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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5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统计显示,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均呈现顺差,国际储备较快增长。 2005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672.64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97.99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项目顺差542.34亿美元;服务项目逆差39.33亿美元;收益项目顺差48.73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120.88亿美元。 2005年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82.98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85.05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224.75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出9.66亿美元,其它投资净流入146.34亿美元。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我国国际储备资产继续增长。2005年6月末,外汇储备资产较上年末增加了1010.41亿美元,达到7109.73亿美元。(完) 中 国 国 际 收 支 平 衡表 2005年上半年 单位:千美元 项 目 差额 贷 方 借 方 一.经常项目 67,263,509 405,745,648 338,482,139 A.货物和服务 50,301,866 376,994,208 326,692,342 a.货物 54,234,373 342,453,248 288,218,874 b.服务 -3,932,508 34,540,960 38,473,468 1.运输 -6,002,823 7,067,326 13,070,148 2.旅游 4,320,539 14,221,000 9,900,461 3.通讯服务 -36,970 212,709 249,679 4.建筑服务 312,315 986,711 674,396 5.保险服务 -3,066,991 237,275 3,304,266 6.金融服务 -15,297 49,583 64,881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20,251 862,289 982,540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2,549,032 58,595 2,607,627 9.咨询 -515,782 2,263,732 2,779,514 10.广告、宣传 162,793 481,992 319,199 11.电影、音像 -32,540 36,568 69,108 12.其它商业服务 3,711,984 7,840,001 4,128,017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100,452 223,180 323,632 B.收益 4,873,189 15,579,650 10,706,461 1.职工报酬 780,590 1,572,481 791,891 2.投资收益 4,092,600 14,007,169 9,914,570 C.经常转移 12,088,454 13,171,791 1,083,336 1.各级政府 -81,406 32,370 113,776 2.其它部门 12,169,860 13,139,421 969,560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 38,297,931 214,583,855 176,285,924 A.资本项目 2,153,993 2,179,851 25,858 B. 金融项目 36,143,938 212,404,004 176,260,066 1. 直接投资 22,475,447 29,067,900 6,592,453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3,897,630 206,749 4,104,379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6,373,077 28,861,151 2,488,074 2. 证券投资 -965,911 7,606,329 8,572,240 2.1 资产 -8,458,085 13,669 8,471,754 2.1.1 股本证券 0 0 0 2.1.2 债务证券 -8,458,085 13,669 8,471,754 2.1.2.1 (中)长期债券 -6,774,085 13,669 6,787,754 2.1.2.2 货币市场工具 -1,684,000 0 1,684,000 2.2 负债 7,492,174 7,592,660 100,486 2.2.1 股本证券 7,279,000 7,279,000 0 2.2.2 债务证券 213,174 313,660 100,486 2.2.2.1 (中)长期债券 -97,560 0 97,560 2.2.2.2 货币市场工具 310,734 313,660 2,926 3. 其它投资 14,634,402 175,729,775 161,095,372 3.1 资产 -18,086,657 3,727,352 21,814,009 3.1.1 贸易信贷 -13,153,731 0 13,153,731 长期 -526,149 0 526,149 短期 -12,627,582 0 12,627,582 3.1.2 贷款 -2,211,795 103,610 2,315,404 长期 -495,000 0 495,000 短期 -1,716,795 103,610 1,820,404 3.1.3 货币和存款 240,247 803,805 563,558 3.1.4 其它资产 -2,961,378 2,819,938 5,781,316 长期 0 0 0 短期 -2,961,378 2,819,938 5,781,316 3.2 负债 32,721,060 172,002,423 139,281,363 3.2.1 贸易信贷 10,138,571 10,138,571 0 长期 466,374 466,374 0 短期 9,672,196 9,672,196 0 3.2.2 贷款 9,533,375 127,189,797 117,656,422 长期 3,556,692 8,942,410 5,385,718 短期 5,976,682 118,247,386 112,270,704 3.2.3 货币和存款 9,289,947 30,541,293 21,251,346 3.2.4 其它负债 3,759,167 4,132,762 373,595 长期 72,597 125,715 53,117 短期 3,686,570 4,007,048 320,478 三. 储备资产 -100,453,380 588,000 101,041,380 3.1 货币黄金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22,000 22,000 0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566,000 566,000 0 3.4 外汇 -101,041,380 0 101,041,380 3.5 其它债权 0 0 0 四.净 误 差 与 遗 漏 -5,108,061 0 5,108,061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件1: 我国2005年上半年国际收支保持“双顺差” 2005-10-31/safe/2005/1031/4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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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2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联合举行“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信息发布会。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魏本华宣布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在浦东先行先试的“九项措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杜家毫,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执行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浦东新区区长张学兵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方上浦等领导出席会议。 会上透露,此次试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6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浦东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关批复精神所做出的。这“九项措施”是: 1、在通用电气(GE)试点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进行集中管理。 2、允许在浦东设立财务中心或者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和境内成员公司经外汇局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3、在惠普等公司(HP)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参照汇发[104]号文件的有关申请要求和操作流程,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的人民币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人民币未分配利润购汇从事境外放款,允许进行该境外放款项下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 4、在中远集装箱公司个案突破的基础上,对确有实际需求的试点企业适度放宽中资跨国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扩大资金跨境运作的试点范围,支持企业贯彻“走出去”战略。 5、允许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手续。 6、简化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的业务手续,探索高效合理的非贸易监管方式。对于现行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含)以下的由银行审核办理;超过10万美元的由上海分局审核后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取消报总局批准的环节。对于小额非贸易售付汇取消税务凭证要求,跨国公司可凭合同、发票直接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7、落实银发[2005] 202号文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允许合并计算其境内各成员公司的上一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 8、支持中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兑外汇的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经银监部门批准有衍生交易资格的银行,可以开办经总局审核符合外汇管理要求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 9、建立健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汇管理评估监测体系,对所有参与试点的中外资跨国公司的出口换汇成本、资金跨境流动以及试点效果进行评估监测。 这九项措施体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上的创新性、渐进性和可控性的原则,在方案设计和试点推进中具有“五个结合”的特点:一是把外资跨国公司试点与国内大企业试点相结合,一视同仁地支持中外资企业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和“走出去”;二是把制造业企业试点与服务贸易企业试点相结合,重视产业结构调整对外汇管理创新的新需求;三是把改革开放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建立健全外汇管理评估监测体系;四是把前瞻性、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在方案制订和操作上,注重先易后难,由点及面;五是连续性和创新性相结合,既要利用现有政策进行操作创新,又要在体制创新上迈出新步伐。 这九项措施也标志着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利于发挥浦东提升外向型经济水平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有利于以体制创新完善国际化、市场化的投资经营环境,有利于推进金融创新和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目前,跨国公司在浦东设立的60家地区总部中有中国区总部6家,亚太区总部10家。随着这些跨境运作的地区总部的设立,对现行的政策环境和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需求。同时,一批集聚浦东的中资跨国公司在“走出去”过程中,也提出了资金集中管理及外汇资金跨境运作的新要求。据外汇管理部门和浦东新区调研和分析,这些要求主要集中在境内资金集中管理和调拨,资金跨境运作,与母公司资金池的衔接,资金流与物流相对分离,非贸易项下资金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六方面需求。针对中外跨国公司对外汇管理创新的需求,国家外管局、市外管分局和浦东新区组成联合调研组,建立了上下合作,政企联动和部门协调的改革试点推进机制,以创新精神加强政策梳理和对策研究,精心设计的行动方案。九项措施立足于支持外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创新发展和中资跨国公司“走出去”的新要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外汇管理适应企业境内资金流动、跨境资金运作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将促进在华设立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设立跨境运作的资金中心、财务中心,进一步发挥人 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等“五大流”的枢纽功能,也将推动外汇管理体制创新,支持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取得先发效应和带动效应。 为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深化以浦东新区为试验田的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外汇分局将继续和浦东新区政府紧密合作,做好下一步的改革创新探索工作。重点围绕如何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外汇支持政策等问题进一步深化研究,形成改革方案,在浦东先行试点,发挥对全国的带动效应。(完) 2005-10-23/safe/2005/1023/4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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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此专门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外汇局为何要就完善外债管理问题下发《通知》?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资本流出入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资本流入中,债务性资金流入占了较大比例。境内机构的贸易信贷和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资金的流入成为我国外债增长的主要来源。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资金的过度流入,可能形成潜在的风险,对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相关法规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进口延期付款、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境外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等方面的管理政策,以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 二、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规范进口项下延期付款管理。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并对以上延期付款进行额度控制,一般按企业上年度进口总额的10%核定额度。 第二,规范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一是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二是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三是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按其注册资本规模分档,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一定倍数。四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计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三,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 第四,调整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管理。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并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 第五,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三、为什么将企业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如何保证进口企业的正常贸易融资需要? 答:现阶段,我国对以资金流入方式为主的登记外债管理比较严格,而对贸易信贷的管理则未到位。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90天以上进口项下延期付款应纳入我国外债管理。将贸易项下一定金额和期限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现行外债管理政策,同时也有利于比较全面地掌握贸易信贷和外债数据,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近年来,我国外债规模中,短债比例不断提高,贸易融资是重要原因之一。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短期外债余额1413.5亿美元,其中贸易信贷余额为755亿美元。实践中,部分企业不受约束通过进口延期付款形式进行境外融资,给我国外债管理带来隐患。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落实外债管理规定,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 从便利企业正常贸易的原则出发,在将部分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同时,充分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减少企业负担。一是此次纳入外债管理范围的仅限于金额20万美元以上、期限在18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二是10%的额度核定标准,基本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能够满足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需要。三是对大型成套设备、长期供货合同等特殊情况的进口贸易信贷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要,则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核定额度。 四、《通知》对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答:过去,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缺乏明确的规定。此次对其借用外债的行为进行规范,有利于政策公开、透明。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投注差”以内。对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投注差为零或无法确定,按照现行外债管理原则,这部分企业无法直接对外借款。为满足该类企业合理的对外借款需求,《通知》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和租赁公司除外),在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后,可以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 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目前有关部门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政策,《通知》明确此类企业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针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外汇局也确定了其相应的外债规模管理原则。 五、对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对银行和企业可带来哪些好处? 答:为拓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今年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汇发[2005]4号文和汇发[2005]26号文对境外担保项下本外币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但为防止企业利用此方式规避资本项下结汇管理政策,两份文件用“投注差”对可能发生的担保履约进行限制。经过一段实践,我们认真总结了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听取了银行和企业的意见,在不影响政策效果的大前提下,对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政策作出部分调整,在防止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担保方式变相从境外获得外汇资金或提前结汇,加强对或有负债的监测与管理的同时,一方面将此类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满足企业及银行的业务发展需求,另一方面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简化手续,便利企业。(完) 2005-10-21/safe/2005/1021/4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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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和讲党课等形式,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10月19-20日,局党组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各部门及部分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学习。10月24日下午,外汇局机关召开全局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同志结合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体会,向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北京外汇管理部和汇金公司的部分同志,做了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报告,分析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并就如何做好“十一五”时期的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胡晓炼指出,《建议》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创新应用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充分体现了时代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建议》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超的执政能力,体现了我党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决心。 胡晓炼表示,《建议》明确把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作为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国际收支问题的高度重视。外汇管理部门一定要结合实际,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国内外形势和趋势。当前,全球贸易迅速发展但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跨国公司在全球贸易中的主导地位不断增强,全球分工调整的重点正逐步由制造业转向服务业,人力资源国际流动日益明显。从国内情况看,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宏观管理有待加强,统筹内外经济均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增大。这些新形势对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胡晓炼指出,《建议》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在提出规划目标的同时,提出了实现目标的主要政策措施,因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她结合《建议》中与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目标有关的政策措施提出“十一五”期间外汇管理工作的重点:一是进一步扩大内需,统筹促进国内需求与国外需求;二是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三是支持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四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利用好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五是进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六是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序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增强国内企业和银行抗风险能力;七是加强国际收支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管理,维护金融安全。 最后,胡晓炼对外汇局全体干部职工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学习,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突破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式,坚持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二是加强调查研究,任何政策制定和实施都要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基层、企业、专家和市场一线人员的意见。三是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和效果的了解与反馈。她强调,今后五年,外汇管理部门一定要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议》的要求,履行职责、深化改革,积极支持与配合有关政策的推进和落实,努力为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做出应有的贡献。(完) 2005-10-26/safe/2005/1026/4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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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扶持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为上述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通后续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供便利渠道,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其自身的快速发展,不少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始面临后续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此,一些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境外融资活动,获得了一定的境外资金。但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中外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资金流出入也面临一定的障碍,运营成本较高。而且,形成一部分对外投、融资游离于现行统计监督体系之外,不利于全面掌握我国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和准确分析预测我国涉外经济形势。同时,也容易引发企业权益流失、资本违规外逃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通知》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活动。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通知》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用于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发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平台的作用。 《通知》的发布,将引导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降低境外融资的法律风险和融资成本,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市场融资环境,规范跨境资本流动秩序。进一步体现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同时,通过完善登记管理,加强对境外离岸与在岸资金之间流动的统计和监测,有助于全面掌握跨境资本流出入的实际情况,也有助于防范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同时停止执行。(完) 附:名词介绍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或者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向境内企业增资。 境内居民法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境内居民自然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2005-10-23/safe/2005/1023/4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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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今天发布2005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外汇局首次发布国际收支报告。 自1985年我国开始公布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2001年以来按半年度公布。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可以了解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但是,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专业性较强,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国际收支全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分析国际收支运行状况,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增强在扩大开放条件下促进发展的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5年起发布《报告》,以后每半年发布一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不断扩大,开放度不断提高,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规模已位居世界前列。国际收支与社会经济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国际收支的变化对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等其他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也有重要的作用。及时了解国际收支状况,分析其变化的原因,揭示潜在的风险,预测其未来走向,对于宏观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报告》介绍了2005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变化的主要特点,分析了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国际收支的相互影响,对当前国际收支运行的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评价,对国际收支趋势和下一阶段政策取向进行了预测。(完) 2005-11-27/safe/2005/1127/4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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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overnment of Singapo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Pte Lt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5-11-25/safe/2005/1125/4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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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5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05-11-27/safe/2005/1127/4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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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马丁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2亿美元。 2005-11-28/safe/2005/1128/4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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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公告,自2006年1月4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简称OTC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 一、什么是OTC方式,它与撮合方式有何不同? 答:OTC方式是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以双边授信为基础,通过自主双边询价、双边清算进行的即期外汇交易。 OTC方式与撮合方式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信用基础不同,OTC方式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需要建立双边授信后才可进行交易,而撮合方式中各交易主体均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交易对手方,交易中心集中承担了市场交易者的信用风险;二是价格形成机制不同,OTC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而撮合方式通过计算机撮合成交形成交易价格;三是清算安排不同,OTC方式由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资金清算,而撮合方式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集中清算。 二、为什么要推出OTC方式并保留撮合方式? 答:OTC方式是国际外汇市场上的基本制度。全球即期外汇市场的绝大部分交易量都集中在OTC市场,以美国为例,OTC方式的交易量占全部外汇交易量的比例超过90%。外汇交易的国际性及外汇交易主体的广泛性、差异性决定了OTC方式具有成本低、信用风险分散等优点。OTC方式凭借其灵活性更好地适应了外汇市场主体多元、需求多样的特点,因而取得了迅猛发展,OTC方式的产品也日益丰富。 1994年我国实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在信用基础薄弱、原有外汇调剂市场区域分割的条件下,直接引入OTC方式还不现实,为顺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现人民币汇率并轨,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集中统一的银行间撮合外汇市场。11年来,银行间撮合外汇市场取得了长足发展, 2004年银行间外汇市场成交量已达2090亿美元,是1995年的3.2倍。随着外汇市场交易量增大、交易主体增多,市场主体的交易和避险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客观上要求引入OTC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OTC方式和撮合方式的比较优势,进行金融创新,满足企业和居民的避险需要。 2005年7月21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顺利实施。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因此,遵循国际外汇市场发展规律,拓展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形成多种交易方式并存、分层有序的外汇市场体系,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重要环节。 贯彻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2005年8月,人民银行在银行间人民币远期市场率先推出了场外交易,4个多月来银行间人民币远期市场运行平稳,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不断增大。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人民银行决定于2006年1月4日引入OTC方式。 考虑到在引入OTC方式的初期,中小金融机构在短期内获取授信存在一定困难,为满足中小金融机构的外汇交易需要,仍有必要保留银行间即期撮合方式。 三、什么是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为什么在引入OTC方式的同时引入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 答: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成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通过自身的买卖行为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成员。 做市商制度是国际外汇市场的基本市场制度。做市商通过自身的连续报价和交易,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提高交易效率、分散风险,并通过买卖价差盈利。同时,做市商也集中了市场供求信息,成为重要的定价中心。 随着OTC方式的发展,客观上将形成分层的外汇市场体系,即具备实力的大机构之间相互进行大额交易,同时大机构承担做市职能,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大机构将成为市场上人民币对外币汇率的主要报价源。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欧元和港币交易中进行了做市商制度试点,初步积累了经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OTC方式的同时,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活跃外汇市场交易,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培育金融机构的做市能力,建立OTC方式、撮合方式和银行柜台交易方式之间的价格传导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四、新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是什么?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人民币兑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和港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五、为什么要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 答: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200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即期询价外汇交易推出。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可自主选择OTC方式与撮合方式,进行即期外汇交易。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银行间撮合市场收盘价不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新的市场框架下,做市商将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和市场风险分散的主渠道,做市商通过OTC方式、撮合方式及柜台交易方式使外汇市场形成统一联动的价格传导机制。外汇市场做市商作为联结外汇市场各组成部分的枢纽,其报价集中反映了外汇市场供求的变化。适应新的外汇市场结构和价格传导机制,参考国际金融市场确定基准汇率、利率的常用做法,人民银行决定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 六、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后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管理有何变化? 答: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改进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人民币对美元等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和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非美元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银行对客户美元现汇挂牌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交易中间价的1%的非对称性管理,只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超过当日交易中间价的1%、且卖出价与买入价形成的区间包含当日交易中间价即可;银行对客户美元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 七、在新的中间价形成方式下,人民币汇率会不会出现大幅波动? 答: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会造成较大的冲击,不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新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仅仅改变了中间价的生成方式,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等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和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人民币汇率不会出现大幅波动:首先,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不再盯住任何一种单一货币,而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汇率进行调节。国际市场主要货币汇率的相互变动,客观上减少了人民币汇率的波动性。其次,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主要职责是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做市商制度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外汇市场供求的自调节机制,有利于避免外汇市场价格的过度波动。第三,随着汇率等经济杠杆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外汇供求关系进一步理顺,国际收支调节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国际收支会趋于基本平衡,从而为人民币汇率稳定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第四,国家将继续积极协调好宏观经济政策,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为人民币汇率稳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最后,人民银行将努力提高调控水平,改进外汇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八、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引入OTC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有何重要意义? 答:根据贯彻和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需要,遵循国际外汇市场发展规律,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引入OTC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一是有利于建立多种交易方式并存、分层有序的外汇市场体系和联动的汇率传导机制,促进外汇市场的纵深化发展,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二是有利于在新的市场结构下提高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代表性。做市商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报价反映了做市商当日预期的结售汇和做市头寸及其对国际外汇市场走势的判断,因此以报价为基础公布当日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人民币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规律;三是有利于培育外汇市场的价格形成与反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主动的风险管理,促进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使外汇市场供求逐步趋于平衡,增强国民经济应对外部冲击的弹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四是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特别是做市商的自主定价能力、创新能力等核心竞争力,建立市场导向的正向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完) 2006-01-04/safe/2006/0104/4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