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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总局宣昌能副局长一行来安徽合肥调研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及外汇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宣昌能副局长首先召开了调研座谈会,了解了银企外汇业务诉求及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建议,听取安徽分局和陕西分局关于2020年外汇管理工作的汇报。随后赴有关企业开展实地调研,详细了解当前量子通信、半导体等高精尖行业的发展现状、企业经营情况。 2020-11-20/anhui/2020/1120/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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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7161亿元,支出15588亿元,顺差157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5758亿元,支出13210亿元,顺差2548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03亿元,支出2377亿元,逆差97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518亿美元,支出2287亿美元,顺差23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312亿美元,支出1938亿美元,顺差37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6亿美元,支出349亿美元,逆差14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9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573 231 17161 2518 -15588 -2287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548 374 15758 2312 -13210 -1938 2.服务贸易差额 -974 -143 贷方 1403 206 借方 -2377 -349 2.1加工服务差额 71 10 贷方 74 11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3 3 贷方 45 7 借方 -22 -3 2.3运输差额 -270 -40 贷方 336 49 借方 -607 -89 2.4旅行差额 -679 -100 贷方 70 10 借方 -749 -110 2.5建设差额 54 8 贷方 98 14 借方 -44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0 -6 贷方 39 6 借方 -79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24 3 借方 -21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36 -35 贷方 51 8 借方 -287 -4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3 6 贷方 226 33 借方 -183 -27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20 18 贷方 424 62 借方 -304 -4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8 -1 贷方 8 1 借方 -15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56 -8 贷方 8 1 借方 -64 -9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11-23/neimenggu/2020/1123/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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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贸易收支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9年10月和2020年4月分别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等改革政策,简化业务流程,优化外汇管理方式,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实现为企业增便利、降成本。 Q: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是否仍需到外汇局现场提交? A:企业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差额业务及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仅有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Q:企业是否必须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A:不是。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先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也可直接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Q:企业分支机构能否办理名录登记? A:可以。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Q: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企业有限制吗? A:没有。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 Q:银行是否仍需在纸质单证上签注收付汇金额? A:银行办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盖章。 Q: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支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A: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 账户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Q: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A: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若企业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2020-11-23/guangdong/2020/1123/1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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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9年10月和2020年5月分别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推出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优化贸易新业态结算、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优化外汇业务流程和收支申报等政策,支持个体商户和小微企业参与贸易新业态业务,便利跨境结算,激发贸易发展新活力。 Q:哪一类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A:年度货物贸易收付金额低于等值 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Q:跨境电商企业能否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资金收付? A:可以。跨境电商企业既可凭报关单、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在银行网点办理外汇业务,也可在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凭线上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手续。 Q:个人能否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资金结算?是否占用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A:可以。个人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Q:企业和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能否自行办理收汇? A:可以。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和个人,经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以后,可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并在符合条件的银行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Q: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A: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Q:跨境电商企业境外仓储和物流费用能否与出口货款扎差结算? A:可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扎差结算,但需要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汇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Q: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货物与实际销售回款能否不一致? A:可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但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Q: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能否为客户代垫费用? A:可以。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但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2020-11-24/guangdong/2020/1124/1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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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防赌、拒赌、反赌意识,近日,外汇局梅州市中心支局开展多种形式的“打击跨境赌博”专题宣传活动。 ——线上宣传拓展新阵地。拍摄真人情景短剧《大学生参赌欠巨债,贫穷家庭雪上加霜》,制作《跨境赌博“花式”设局,认清黑幕套路莫起贪念》等反赌宣传片,推送到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渠道,以案例警示的形式揭露跨境赌博的欺骗性、危害性,呼吁公众远离跨境赌博。 ——“网格化”宣传扩大普及面。组织银行机构依托“网格化管理”宣传工作机制,以营业网点为宣传中心,滚动播放“打击跨境赌博”宣传短片,警示赌博资金跨境流动的违法性。 ——现场宣传提高针对性。针对以网络形式为主的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的情况,结合大学生是网络重要用户群体的现实,专门到梅州嘉应学院开展现场宣传活动,讲解跨境网络赌博的常见套路,进行安全提示,进一步强化学生拒赌反赌意识。 2020-11-24/guangdong/2020/1124/1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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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组织辖内分支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活动。 ——组织专题学习。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召开“学好民法典 做守法外汇人”专题学习会,通过观看视频讲解、邀请法律专家解读、现场交流讨论等形式,学习民法典制订的历程、重大意义、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并从外汇视角深入学习有关知识。 ——举办知识竞赛。外汇局惠州、阳江等市中心支局举办趣味知识竞赛,以赛促学、学用结合,引导干部职工深入理解掌握民法典,增强法制意识,提升外汇履职效能。 ——开展普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活动。外汇局汕头、河源、惠州、梅州等市中心支局联合地方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大型社区、中小学、乡村等开展民法典宣传暨外汇知识普及活动,现场邀请专职律师对民法典中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条进行解读,并设置外汇知识咨询台,提示市民学好、用好民法典,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不断提升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 2020-11-23/guangdong/2020/1123/1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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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内企业名录(截至2020年10月) 2020-11-24/beijing/2020/1124/1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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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10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11-24/guangdong/2020/1123/1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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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0月,银行结汇10279亿元人民币,售汇940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871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532亿美元,售汇1402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30亿美元。 2020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1277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654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6228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16194亿美元,累计售汇1530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891亿美元。 2020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402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2336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688亿元人民币。2020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41034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36746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428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580亿美元,对外付款332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51亿美元。2020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463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4009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62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11-23/xiamen/2020/1123/1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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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外汇管理各项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11月17日,永川中心支局赴银行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宣讲。 宣讲会上,外汇管理科负责人首先解读了近期总局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以及重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其次,通报了前期对企业走访调研中反馈对银行办理涉外业务存在的问题。最后,对银行提出认真贯彻落实便利化政策、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积极与外汇局沟通的要求。 此次宣讲有助于银行更深入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变化,有助于银行涉外业务更规范开展,促进外汇管理各项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 2020-11-20/chongqing/2020/1118/16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