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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http://www.gov.cn/premier/2020-12/07/content_55677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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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外汇管理服务,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化政策落地实施,连云港市中心支局主动作为,确保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应用场景试点工作顺利落地。 连云港市中心支局从连云区自贸片区入手,积极与连云区税务局沟通,充分论证数据共享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协调开展数据交换,签订数据交换协议,并确定了企业授权共享发票数据的数据交换模式,并组织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情况调研,系统掌握自贸区内企业资本金与外债存量情况,了解资本金结汇、外债结汇及境外上市资金流入计划,认真筛选试点企业。同时,连云港市中心支局积极开展试点业务培训,指导经办银行掌握试点业务总体流程、完成业务系统设置,确保试点业务的顺利落地。 11月27日,连云港市中心支局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上传了税务局交换的税务发票数据,进行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抽查,并指导中国银行连云港核电支行完成了系统核验,实现了试点业务在连云港的成功落地,为该业务在江苏自贸区内全覆盖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20-12-01/jiangsu/2020/1201/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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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汇综发〔2020〕91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整合相关制度,明确外汇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的管理原则、职责分工及起草流程等。二是简化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和凭证,明确可使用扫描件、电子证照等电子凭证。三是增加全球法人识别编码(LEI)的相关内容,在《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和《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中加入LEI采集字段。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完) 2020-12-09/safe/2020/1209/17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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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行广安分行打造的广安首家个人外币现钞预约取现旗舰店举行挂牌仪式。建立个人外币现钞预约取现旗舰店,是广安市中心支局落实2020年初省分局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个人外汇服务,满足群众个人外币提现需求,在中心支局的指导下,经过近一个月时间的筹备,辖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均依据外汇政策和内控制度要求,制订了个人外币现钞预约取现旗舰店管理办法,制作了统一标识,两家银行个人外币现钞预约取现旗舰店已相继挂牌营业。 2020-12-10/sichuan/2020/1210/1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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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或其境外分公司等机构开立境外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前,需到企业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开立境外账户后,需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企业所在外汇局备案。境外开户银行代码或名称、境外开户银行地址等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关闭境外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并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无需经外汇局登记。 问题二: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工程所在国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汇出工程款等费用,银行如何审单?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承包工程企业与其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之间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工程所在国相关资金(厂房、人工、采购设备等费用)预算表等,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三: 境内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在境外工程款结余如何汇回境内?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公司相关财务计划、境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等材料,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入账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2020-09-29/sichuan/2020/0929/1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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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银行如何办理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答: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售付汇业务时,银行应按《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相关规定进行审单,且上述业务无需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上述机构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业务需提取外币现钞的,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币现钞交易的一致性、外币现钞交易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等进行合理审核。相关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币现钞交易不一致的,银行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指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2020-10-27/sichuan/2020/1027/1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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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2020-11-10/sichuan/2020/1110/1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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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清单(2002-2020年) 2020-10-14/sichuan/2020/1014/1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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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托管人开立的同一类型账户的相同性质的资金能否进行双向划转? 答:同一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的同名、同性质的资金账户,若仅涉及境内开户行差异的,原则上托管人可根据合格投资者实际需要,划转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不同银行开立的同一账户类型、性质完全相同的资金。例如,合格投资者A将1亿美元自有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A将自有资金拆分后(资金性质相同),分别汇入了其在境内托管人B和C开立的外币账户(账户类型一致)。则操作中,A可根据投资需要,在境内双向划转B和C账户内该自有资金。 2020-12-10/ningbo/2020/1210/1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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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是否允许开放式基金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人为其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出入? 答:开放式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人为其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出入。 2020-12-10/ningbo/2020/1210/15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