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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服务贸易法规中所说的“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应该怎么办理? A:常见的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可以分三类办理: (一)外汇保险项下保费、分保费、赔款、保险金、摊回赔款、追回款等境内外汇划转:合同、发票、支付通知、支付清单、分保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一项材料,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由划出方经办行审核,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在境内划转保险项下的外汇资金,凭付款指令在经办行直接办理。 (三)保险项下的赔款、追回款、追偿费用等,由被保险人转让至境内的,被保险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转让交易在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条件下,保险机构可根据被保险人的批单或书面指令,办理赔款资金的转让手续。 Q:保险公司应如何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A: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四)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Q:保险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或者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该怎么办? A:保险公司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变更机构名称的,在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证明、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Q: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的,应该怎么办? A: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应在自收到保险公司提交完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备案。 Q:强制终止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情况包括哪几种? A: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其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自动终止,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同时失效: (一)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 (二)被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终止其经营保险业务;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四)原上级授权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业务;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和省级分支机构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进行书面报告。 Q:保险公司应如何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A: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外汇经营账户、外汇资金运用账户,除在首次开户时,须按相关规定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材料在经办金融机构或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可直接在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无需再经外汇局批准。 保险机构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境外资金运用等业务涉及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的,按照资本项目有关外汇账户的规定办理。 Q: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A: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股东(境外总公司)依法汇入、减资(撤资)汇出的外汇资本金(外汇营运资金)、境内和境外外汇资金运用项下的划转、因交易撤销的外汇资金收付、按规定可结汇使用的外汇、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外汇局规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Q: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A: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用于日常经营保险业务、受托管理外汇资金业务等,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境内和境外外汇资金运用项下划转、投资收益、受托管理费收入、按规定可结汇使用的外汇,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Q: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A:保险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用于境内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其运用的外汇资金应先划入在托管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进行托管。托管的外汇资金转存银行存款所开立的外汇账户性质,仍为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仅限于外汇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办理结售汇和日常经营收付,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托管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通过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经营账户、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的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的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通过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划转的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2019-01-18/henan/2019/0118/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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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内的企业给外籍员工发放人民币工资(资金不跨境)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此类交易符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交易,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且应以境内企业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Q: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所有的人民币交易都需要做申报吗? A:根据《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是暂时的,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此外,如果符合《细则》第八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个人项下涉外收付款(含人民币及外币),可免于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除外。 Q:判断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标准是什么? A:按照《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身份的判断,理论上应按照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因此,通常是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进行判断。 Q:境内的居民与境内的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应该由谁来申报?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境内居民作为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境内的非居民与境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可以由银行代报吗? A: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此类交易可以由银行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且不用填写纸质申报凭证。 Q:什么是基础信息?什么是申报信息? A:基础信息通常是指银行的会计信息。该信息通常是会计系统自动生成并导入金宏系统的,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 申报信息是整个申报单除基础信息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 Q:《细则》中关于“限额内免申报”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个人项下的所有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涉外收付款都不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A:不可以这么理解。这里的个人指的是居民个人。根据《细则》第八条的规定,限额免申报应解释为:居民个人与境内外(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付款,可以不做国际收支申报;但境内的非居民个人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则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Q:国际收支申报凭证有哪些?保存期限是多久?《境内汇款申请书》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吗? A: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只有三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境内汇款申请书》属于境内交易凭证,不是对国际收支数据的统计,因此不是国际收支申报凭证。 Q:国际收支申报只能在银行办理吗? A: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涉外收入的申报企业可以选择到银行进行纸质申报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的对外付款和个人项下的所有涉外收付款只能在银行柜台进行申报。 Q:什么是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新开办的支行如何在系统中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 A: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是指由外汇局赋予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四位代码,也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唯一标识代码。该外汇指定银行所有分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需与其总行一致。金融机构标识码通常是12位代码,由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号(2位)组成,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编码规则赋予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唯一标识码。 若银行要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应按照《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后,由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开通。 2019-01-18/henan/2019/0118/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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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企业进口货物,并已全额支付货款,后由于质量问题,交易双方协商按原合同金额的八折成交。银行对外方退还境内企业多支付的费用应该按照货物贸易退汇业务审核,还是按照服务贸易赔偿业务审核? A:问题中的进口贸易实际已达成,双方就商品质量问题约定折价成交,其实质仍为基础贸易价格的变更,因此,该笔收汇应按照货物贸易退汇业务审核。根据进口报关的贸易方式,应申报在相应货物贸易项下。如退汇日期与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还应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此外,如果货物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或引起其他额外费用等,交易双方就此协商达成国际赔偿的,资金具有二次转移的性质,应按照服务贸易赔偿业务审核办理。 Q: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出口一批产品,被认定存在质量问题,但B企业并未退货,而是自行组织维修后继续使用,并经双方商定由A企业担负该笔维修费用。银行应按照赔偿业务还是支付维修费进行审核? A:该笔付汇业务的交易实质为A企业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违约,A企业赔偿由此给B企业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赔偿业务,审核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Q:境内A企业进口境外B企业的大型运输设备,双方约定,在购买达到一定数量时,B企业将按比例返还一部分货款作为奖励。银行对该笔收汇,是按货物贸易退汇还是服务贸易销售返利进行审核? A:境外B企业返还给A企业的资金名义上为货款,资金来源也可能为A企业前期支付出去的货款,但实际上,该笔资金的返还是基于特定条件的,具有明显的销售返利特征,实质为基于基础交易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审核办理该笔收汇业务。 Q:对于原贸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后期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退款或赔付款,银行应如何界定交易性质、把握审核原则? A:由于企业对外贸易的实际业务情况多样,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有时并未明确指出是退款还是赔偿,建议银行结合遇到的业务情况个案分析,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审核。 首先,应分析原始交易最终是否达成。由于原始交易取消造成的前期相关交易资金的退回,均应按照退汇业务办理,且应原路退回。如交易取消造成某一方损失,协商一致进行额外赔付的,应根据双方协议,按照赔偿业务办理。 其次,原始交易未取消的,应分析协商退款或赔付的协议内容是否与原始交易金额相关。例如在上述第一个问题中,双方约定打折成交,实质是对原始合同约定的修改,赔偿原因在商品本身,因此,应按退汇业务办理。而在第二个问题中,赔偿原因是商品本身引发的其他问题,或是商品质量造成的其他损失,实质是基础贸易导致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赔偿业务办理。在第三个问题中,所退款项具有一定的鼓励、回扣或返利的性质,实质是基于基础交易的资金二次转移,应按服务贸易业务办理,审核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其他相关交易单证。 最后,如原始交易与退赔交易的时间间隔较长、赔偿金额占原始交易金额的比例不合理,甚至远远超出原始交易金额的,经办银行应加强对交易背景的调查,判断是否存在企业刻意规避监管、构造贸易背景跨境摆布资金或者贸易洗钱等风险。 2019-01-25/henan/2019/0125/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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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境内外投资情况,北京外汇管理部于近日联合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并购促进会,及部分银行企业代表,召开直接投资银企座谈会,就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开展情况及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不便利因素展开沟通交流。 2019-06-20/beijing/2019/0620/1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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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慈溪市支局对新增月度贸易信贷调查企业进行了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辅导。 2019-06-20/ningbo/2019/0620/1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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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届庆阳香包民俗文化节于6月4日在庆阳市大明宫嘉鑫国际建材家居城盛大开幕。为进一步普及外汇管理政策知识,庆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区7家外汇指定银行,深入香包民俗文化节展会现场,开展了以“普及外汇政策知识 推动甘肃对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外汇政策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防范个人分拆购付汇、防范网络炒汇、防范跨境融资诈骗等有关政策知识,有力的提高企业和居民个人的外汇政策熟知度。 庆阳市中心支局及各银行工作人员一边向游客和参展商发放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彩页,一边向他们介绍了我国当前个人外汇管理相关政策、个人购汇渠道及限额、出境留学、出国旅游以及留学贷款等知识,并向他们答疑解惑。庆阳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还重点向参展商户和游客介绍了国家打击非法网络“炒汇”平台的政策要求,并从非法网络“炒汇”的危害性、网络“炒汇”常见的骗术和套路等方面进行了常识性宣传普及,特别是针对网络上出现的“高杠杆、高回报、高收益”等投资虚假宣传,希望大家保持清醒头脑,看牢自己的钱袋子,切勿上当受骗。银行参加人员还就本行外汇产品、投资理财、ETC业务向参展商户和游客进行了宣传讲解。 2019-06-10/gansu/2019/0610/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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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定西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对个人外汇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各类大型集中宣传活动平台普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6月14日,定西市中心支局再次通过“普及金融知识”集中宣传平台,开展个人购付汇、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外币现钞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政策宣传,以及个人典型外汇违规行为和非法网络炒汇警示教育宣传。 定西市中心支局通过加强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切实增强了辖区公众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认识和了解,提升了广大群众遵守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意识,截至目前,定西市辖区未发生任何个人外汇违规行为及案件,为辖区个人外汇市场的有序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9-06-14/gansu/2019/0614/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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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5月,银行结汇10836亿元人民币(等值1581亿美元),售汇10412亿元人民币(等值1519亿美元),结售汇顺差425亿元人民币(等值6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134亿元人民币,售汇981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31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702亿元人民币,售汇59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0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785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472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312亿元人民币。截至5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64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596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132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172亿元人民币。 2019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50461亿元人民币(等值7460亿美元),累计售汇51381亿元人民币(等值759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920亿元人民币(等值13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4720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757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37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325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80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54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662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02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4596亿元人民币。 2019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601亿元人民币(等值2861亿美元),对外付款20015亿元人民币(等值292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14亿元人民币(等值60亿美元)。 2019年1-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98701亿元人民币(等值14596亿美元),对外付款95968亿元人民币(等值14193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732亿元人民币(等值403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9-06-20/safe/2019/0620/13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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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 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二、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三、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 四、广大公众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2019-06-10/gansu/2019/0610/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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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辖区涉外企业规范业务操作,有效提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效果,外汇管理局深入乡村田间地头,加强“汇、银、企”互动,为涉外企业发展献计策、添动力。 6月5日,平凉市中心支局会同工商银行市县分支机构业务部工作人员,来到灵台县什字乡,在新列入名录的灵台县双梅果业公司的农贸产品仓库,与企业面对面座谈。通过实地查看企业的报表、合同、仓库实物,了解企业收购情况、海外仓运作、经营思路,有针对性地对其开展外汇政策、系统操作辅导,帮助其快速了解货物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汇率风险管理知识,现场促成工商银行灵台县支行作为企业外汇业务主办行,并特事特办将该企业纳入小微企业库。 下一步,平凉市中心支局将继续以“促便利、严监管、抓能力”为工作主线,持续跟踪企业培训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贸易便利化方式方法。 2019-06-11/gansu/2019/0611/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