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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并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三是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四是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五是明确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1-22/guangdong/2022/1122/2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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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落地首笔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业务 2022年11月,兴业银行天津分行顺利完成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业务备案并成功为客户办理一笔资本金结汇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业务专员根据单证通操作手册指导客户完成填写和影像上传,企业业务人员全流程线上提交影像资料,实现了足不出户办理业务。以往企业办理同类业务需往返银行现场填写相关会计凭证,且易出差错,办理业务往往需要半天时间。通过数字化服务办理业务,从企业经办录入数据至银行完成内部审批并结汇仅需半小时。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为企业节省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降低了业务差错风险,大幅提高了银企业务办理效率。 2022-12-05/tianjin/2022/1205/2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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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 《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推进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科创金融改革,加大金融支持创新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眼金融、科技和产业良性循环与互动,紧扣科技高水平供给和区域高质量发展,以金融支持长三角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推动形成金融供给和需求结构平衡、金融风险有效防范的良好生态,打造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生产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政府、市场双向发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立足创新补足市场短板,大力增加科创金融有效供给,推动构建市场化、可持续科创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科技相辅相成。紧扣科技创新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科技创新赋能金融产业发展,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对接,形成与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协同创新,互利共享。提升科创金融政策的精准性、联动性、协调性。试验区特定城市探索形成的科创金融创新模式,试验区其他城市优先推广复制。 合规推进,安全可控。依法合规开展各项金融改革创新,正确处理和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坚决打击资金脱实向虚和跨市场投机套利。运用金融科技推动监管创新,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金融稳定。 (三)总体目标。 通过5年左右时间,将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打造成为科创金融合作示范区、产品业务创新集聚区、改革政策先行先试区、金融生态建设样板区、产城深度融合领先区。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再上新台阶,深入推进南京市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杭州市建设国内现代科创金融体系的实践窗口和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示范基地,合肥市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和新兴产业聚集地,带动嘉兴市争创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和科创金融一体化服务基地。 二、健全科创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一)完善科创金融银行服务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在试验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科创金融专营机构等,授权建立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专项激励考核机制和专属客户的信贷标准,探索差别化管理方式。鼓励试验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和战略发展方向,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重点支持科创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重点关注科技创新领域。 (二)丰富科创金融组织业态。支持境内外科技保险公司在试验区内建立总部研发和创新中心。引导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提升保险中介在科技保险领域的服务能力。加大试验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对科创企业的服务力度。支持高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各类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对试验区内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充实资本金。支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分保协议,与试验区内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总对总担保协议。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增加支持科创小微企业数量,降低反担保要求。 (三)补齐科创金融辅助产业链。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发展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创业孵化、中介服务等科创金融辅助服务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建立后台运行与服务基地,初步建成开放协作、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科创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和后台体系,基本满足试验区内各类主体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需要。 三、推动科创金融产品创新 (四)优化科创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情况,给予试验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信贷资金支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贷款产品,进一步丰富信用贷款产品种类,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提升面向科创企业的首贷比,有效发挥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扩大信贷产品覆盖面。开发符合技术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融资的担保方式和风险管理技术,支持技术收储机制建设。支持有内部评估能力的商业银行将知识产权评估结果作为知识产权质押授信的决策依据。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软件、大数据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保理等业务。支持商业银行运用“远期共赢”利率定价机制、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无还本续贷,降低试验区内科创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试验区内科创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五)推动科创金融业务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加大对符合要求的科创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强化与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创新多样化科创金融服务模式。推动科技类保险创新发展。支持保险公司研发推出符合科创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持续推进生物医药相关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网络安全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利综合保险产品,支持开展软件首版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对科创企业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引导阳光基金、种子基金等投向初创企业。 (六)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推动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信贷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加强合作。支持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建立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积极发展银团贷款等业务,优先满足试验区内科技产业及重大合作项目融资需求。 (七)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前提下,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试点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创企业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试点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参与境外科创企业并购。 四、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八)畅通科创企业上市融资渠道。加强上市后备科创企业资源库建设,对优质科创企业进行孵化培育和分类支持。鼓励科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鼓励科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及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更多软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优质企业在国内上市。支持试验区内科创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引导更多优质中介机构为科创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有机联系,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市场监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支持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质押业务。推动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数据资源共享。 (九)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债券融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推动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孵化专项企业债券、双创专项债券、长三角集合债券、双创金融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和私募可转债等,探索发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优化试验区内科创企业发行债券注册服务机制,实行即报即核,为科创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便利。探索依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等方式完善科创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降低科创企业债券成本及债券融资风险。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上海相关金融要素市场会员资格。 (十)强化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引导。争取国家重大产业投资基金在试验区内落地,加大对试验区内科创类基金尤其是民营科创类基金的配套支持力度。推动试验区产业投资基金领域合作,有效满足试验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融资需求。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与退出,有效增强创业投资资本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加强试验区内投资基金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合作,通过市场化手段,利用现有科创类专业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探索适当放宽试验区内政府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限额,适度提高投资容错率,探索基于孵化企业数量等指标的正向考核激励机制,鼓励优化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机制安排,鼓励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回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五、推进科技赋能金融 (十一)优化金融科技生态。优化金融科技战略空间布局,引导试验区内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形成金融科技联动发展优势。支持优质金融科技项目入驻试验区孵化总部基地。推动试验区以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为代表的“万物互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5G技术在智能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布局,推进“感知城市”物联网系统建设。围绕国家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推动“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平台”智慧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构建规模化、开放型金融云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城市数据大脑”建设,打造大数据、动态化、可视性的“城市金融大脑”。 (十二)深化金融科技开发和应用。引导金融机构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优化风险防控,提升风险识别、处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支持试验区开展高水平数字化新基建,提供跨行业、跨地区基础资源共享。支持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与科创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符合科创企业特征的信用评分、内部信用评级和风险防控模型。支持国内外优质信用评级机构以质量为导向创新科创企业评级方法,依法依规开展科创企业评级,推动征信机构在风险防控、反欺诈、精准营销等方面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智能信贷、智能投资顾问、智能投资研发等智能化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交易清算、征信等金融场景的安全应用,支持长三角征信链建设,推动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发展。支持试验区内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加强合作。支持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应用试点,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对接机制。 (十三)加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坚持问题导向和应用导向,鼓励试验区金融机构勇于探索,联合产业机构促进信息技术产品迭代升级,保障金融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建立揭榜挂帅机制,支持产金双方探索技术共研、场景共建、成果共用的合作模式,研发金融级信息技术创新产品。通过市场需求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加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链和产业链对接。支持试验区积极承担国家相关科技计划研发任务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证券基金业信息技术创新基地及联盟。支持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国家金融科技研发机构,搭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平台,加速成果转化。 六、夯实科创金融基础 (十四)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发挥长三角科技和产业优势,依托试验区内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安徽创新馆等服务平台,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金”六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试验区内国家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汇聚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深化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强跨区域双创合作,共建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双创示范基地。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全国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平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种子期科创企业发展。依托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探索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新机制。 (十五)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依托试验区内上海技术交易所、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等搭建长三角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加速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引进一批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搭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平台。支持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高知识产权平台的服务能力,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健全知识产权融资机制,发行知识产权保险和信托等金融产品,为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十六)促进科创信息共享。探索推进试验区内科创金融信息互联互通,打破试验区政务信息壁垒,实现科创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服务共享共用。建设和完善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水电气、社保、公积金以及仓储物流等信息归集共享,并加强本地平台与全国平台的互联互通。支持试验区城市在创业孵化、金融创新、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科技服务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推进科技创新互联互通,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流动。 (十七)推进科创金融标准建设。编制试验区内科创金融专营机构评价规范等科创金融标准。探索建立统一的科创企业评定标准,建立科创企业名录库、重点科技项目建设信息库,开发科创企业成长性评价模型。制定科创企业规范培育和服务标准,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创业投资、担保等各类金融业态标准化、精准化支持科创企业发展。 七、扎实推进金融风险防控 (十八)提升金融监管科技水平。支持建设省级金融数字化监管平台,运用金融科技提高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穿透和处置能力。探索通过数据挖掘算法嵌入、数据多维提取、核心指标可视化呈现等手段,助力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支持南京市、合肥市、嘉兴市推广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推进证监会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推动完善区域性大数据体系建设,探索数据共享和数据智能的科技监管创新应用。组织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参加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测试,建立健全相关规则,探索运用信息披露、社会监督、标准化、监管科技等手段,建立包容审慎的金融监管科技实践模式。 (十九)强化科创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推动建立科创金融自动化数据采集处理通道和本地化监管数据资源库,搭建金融风险监测平台,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完善双向开放条件下的宏观审慎管理。围绕科创贷款、科创企业上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知识产权等重点环节,定期分析试验区内金融风险状况。支持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科创金融风险处置和内部考核办法,建设与科创产业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金融信息、风险处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反洗钱、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金融行政执法和司法协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八、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成立科创金融改革领导协调小组,结合自身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分解落实改革任务,定期沟通研讨,及时解决试验区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出台的政策稳妥落地、富有成效。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的沟通,积极予以指导协助。改革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政策突破事项,根据“一事一报”原则按程序报批。 (二十一)强化配套支持。加大信息整合力度,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多措并举纠正市场失灵。深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金融机构、科创企业人才培养合作,加大国内外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人才使用和激励机制,加快形成覆盖科创金融各类别、各层次人才的政策扶持体系。推进试验区人才信息共享和服务政策对接。 (二十二)做好监测评估。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科创金融改革领导协调小组定期对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举措、重大事项进行监测分析和动态评估,加强重点改革项目研究,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设立科创金融统计监测指标和监测评估机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试验项目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情况。 2022-11-29/jiangxi/2022/1129/2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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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厦门市分局深入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总行总局工作要求,立足厦门实际,念好“广、准、实”三字诀,有序开展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积极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外资外贸基本盘企稳,取得了一定成效。前9个月,厦门市进出口总额5052.7亿元,同比增长8.3%,好于全国;实际利用外资129.6亿元,同比增长38%,好于全国(同比增长2.6%)。 一、聚焦“广”字抓宣传,主动开展政策宣导解读 创新设立 “外汇超市”。梳理汇总并集中展示了辖内38家外汇指定银行、4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17家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共200多项重点外汇业务产品,供涉外主体选择参考。 创新政策宣传方式。综合运用云直播、美篇等新媒体传播渠道,扩大政策知晓面,联合多家单位举办4场“线上+线下” 宣讲会,参会人员达1500余人次;制作并发布外汇管理法规政策要点通俗解读近30篇。 二、聚焦“准”字抓服务,精准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创新支持重点特色产业。支持航空维修企业采取区域外保税维修模式,为企业添加大型运输工具维修特殊标识,采取差异化管理,某飞机维修公司每年节省约50万元的成本,还免除300万元的担保资金占用。支持企业集成电路芯片境外加工新业态发展,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便利某集成电路境外代工企业2019年至今收付汇近3亿美元。支持某航空公司首创性开展19架飞机的跨境转租赁业务,涉及金额3300万美元。支持贸易新业态,用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政策,指导某快递物流公司办理超期限关税代垫21万美元;支持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1330笔、438万美元;指导2家银行为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收结汇业务。推动全国首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资本金业务落地,30分钟内完成登记,并于次日完成资本金一次性结汇。 召开三场外资外贸企业座谈会。选择3家银行、15家企业,召开3场座谈会,面对面沟通了解便利化政策落实情况、企业存在的困难及政策诉求,现场回应企业业务问题及诉求20个。 建立对接工作机制。与市商务局、市自贸区管委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贸促会等4家单位建立日常对接机制,及时解答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企业咨询的股权转让对价款支付问题、市贸促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出口至海外仓销售收汇问题。 举办3场政银企金融对接会。会前,开展问卷调查,摸底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经营恢复情况及金融政策需求,收回有效问卷330份。会上,帮助100多家企业建立与银行的融资对接机制。会后,银行认真落实,合理提升重点外贸企业授信额度,某贸易公司的授信额度由2亿元调整为4亿元;提高放款速度,某一外贸服饰公司会后一周内收到了200美元的信用贷款;主动减费让利,某银行主动将新增外贸企业贷款利率下调0.5个百分点。 三、聚焦“实”字促成效,认真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减少企业账户管理成本,前8个月,辖区企业开立出口待核查账户625户,同比下降53.0%;出口收入不入待核查账户比例88.0%,同比增加5.4个百分点。减少企业“跑腿”成本,就近选择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登记,截至8月末,银行累计为43家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注销手续83笔,为3家企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9笔,为16家企业办理境外放款注销17笔;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截至8月末,银行累计为40家企业直接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特殊退汇业务50笔。 提升资金运作效率。截至8月末,运用跨国公司政策一次性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支持企业高效开展跨境融资,累计对14家跨国公司进行备案,核定集中外债额度98亿美元、境外放款额度17亿美元。调增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合计将16家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提高了26亿元人民币。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由“先审后付”变为“先付后审”,资金使用便捷度大大提升,共有10家企业办理130笔、16135万美元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辖内共通过股权投资设立企业4家,办理境内外汇再投资(接收资金)登记6笔,已到资5679万元人民币。 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截至8月末,便利使用电子单证,银行办理贸易项下电子单证审核业务42987笔,金额13亿美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银行累计减免贸易项下交易单证签注31608笔,金额62亿美元,平均每笔业务节省6-10分钟。 强化单证审核能力。运用区块链技术解决单证真实性审核难题。试点以来,银行共通过跨境金融通过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核验关单7513张,为82家企业办理1039笔出口应收账款(发货后)融资14亿美元;为302家企业办理服务贸易项下电子税务备案表核验及对外付汇1144笔,金额11亿美元。 2020-09-27/xiamen/2020/0927/1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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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2-12-05/guangdong/2022/1205/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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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6月8日,外汇管理处党支部在充分学习党史知识、诵读红色诗篇、观看红色影片等基础上,深入开展了“学理论悟原理谈体会”集中学习研讨活动。 首先大家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里的重要内容。随后围绕百年党史学习主题,分别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史,以及《中国共产党宣言》、《觉醒年代》、《古田军号》等所学所观内容,畅谈了自己的感想体会、所思所悟。学习党史就是要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感悟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力量,感悟中国共产党作为百年大党的初心力量。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学、紧扣目标任务学、突出重点系统学,从党史学习教育中进一步把准方向、笃定前行。通过学习,从党的奋斗历程中汲取经验、探求力量根源、坚定理想信念,用党的历史经验和伟大成就鼓舞精神斗志,用党的信仰信念和革命精神凝聚力量。 支部书记最后强调,一是要强化引领作用,党员干部要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多悟一分,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作用,带动党史学习教育在支部党员干部中扎实开展,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二是要注重方式方法,把集中研讨交流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把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坚持全面系统学、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做到有所思、有所想,有所践、有所悟。三是要务求取得实效,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在深学细悟上下功夫,使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再充电”、精神“再补钙”、工作“再加油”,用学习成果促进各项工作跃上新台阶。四是要落脚到“学史力行”上,更好地为人民办实事、谋福祉、解难题,真正做好“我为群众办实事”这项工作上。 整个学习研讨现场,气氛活泼热烈,党味十足。大家一致表示,通过本次活动进一步深化了对我们党百年辉煌历程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百年党史、砥砺奋进新征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锲而不舍强党性,从党史学习教育中进一步淬炼思想、坚定信念,将党史学习作为锤炼党性修养的“必修课”“终身课”,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把学习党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推动工作结合起来,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昂扬的姿态取得外汇管理更加优异的成绩,喜迎建党100周年。 2021-06-11/qinghai/2021/0611/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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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对外汇掉期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在一前一后不同日期,进行两次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交易。人民币外汇掉期能够帮助企业解决中短期外汇资金来源问题,调剂本外币资金余缺,从而提升其资金筹措与管理的灵活性,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并能够帮助企业规避远期汇率风险,提前锁定成本收益。 案例: 某企业既有出口又有进口业务,现进口需要支付50万美元,同时预计其在6个月后有一笔约50万美元的出口收入。该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对美元掉期合约,银行为企业在近端即期换入50万美元,同时在到期日换出50万美元,合约规定,根据即期汇率6.500,企业在近端为换入美元需支付人民币325万元;假如当时银行6个月掉期报价500BP,企业可在到期日换回人民币327.5万元。为企业解决了美元收入、支出的时间匹配问题。 办理须知: 1.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实行实需原则。近端和远端企业需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外汇资金的来源和使用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2.企业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占用银行授信额度,缴纳比例请咨询办理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咨询电话:0971-6126149 可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掉期银行分行及咨询电话 办理银行 业务咨询电话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6237114 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6131654 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3922293 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8261258 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6366389 光大银行西宁分行 0971-6236269 招商银行西宁分行 0971-6230216 浦发银行西宁分行 0971-6237798 兴业银行西宁分行 0971-6266358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0971-8828067 2022-05-27/qinghai/2022/0527/1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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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以下简称熊猫债)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规范登记及账户开立流程,熊猫债发行前在银行办理登记,允许分期发行中首期登记开户、后续发行后逐次报送发行信息,并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三是完善熊猫债外汇风险管理,境外机构可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汇率风险。四是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留存境内,也可汇往境外使用。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2-05/guangdong/2022/1205/2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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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2年11月30日) 2022-12-05/guangdong/2022/1205/2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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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金结汇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A: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在我国注册的企业,是我国居民,因此结汇按其资金来源而不是资金用途进行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经常账户,应按经常项目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资本金账户,应按投资资本金统计。 Q:某居民个人在境内为一个境外人士整理住所,收到该境外人士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外汇并结汇,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A:该境外非居民个人将外汇资金携入境内时,在国际收支中会申报在旅游项下。因此居民个人得到的外汇资金是非居民旅游项下的外汇资金,结汇应统计在旅游项下。 Q:境内某企业邮寄了一批产品样品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将样品款汇给该企业,则该笔样品款的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对于邮寄样品的收入,无论邮寄样品之前是否向海关领取了报关单,交易性质均视为贸易,计入横栏“110-货物贸易”项下,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国内某居民通过某境外网站购买所需物品,需要购汇向该境外网站支付货款,应如何统计? A:国内居民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购买物品而产生的购汇,相当于向境外购买货物产品,计入横栏“310-货物贸易”、纵栏 “05-居民个人”项下。 Q:国内某居民在网上开店出售物品,收到国外客户寄来的货款并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境内居民通过网上销售收入所得结汇,计入横栏 “110-货物贸易”、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境内某居民在境内一家中资银行办理双币卡一张。该居民在美国刷卡消费一笔1000美元,回国后购汇还款,应如何统计? A:境内居民在境外消费、提现后,回国后购汇还款,交易性质属于旅游购汇,计入横栏“322-旅游”、纵栏 “05-居民个人”项下,同时计入横栏“32X-银行卡”项下。 Q:境内某居民参加旅行团赴香港旅游,在港期间刷卡购买了价值2000港元的化妆品,回国后购汇还款,应如何统计? A:境内居民在境外旅游时发生的购物行为,应区分是否报关统计。该居民在境外购买的化妆品未达到报关限额,购汇还款计入横栏“322-旅游”、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同时计入横栏“32X-银行卡”项下。如果在境外旅游时所购物品达到报关标准,则购汇还款计入横栏“310-货物贸易”、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某国外船舶公司的货船停靠我国国内一大型港口,停泊超时支付了滞期费,该港口将滞期费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船舶公司向我国港口支付滞期费,相当于该船舶公司超时占用我国港口而支付的赔偿款,计入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项下,纵栏根据港口企业的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境内某进口公司从境外进口货物,委托境外货船运送货物,货物装船后应境外港口方面的要求,货船提前离港,则由境外港口向境内进口公司支付速遣费。该公司将速遣费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进口公司收取的速遣费是由于境外港口需要加快货物装卸速度而支付的补偿费用,计入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项下,纵栏根据公司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Q:某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了一批货物,提货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经交涉,国外出口商同意支付赔偿款。该公司在收到国外出口商赔偿款后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笔外汇资金来源属于赔偿性质的非资本转移,计入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 Q:境内某中资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已经收到货款并结为人民币资金使用。后外方发现,货物质量有瑕疵,提出索赔。经协商,该企业同意赔偿,并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后,购汇支付赔款,应如何统计? A:该笔外汇资金用途属于支付赔偿款,计入横栏“333-其他经常转移”、纵栏“03-中资机构”项下。此处应注意,购汇与结汇的其他经常转移的代码不同:本问题为购汇,其他经常转移的代码为333;而前一问题为结汇,其他经常转移的代码为133。 Q:某境外新闻集团认为境内某居民的理论极具创新价值,遂以10万美元从该居民处购买了版权;后该新闻集团又与该居民签订了翻译合同,先后支付翻译、编辑费6000美元。若该居民将收到的全部款项在银行办理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居民的外汇收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10万美元的版权出售收入,另一部分为6000美元的翻译和编辑收入。对于10万美元的版权收入,属于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应当统计在横栏“210-资本账户”、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对于6000美元的翻译和编辑收入,由于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应当统计在横栏“126-其他服务”、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某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在持股激励计划下获得了母公司的股票。现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股票出售,所得外汇收入申请结汇,应如何统计? A:境内个人将公司奖励的海外债券通过境外市场出售,或者将在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获得的境外股票出售,其外汇收入结汇,应统计在“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项下,交易主体应为“居民个人”。因此,企业员工出售其获得的境外股权,应统计在横栏“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某QFII投资者将其投资额度内的6000万美元结汇,应如何统计? A: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结汇应计入证券筹资项目,交易主体为外资机构。因此应当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 Q:某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其境内部分股东将持有的股份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并将获得收入汇回结汇,应如何统计? A:该企业外汇收入实质是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股票所得,因此应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项下,纵栏则根据企业性质而定。如果是该企业员工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出售其公司股票所得结汇,也应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性质而定。 Q:某QDII基金符合中国政府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全部股票+债券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资金募集结束后购汇汇出,应如何统计? A:QDII为合格境内投资者,主要提供境内资金境外投资渠道,因此该笔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项下,纵栏按照募集资金者的身份性质来定。 Q:某境内居民个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在办理相关审核程序后,现提出行权购汇申请,应如何统计? A: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购汇,其实质是对境外证券投资,因此该笔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与之类似,境内个人对认股期权计划的行权也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国内某大型国有航空公司为规避油价波动风险,购买了挂钩国际油价套期保值产品。产品到期后发生亏损,需要将亏损部分购汇支付境外对手方,应如何统计? A:该航空公司购买的航油套期保值产品为期货产品,属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其本金和收益不再区分,统一计入横栏“432-证券投资”、纵栏“03-中资机构”项下。 Q:某境内公司拟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回购其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现已符合各种审核条件,特申请购汇支付,应如何统计? A:该笔购汇的实质是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购回已流通在外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当于外国投资者转让已持有的股份,应统计在横栏“432-证券投资撤出”项下,纵栏则根据交易主体性质确定归属。 Q:某公司由于进口设备发生故障,需购汇支付保证金借用外商备用设备,银行应如何统计?如备用设备归还,保证金退回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该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备用设备保证金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40-其他投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性质确定归属。当企业归还备用设备后,退回的保证金结汇,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性质确定归属。 与之类似,企业支付的某境外项目竞标保证金购汇,也应统计在“440-其他投资”项下。 Q:某居民个人申请出国留学,办结各项审批手续后,现申请购汇支付境外大学保证金,银行应如何统计? A:该居民个人购汇向国外大学支付保证金,应统计在横栏“440-其他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与上一问题类似,如支付保证金退回结汇,则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项下。 Q:某公司生产电极需进口易燃易爆原料,在进口时要向境外另付一笔容器押金,现容器归还外方,退还的押金要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A:容器押金其性质属于担保款项,容器归还,押金自然退回。因此,该笔结汇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项下,纵栏根据企业属性确定。 Q:“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结汇、售汇业务,如“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综合费等结售汇业务,应统计到结售汇报表的什么项下? A:统计在“240/440-其他投资”项下。 2019-05-07/henan/2019/0507/6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