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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鹤壁市中心支局为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分行下属的12家支行办理了个人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分行将成为辖区内第二家大范围开通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促进该行外汇从业人员的政策学习、提高业务办理水平,确保外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鹤壁市中心支局组织对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分行相关经办支行的外汇从业人员进行了业务知识测试和指导。 此次测试针对一线业务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是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答记者问。中心支局对此次测试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并向参加测试人员划定考试范围,提供学习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分行12名外汇从业人员参加了测试,并取得了较好成绩。通过本次测试,有利于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开展政策学习,有利于银行业务办理人员减少业务差错率、提高业务办理的合规性,有利于更好地服务辖区涉外经济发展。 2017-03-06/henan/2017/0306/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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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18日,借助第十四届中国(漯河)食品博览会的平台,外汇局漯河市中心支局积极开展“外汇知识进食博”宣传活动。 为做好宣传筹备工作,局长郭立、副局长许胜利同志分别召开宣传会议,研究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对宣传方式、宣传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在宣传主题方面,紧紧围绕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为主题,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引导企业合规合理使用外汇为主线,开展外汇知识、外汇政策法规的集中宣传。在宣传形式方面,围绕贴近群众的特点,制作的宣传展板和宣传画通俗易懂、简单明了,达到了“深入群众、贴近实际、简单易懂、注重实效”的效果。 在宣传活动现场,外汇管理工作人员耐心讲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个人用汇、外汇违规处罚等有关知识,解答群众在外汇知识方面存在的疑惑,讲解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改革内容,通过与参会人员的交流,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活动当天,共推出宣传展版2块,发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和聆听宣传讲解近2000人次。 2016-05-23/henan/2016/0523/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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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工作新形势,加强和改进国际收支申报工作,洛阳市中心支局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提升辖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质量。 一、组织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培训,增强银行申报人员业务素养。8月24日,洛阳市中心支局举办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培训会议,辖内银行30余名国际收支申报人员参加培训。会上讲解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法律法规、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的内涵等,并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常见错误进行了详细解析,邀请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表现突出的银行做了经验介绍,并对今后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督促银行落实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要求。 二、约谈差错率高的银行,提高银行的重视程度。洛阳市中心支局近期约谈了间接申报错误率居高不下的两家银行,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一是要求务必高度重视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二是理顺申报工作机制,建立双人经办、复核制度,建立数据质量考核奖惩机制,三是提示风险,明确处罚标准。 三、加强核查力度,强化岗位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洛阳市中心支局严格坚持实行每日核查制度,发现间接申报错误后及时通知相关银行,并跟踪督促该银行进行修改。同时及时总结核查软件使用技巧,总结固化专项核查经验。 2016-09-05/henan/2016/0905/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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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情况,更好地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服务实体经济,10月27日,南阳市中心支局组织人员深入到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研座谈。 座谈会上,该企业进出口负责人首先介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情况,并对企业目前进出口下滑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中心支局与企业负责人围绕“新形势下企业进出口经营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外汇局改进服务、更好地便利贸易投资活动的意见和建议”、“汇率变动对企业进出口的影响”等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在座谈交流中,中心支局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相关的外汇政策进行了解读;针对企业目前经营困难,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针对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向企业宣传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以帮助企业降低结算及汇兑成本,便利企业资金集中运用;同时,中心支局与参加座谈的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进行了沟通,提出银行要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为地方涉外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最后,中心支局就外汇局如何改进服务、更好地便利贸易投资活动听取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2016-11-07/henan/2016/1107/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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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全市涉外经济发展,三门峡市中心支局近期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门峡市中心支局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支持三门峡市涉外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涵盖了6个方面共计38项具体措施。 《意见》要求全市各外汇指定银行积极落实好现有外汇管理政策,进一步简化外贸资金收付流程,改进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提高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效率。配合外汇局贯彻落实好新出台的各项改革政策,主动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切实加大对涉外企业的融资支持。 同时,三门峡市中心支局积极打造良好的涉外经济发展环境,在跨境电子商务、短期外债融资等方面积极申请政策支持;规范窗口服务,继续开展“访银行、走企业”活动,严厉打击外汇违规行为,打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外汇信用环境。 2016-04-28/henan/2016/0428/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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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信阳市首个跨境电商综合平台--往来云商信阳专区正式上线运行,来自全市茶叶、羽绒、水产品、电子信息、家居建材等领域的30家企业现场完成注册,登录上线跨境电商信阳专区,成为首批分享跨境电商综合平台红利的企业。全市首批上线的企业将通过往来云商信阳专区的精准识别和匹配,在适销对路的区域及电商平台进行推介,直接对接境外有效需求,同时根据流量积累和业绩反馈,持续优化供给研发,加快开拓境外蓝海市场,培育外贸竞争的新优势。 去年以来,面对进出口持续下行的严峻形势,信阳市中心支局始终以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为己任,加强对辖区涉外经济形势的研判,积极为当地出口企业出谋划策,主动与当地政府及商务部门联系,共同开展跨境电商专题调研,举办跨境电商专题培训,助力信阳跨境电商平台顺利上线。 2016-04-15/henan/2016/0415/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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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丘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嘉奖2015年度全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全局性重大任务攻坚突出贡献单位的决定》,对在全市10项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全局性重大任务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嘉奖。其中外汇局商丘市中心支局位列嘉奖名单。 决定指出,2015年,全市口岸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商丘保税物流中心(B型)获得正式批复,成为全省继河南省保税物流中心、焦作德众保税物流中心之后的第三个物流中心。在保税物流中心建设中,商丘市中心支局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全力支持涉外经济发展,为口岸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6-04-25/henan/2016/0425/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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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上午,漯河市中心支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孟皓东同志偕外汇管理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漯河市人民广播电台举办的“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直播活动。 节目中,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人就个人用汇、外汇领域违规行为处罚、外币兑换等方面的热点问题做了详细阐述,并与热心听众直接沟通交流,认真解答了如何兑换外币等听众来电及微信平台上大家关注的问题,宣讲了外汇管理改革政策,听众反响良好。 2016-05-13/henan/2016/0513/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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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06-02/henan/2015/060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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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现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时间 为确保金融机构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中的时间要求,即2014年10月10日进行数据正式报送,各金融机构应自收文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之间完成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接口程序联调和数据试报送工作。 二、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工作的组织 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具体落实。各分局牵头部门为科技部门,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二)接口程序联调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应使用银行程序接口验收工具(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对本机构的接口程序进行自查,检查数据报送是否满足有关要求。自查结果达到验收工具和接口规范等相关要求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接口程序自查情况报告及《FAL/CWD/EXD数据接口程序联调申请表》(附件1)。各分局应及时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分批开展接口程序联调工作,联调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通知公告”栏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方案》。 (三)数据试报送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对通过界面报送的数据应进行试报送。数据试报送互联网访问地址为http://114.255.58.13/asone,银行网访问地址为http://100.11.3.36:9120/asone。操作手册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通知公告”栏目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 金融机构应在数据报送成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FAL/CWD/EXD数据试报送情况表》(附件2),各分局应及时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三、各分局应及时了解辖内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和数据试报送情况,重点关注未及时完成接口程序联调和数据试报送工作的金融机构,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四、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联系电话:010-68402535、010-68402049,内部邮箱地址:data@ic.safe。 特此通知。 附件:1.FAL/CWD/EXD数据接口程序联调申请表 2.FAL/CWD/EXD数据试报送情况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8月15日 2015-06-02/henan/2015/0602/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