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内某油田公司专营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地质的勘察、勘探、开发开采业务。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平台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维修,因此需要支付平台维修费用。如果是大规模的例行检测,一般由该公司与国际上有名的或是国际上指定船检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由对方承包完成修理任务;而对于平台上的一些突发故障的抢修,就不一定有承包合同的签订。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的费用支付,应如何进行申报处理? 对于这两种情况下的费用支付均无需进行区分,都应申报在 “230000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钻井平台维护费。但如果检测时需进口零件和材料并单独付费,则经海关报关的,零件和材料费应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不报关的,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2021-12-31/tianjin/2021/1231/1826.html
-
“非关联代垫款”是否仅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关于贸易新业态(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项下涉及的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非关联代垫合理性、超长期限合理性及交易基础合规性等因素,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处理,或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12-24/tianjin/2021/1224/1821.html
-
境内某外商独资企业每年都要为其外籍员工向境外某国际救援中心交纳一定的费用,其外籍员工才享受该中心提供的医疗保健咨询和治疗疾病的服务(不包括医疗所需费用),则该笔付汇应如何申报? 该笔费用为外籍员工接受境外救援中心医疗保健服务的资格,交易性质属于境外职工福利的一部分,应申报在“321000初次收入(收益)-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项下。 如果缴纳费用为境内居民职工接受境外救援中心医疗保健服务的资格费用,若主要接受远程医疗保健服务,应申报在“229030服务贸易-文化和娱乐服务-医疗服务”项下;若主要接受职工出国医疗保健服务,应申报在“223021服务贸易-旅行-私人旅行-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项下。 2021-12-30/tianjin/2021/1230/1825.html
-
问:驻华机构人员应当如何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办理个人购汇、结汇、外币现钞存入、外币现钞提取业务,凭《外交入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等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购汇、结汇、外币现钞存取及时纳入个人系统,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备注“享有外交豁免待遇人员”。 2021-12-21/tianjin/2021/1221/1818.html
-
哪些外币现钞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规定,境内机构按规定收取外币现钞后,应在银行办理结汇。符合下述三种情况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2)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021-12-27/tianjin/2021/1227/1822.html
-
问: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应当如何办理在境内以外币支付其内部外交人员境内工资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用于在境内以外币支付驻华外交机构内部外交人员的境内工资,支付时可直接划转至外交人员的境内个人外汇账户,或提取外币现钞后支付。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应向银行提供工资清单,银行审核真实性、合法性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2021-12-23/tianjin/2021/1223/1820.html
-
问:驻华外交机构与其派驻境内的领事机构之间可以办理境内外汇划转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驻华外交机构与其派驻境内的领事机构之间可以办理境内外汇划转,驻华外交机构应向银行提供与收款机构的关系书面说明,银行审核真实性、合法性后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2021-12-22/tianjin/2021/1222/1819.html
-
问:驻华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房租、租赁费、学费等,可以使用外币结算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驻华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房租、运费、租赁费、保险费、学费等,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使用人民币结算。 2021-12-20/tianjin/2021/1220/1817.html
-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分局应当根据辖内申报业务情况制定对全辖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主要调整了执行标准、完善了处理程序。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tjgjsz@126.com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邮政编码:300041) 传真:022-2320905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9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01-19/tianjin/2022/0119/1837.html
-
近期天津突发疫情,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支持和金融服务保障,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向全市银行机构提出,在全面落实外汇绿色通道政策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外汇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一是银行机构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继续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是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三是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是银行机构可引导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企业名录登记、外债登记、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以及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等外汇业务,货物贸易项下登记业务可通过互联网邮箱(jinkouke@163.com)提交申请,尽量实现“不见面、不接触”式业务办理。 五是银行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引导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对于个人客户必须到网点办理的业务,银行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时效,有效避免业务办理人员长时间集中聚集。全力保障北京冬奥会个人用汇便捷高效。 六是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机构可先行办理,事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备。 七是以上政策措施执行和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公布了各部门联系电话,加强与市场主体沟通联系,及时回应市场主体诉求,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辖内外汇市场稳定。 2022-01-14/tianjin/2022/0114/18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