响,各项存款增长乏力。截至3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5447.05亿元,同比增长9.85%,较年初增加242.49亿元,同比少增327.84亿元。目前,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取消对存款指标的考核,国有商业银行对于存款类指标的考核也明显弱化,金融机构季末主动冲时点积极性明显下降。一季度存款的增量主要源于地方债发行等扰动因素,旬报数据显示,截至3月20日,存款较年初负增长200亿元,但随着3月21日地方债的发行,仅3月下旬的10天时间,即新增存款406亿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对存款的扰动明显加大。 (二)各项贷款增长平稳 截至3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1850.24亿元,同比增长12.42%,比年初新增607.67亿元,同比少增183.71亿元,其中,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1486.19亿元,同比增长12.49%,比全国增幅低2.24个百分点,增速居全国第23位、西部12省市区第9位,增速低于上年末3.43个百分点。 从贷款增速看,除政策性银行贷款增速高于上年同期外,其余类型金融机构贷款增速均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从贷款增量看,全国性中小型银行贷款少增较多,同比少增90.61亿元,反映出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的贷款投放收缩较为明显。究其原因:一是地方债发行置换的影响。今年3月份,我省利用地方债置换贷款186.9亿元,如将此因素还原,贷款增速实际达13.38%;二是部分大型企业主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用低成本融资归还银行贷款,此外,部分中小型企业处于控制财务成本的考虑,也存在提前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三是有效信贷需求不足,重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准备不够充分,规划、用地、环评等无法达到银行的放款条件。新兴产业发展滞后,尚未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四是银行的风险偏好下降,对民营及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提高。 (三)信贷投放集中度上升 中长期贷款比重上升。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全省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产业园区的金融支持。全省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余额13907.92亿元,同比增长12.50%,略高于全部各项贷款增速,比年初新增419.5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同比增长13.66%,比全部各项贷款增速高1.24个百分点,为省内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贷款集中度有所提高。银行信贷在区域、行业、企业的集中度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从区域分布看,信贷资源向昆明进一步集中,一季度,昆明市的新增贷款占比达63%,较上年末提高6.3个百分点;从行业分布看,一季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新增贷款235.1亿元,占比[1]达56.9%,较上年末大幅提高36.6个百分点,信贷对交通网建设及运输业的支持力度明显增强,符合我省大力推动“五网”建设的需要。此外,在20个行业门类中有16个行业门类贷款同比少增。第二产业贷款同比少增273.2亿元,其中制造业和采矿业贷款分别少增160亿元和108.2亿元,累计同比少增268.2亿元。制造业和采矿业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较为集中的两个行业,受经济下行周期影响较大,企业经营普遍比较困难,亏损严重,贷款条件下降,加上银行的风险偏好下降,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提高,其获贷难度大幅增加。 (四)表外融资持续萎缩 2016年以来,全省表外融资继续下滑。截至2月末,全省表外融资负增长118.1亿元,同比少增136.4亿元,延续了2015年以来表外融资大幅萎缩的态势。其中,委托贷款增长较快,新增132.1亿元,同比多增97.2亿元;信托贷款大幅减少,负增长112.1亿元,同比少增169.1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负增长138.1亿元,同比少增64.5亿元。信托贷款和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拉低表外融资规模的主要因素。 (五)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局良好 一季度,我省金融和资本账户大幅逆差13.78亿美元。其中,对外证券投资、对外借款支出快速增长,累计逆差9.82亿美元,而上年同期为累计小幅顺差。对外投资的大幅增长受益于云南省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的有效推进,企业增持境外资产意愿上升。一季度,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比重进一步提升,随着采用人民币结算政策限制减少,以及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的加大,涉外经济主体更倾向于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潜在损失。同时,得益于跨境人民币双向贷款、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个人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等创新业务发展,全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呈现高速快增开局。一季度,全省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达221.57亿元,同比增长为37.32%,人民币跨境收支占全部本外币跨境收支的比重达45.34%,同比提升7.34个百分点,创下2011年以来同期结算比重的最高值。 (六)经济运行显现积极信号 据我行对全省115个银行高管和183户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企业家判断宏观经济仍将继续下行,银行家宏观经济热度指数和信心指数则连续两季出现回升。一季度,企业家宏观经济热度指数、信心指数分别为19.7%、41.0%,分别较上季下降1.1个、0.3个百分点,其中热度指数已跌至历史最低。银行家宏观经济热度指数、信心指数分别为18.8%、24.4%,分别较上季上升0.97个、1.4个百分点。近期宏观调控部门延续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市场资金面充裕,云南为稳增长、促投资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措施和项目规划,在这些预期因素影响下,银行家相关指数率先回暖。 二、我行一季度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好定向降准政策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一季度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2015年度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自今年2月23日起,对符合宏观审慎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3家城市商业银行实施定向降准。其中,2家城市商业银行执行比同类机构正常标准低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1家城市商业银行执行比同类机构正常标准低1.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对金融机构扩大“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正向激励作用得到发挥。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自3月1日起,按时下调全省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保持金融机构流动性合理充裕,为实体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创造空间。 (二)做好扶贫再贷款发放准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主要战略部署,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2016年3月23日决定设立扶贫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的发放对象为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辖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扶贫再贷款具有两个优势:一是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目前一年期的利率为1.75%,而普通再贷款利率为2.75%,从而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贫困地区扶贫贷款利率水平;二是累计展期次数最多达到4次,从而使扶贫再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最长达到5年,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期限较长资金来源。为做好扶贫再贷款业务开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已下达我省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限额27.83亿元,要求贫困地区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时发放扶贫再贷款。 (三)房地产贷款新政有效执行 2月初,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对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进行调整。人民银行昆明中支通过云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召开工作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执行标准,即:云南省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据调查,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制定了对房贷新政的贯彻落实措施,按照政策要求合理确定贷款首付款比例。3月份,全省个人住房贷款的平均首付款比例为35.8%,较1月份降低了0.2个百分点。 (四)强化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力度 一季度,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加大了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工作力度。一是制定出台了《云南省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提出了“十三五”期间金融扶贫的总体规划,从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金融精准扶贫重点、保障措施、信贷投入规模等方面为金融扶贫提供明确指引,同时确定了2016年金融扶贫目标,细化量化了金融扶贫计划的相关指标。二是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制定并落实“十三五”时期金融扶贫的工作规划和2016年的计划。三是建立了由人民银行昆明中支牵头的金融精准扶贫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金融扶贫会议,同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建立金融精准扶贫信息交流平台,强化金融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6-05-31/yunnan/2016/053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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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升,其中,活期存款环比新增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回升,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回升,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大幅回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境外存款同比负增长;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回升,其中,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回落,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回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小幅减少,境外贷款增速环比持平。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升 5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6178.43亿元,同比增长13.03%,增速较环比提升1.3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6.46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496.18亿元,比年初增加973.87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2.69%、26.97%和28.52%(合计98.18%),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仅为1.65%和0.17%。 (一)活期存款环比新增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回升 5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1123.78亿元,同比增长9.98%,增速比上月回升1.1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3.62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56.27亿元,比年初增加336.22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445.60亿元,同比增长14.92%,增速较环比提升1.76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3.62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17.28亿元,比年初增加125.33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回升 5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7148.13亿元,同比增长12.77%,增速环比回落1.24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6.18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119.71亿元,比年初新增185.56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大幅回升 5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7431.21亿元,同比增长21.60%,增速环比回升4.87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2.70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403.08亿元,比年初增加558.11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同比增长9.94%,比上月减少35.98亿元,比年初增加46.41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同比大幅下降 5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431.34亿元,同比减少21.73%,比去年同期下降79.88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84.27亿元,比年初减少107.59亿元。 (五)境外存款同比负增长 5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43.97亿元,同比减少1.65%。比上月增加1.38亿元,比年初增加1.58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环比小幅回升 5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2378.66亿元,同比增长13.07%,增速环比回升0.4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3.01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54.97亿元,比年初新增1136.09亿元,较去年同期少增10.97亿元。 从贷款投向主体结构看,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投向住户部门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合计投放贷款余额22116.13亿元,占比98.83%;境外贷款259.47亿元,占比1.16%;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体量较小,余额仅为3.06亿元。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同比回落 5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5884.15亿元,同比增长8.32%,增速较上月回落0.1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6.96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48.72亿元,比年初新增157.56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329.07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6.58%),同比增长13.37%,比上月新增40.30亿元,比年初新增142.82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55.08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3.42%),同比增长2.38%,比上月新增8.42亿元,比年初新增14.74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回升 5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6231.98亿元,同比增长14.88%,增速较上月回升0.6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1.76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09.36亿元,比年初新增976.28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长良好,同比增长15.49%,比上月新增202.06亿元,比年初新增711.27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229.19亿元;短期贷款同比增速出现回落,同比增长1.75%,增速同比回落7.92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38.69亿元,比年初减少2.68亿元。票据融资同比增长111.14%,比上月新增22.51亿元,比年初新增176.56亿元,同比多增108.42亿元,占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新增额的15.54%。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小幅减少 5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3.06亿元,较上月减少3.00亿元,与年初持平。 (四)境外贷款增速环比持平 5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59.47亿元,同比增长16.02%,增速与上月持平。比上月减少0.12亿元,比年初新增2.25亿元。 2016-09-23/yunnan/2016/092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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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环比增加,其中,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小幅回落,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明显回升,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小幅提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环比回升,境外存款持续负增长;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环比小幅回升,其中,住户部门贷款增速环比回落,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环比回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大幅多增,境外贷款增速环比提高。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环比回升 4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5682.26亿元,同比增长11.70%,增速环比提升1.8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4.40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235.21亿元,比年初增加477.69亿元。 从存款来源结构看,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和广义政府仍然是存款的主要来源部门,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是43.1%、27.4%和27.4%(合计97.9%),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和境外存款占比仅为1.9%和0.2%。 (一)活期存款环比减少导致住户部门存款增速回落 4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1067.51亿元,同比增长8.86%,增速比上月回落0.5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升1.77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81.01亿元,比年初增加279.95亿元。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5428.32亿元,同比增长13.15%,增速环比提升1.65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0.81个百分点。比上月减少69.18亿元,比年初增加108.04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环比明显回升 4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7028.43亿元,同比增长12.13%,增速环比回升3.40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4.56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199.72亿元,比年初新增65.85亿元。 (三)广义政府存款增速小幅提升 4月末,广义政府部门存款余额为7028.12亿元,同比增长16.72%,增速环比回升2.27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下降1.23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79.30亿元,比年初增加155.03亿元。其中,财政性存款同比增长16.15%,比上月增加42.70亿元,比年初增加82.40亿元。 (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环比回升 4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515.61亿元,同比增长4.54%,增速环比回升4.2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30.97个百分点。比上月增加37.92亿元,比年初减少23.32亿元。 (五)境外存款持续负增长 4月末,境外存款余额为42.59亿元,同比减少2.04%,连续3个月负增长。比上月减少0.73亿元,比年初新增0.19亿元。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投放增速环比小幅回升 4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2123.70亿元,同比增长12.67%,增速环比小幅回升0.2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3.41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73.45亿元,比年初新增881.12亿元,较去年同期少增110.48亿元。 从贷款投向主体结构看,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投向住户部门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合计投放贷款余额21858.05亿元,占比98.80%;境外贷款259.59亿元,占比1.17%;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体量较小,余额仅为6.06亿元。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环比回落 4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5835.43亿元,同比增长8.42%,增速较上月回落0.7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7.18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6.83亿元,比年初新增108.85亿元。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为3288.77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56.36%),同比增长13.16%,比上月新增31.35亿元,比年初新增102.52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为2546.66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4364%),同比增长2.86%,比上月减少4.52亿元,比年初新增6.32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环比回升 4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16022.62亿元,同比增长14.23%,增速环比回升0.5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降低2.24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241.10亿元,比年初新增766.91亿元。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长良好,同比增长14.42%,比上月新增151.12亿元,比年初新增509.21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119.74亿元;短期贷款同比增速出现回落,同比增长2.15%,增速同比回落7.93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19.11亿元,比年初新增36.01亿元。票据融资同比增长113.65%,比上月新增42.58亿元,比年初新增154.05亿元,同比多增102.00亿元,占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新增额的20.09%。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环比大幅多增 4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6.06亿元,较上月新增4.00亿元,比年初新增3.00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环比提高 4月末,境外贷款余额259.59亿元,同比增长16.02%,增速比上月提高0.38个百分点。比上月新增1.52亿元,比年初新增2.37亿元。 2016-05-31/yunnan/2016/053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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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的支持下,在云南分局、德宏中心支局、瑞丽支局的共同努力下,德宏州获得了在全国首推特许机构人民币与缅币经常项目兑换的试点政策。以此政策为契机,德宏州先后引入全国连锁以及全省连锁的专业货币兑换公司各1家,加上本地原有的2家,特许机构数量达到4家。与此同时,各级人行加大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力度,共同推动全国首个中缅货币兑换中心的成立,打通了人民币与缅币“官方”兑换渠道,2015年兑换业务量突破2亿元人民币大关,2016年1-5月兑换量近亿元。 2015年以来,在中央深入开展反腐追赃追逃工作以及全国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出的历史大背景下,各部委、部门加强联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查处地下钱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外汇管理部门主动作为,按照疏堵并举的思路,在“开正门”同时,积极致力于“堵邪门”,肃清外汇管理市场,对民间兑换商产生了极大的震撼作用。 受以上因素的共同影响,德宏地区的部分民间兑换商由之前的观望态度转为积极咨询,有不少民间兑换商向外汇局、银行进行了咨询和试探,经过多方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德宏地区的一家民间龙头兑换商成立了“瑞丽市鼎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5月正式成为中国银行瑞丽支行的外币代理兑换点。 民间兑换商正式向合规渠道靠拢,标志着特许机构经常项目试点政策对市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发挥了积极的正面效应,借助民间兑换商多年的兑换经验以及原有的客户群,经常项目兑换试点政策将得到进一步地落实与推进,并为更好地服务中缅经贸往来发挥重要作用。 2016-09-23/yunnan/2016/092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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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泛亚业务中心瑞丽分中心在瑞丽市揭牌成立,成为全省首家正式挂牌人民币与缅币汇率的银行。瑞丽分中心建立后,可正式开展缅甸元与人民币挂牌交易,弥补了无商业银行挂牌缅币汇率的空白,进一步畅通了中缅货币兑换渠道,是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中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 一是缅币汇率报价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瑞丽分中心通过每日采集境内外市场缅币汇率后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泛亚业务中心非主要货币汇率报价机制及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办法》制定公布瑞丽分中心当日人民币与缅币的对客牌价。 二是中缅货币清算模式取得新突破。瑞丽分中心开展的缅币跨境清算业务及其相关境内资金清算业务,是打通中缅货币清算渠道的重要机制,为中缅双方商人提供了官方认证的兑换清算渠道,有效保障中缅双方清算资金的安全,助推中缅双边贸易平稳发展,并将影响中缅货币兑换市场的发展。 三是缅币正式挂牌交易促进边境贸易便利化。瑞丽分中心缅币正式挂牌为瑞丽边境贸易建立新的清算渠道,为中缅双方边贸企业提供了资金清算便利化通道,边贸企业可通过农行泛亚业务瑞丽分中心办理人民币与缅币兑换并支付给对方,大幅提高中缅双方边贸企业资金清算效率,促进瑞丽中缅边境贸易便利化。 2016-09-23/yunnan/2016/092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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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局,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分支机构,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聚信海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冶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富登小额贷款(云南)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申报主体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李 敏 0871-63212205 杨惠升 0871-63212206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16年6月23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2016-07-05/yunnan/2016/070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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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6.5790 2016/5/31 单位:万美元 2016/1/31 2016/2/29 2016/3/31 2016/4/30 2016/5/31 一、各项存款 227639 230956 234262 275111 284143 (一)境内存款 208724 213270 213644 255968 264226 1.住户存款 85252 87361 88788 88827 88620 2.非金融企业存款 117839 118174 118679 161953 166426 3.广义政府存款 4622 6721 5143 4333 8293 4.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 1011 1014 1035 855 886 (二)境外存款 18915 17686 20617 19143 19917 一、各项贷款 567443 570730 563450 578293 573959 (一)境内贷款 278850 281214 269217 281577 283048 1.住户贷款 315 356 352 303 298 2.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 278535 280858 268865 281274 282750 3.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二)境外贷款 288593 289516 294233 296716 290910 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中资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2、本表采用即期期末汇率 2016-09-23/yunnan/2016/092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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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6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6-11-01/yunnan/2016/110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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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根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II额度)。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QFII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 以上汇率折算参照申请之日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当向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填写《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件1)。 (二)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三)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已获取的QFII额度等证明性材料,并根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前,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材料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格式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主报告人。 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报告人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增加额度的理由以及现有投资额度使用情况。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关托管人备案信息(格式见附件3)。 (三)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做好主报告人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额度分配,切实履行额度管理有关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在其政府网站(www.safe.gov.cn)公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情况。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若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取得的投资额度未超过基础额度的:若已取得的投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之和仍未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若已取得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已获批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八、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或批准的投资额度。 九、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其他产品(或资金)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本金锁定期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之日起计算。 上述所称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十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交易所证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上述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并分别开立账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 十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复文件。 (三)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与托管银行的托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通知书以及托管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十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划出至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和每只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未经批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十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依据本通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可由托管人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每日为其办理相应的人民币汇入、汇出境外的手续。其他产品或资金可在锁定期结束后,委托托管人办理有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其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十八、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十九、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向主报告人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主体信息登记。因办理其他跨境或外汇收支业务已经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无需重复申请。 托管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 二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报告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名称、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变更主报告人的,由新的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主报告人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二十一、托管人应当在业务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账户开销户信息,投资额度、资金跨境收付信息,以及境内证券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 二十二、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资函〔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投资额度备案表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附件2: 投资额度备案表 附件3: 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2016-11-08/yunnan/2016/1108/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