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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规定》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在当前世界经济金融逐步全球化、一体化背景下,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境内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需求与日俱增,对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和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进行融资支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推动和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和壮大,在适应国际收支均衡管理需要的情况下,近几年来外汇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改革和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的政策措施。 为对近年来已出台的比较分散的有关境外直接投资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地梳理,制定一部新的适应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实践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外汇局拟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规定》2009年7月13日正式发布,并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经济总体形势企稳向好,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资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促进投资便利化,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促进我国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问:《规定》主要有哪些改革措施? 答:一是扩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二是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三是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四是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相关文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即可为其办理投资资金汇出。五是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六是明确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以及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所得留存境外或汇回境内的处置方式和管理原则。七是建立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除传统意义上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外,明确并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方式和法规适用问题。八是充分利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机制。 问:上述措施实施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风险? 答:《规定》改变了原先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方式,实行事后备案登记。为了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在《规定》中明确:外汇局可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外汇指定银行需查询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境外投资款的汇出。总体而言,改变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方式的风险有限,可以通过其他部门的配合及外汇局的登记环节防范所涉风险。 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什么样的投资? 答:这里所说的境外直接投资,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下属或分支机构,或并购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以取得其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如,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子(分)行或子(分)公司,购买境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原股东的股权等。这种投资有别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进行的间接投资,即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购买境外资本市场产品或货币市场工具等境外资产。 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法规依据,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全口径管理,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资,均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外汇登记和汇兑手续。目前,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均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因此,为了便于境外直接投资的顺利进行,金融机构应在《规定》发布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鉴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已经上线运行,为了保证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统计数据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保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汇兑业务的顺利进行,在《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已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有关信息的补录入工作,此项工作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 二、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即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就其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说明。 问:前期费用和境外投资款的汇出管理有何不同? 答:境内机构在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设立之前,若需汇出一定金额的前期费用,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汇出。境内机构若汇出除前期费用以外的其他境外投资资金,银行只需凭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相关信息后即可办理。 问: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境内机构还需领取纸质外汇登记证吗? 答: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全部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将全部通过该系统办理,实现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因此,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以IC卡形式取代了以前的纸质外汇登记证,便于电子化操作与管理。 2009-07-15/safe/2009/0715/4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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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基本情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制度在我国开始实施。 自2003年6月首家QFII进入我国以来,QFII试点工作稳步推进。QFII制度的实施,在引入先进的投资理念、培育机构投资者、推进市场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基本情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2006年4月,经批准QDII制度正式启动。目前QDII包括三类机构业务,即: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保险资金境外运用业务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QDII制度的实施,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的渠道,与QFII制度配合,共同发挥了调节资金双向流动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海外金融资产中官方储备占主体的格局。截至2008年底,在我国2万多亿美元的海外金融资产中,外汇储备资产约占四分之三,而同期日本官方储备占海外金融资产比例仅为20%左右。QDII制度实施,将逐步提高民间持有海外金融资产的比例。 3、目前QFII、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及资金汇出入情况如何? 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76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共计153.20亿美元,QFII机构累计汇入资金138.46亿美元。 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56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59.51亿美元,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287.11亿美元。其中,批准1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335.65亿美元,证券类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144.95亿美元。 4、如何把握QFII投资额度的审批原则? QFII制度主要是鼓励境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在额度审批上,我们优先考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机构投资者的申请。QFII试点初期,由于准入的门槛相对较高,申请成为QFII的机构一般规模较大,信誉较好,为保证QFII资金的稳定性,我们对这些机构投资额度给予了适当倾斜。之后,QFII额度审批基本均衡,主要根据QFII机构的资产规模、资产配置状况、投资管理能力、既往投资表现等审批QFII投资额度。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较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有何改进?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内容共6章27条,主要包括总则、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和附则。《规定》较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有以下几点改进:一是将单家QFII机构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二是允许QFII机构开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资金账户;三是将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四是明确开放式中国基金管理原则,并在账户开立、锁定期管理、资金汇兑、申购赎回等环节给予了便利。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共12条,包括投资额度管理、外汇账户管理、资金汇兑管理以及统计监测等内容。《通知》内容一是简化了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缩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明确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余额管理原则。同时,规定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投资于监管部门许可的各类境外证券投资产品。此外,为防止证券经营机构占有投资额度而不使用,《通知》还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调减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资额度。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对已经获得额度的机构如何适用? 对于原已获得额度的QFII机构,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分别开立账户的申请以满足区分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的要求。对《规定》出台前已发生转让、转卖额度行为的QFII机构,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自《规定》颁布之日起,必须停止转让、转卖额度的行为。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合格机构投资者后续监管有哪些要求? 《规定》和《通知》进一步强化了统计监测和后续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完善了相关报表制度,充实了报表信息;二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及其托管人的报备职责;三是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及其托管人应履行的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四是明确了相关处罚原则和依据;五是增加了所在地外汇分局日常监管职责等。 2009-10-10/safe/2009/1010/4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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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通知》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运用各种手段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要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述要求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通知》允许所有境内银行在谨慎经营的前提下,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并简化了开户审核资料及与境外资金往来办理手续,有利于银行拓展中间业务和“走出去”企业在境内银行进行资金管理以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银行、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另一方面,《通知》规范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的识别标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则,明确与境内进行资金收付按照跨境交易原则审核真实性,将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外债管理,在境内、境外机构账户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成为资金非法进出的渠道。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允许境内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审核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提供金融服务,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等按规定应经外汇局批准后开立。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进行标识,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统一管理。该账户与境内发生收支,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必须审核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账户内资金属于非居民存款,按规定纳入开户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从该账户提现或者直接、变相结汇。境内银行应遵守了解客户原则、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规定。 《通知》不适用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银行部门开立、使用离岸外汇账户,以及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使用外汇账户的行为。 问:《通知》对注册地在境外的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是如何规定的? 答:注册地在境外的银行属于《通知》界定的境外机构,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适用于《通知》各项规定,包括实名账户、加注NRA标识、与境外往来自由、外汇账户资金纳入境内开户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不得存取现钞、不得结汇等。考虑到这些银行在境内银行主要是开立同业存款等外汇账户,总量较小,只与境外发生往来,国际收支已有统计,因此无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无需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等。 问:《通知》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识、信息报送等监测监管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加强外汇资金流动监测监管,便利统计和业务办理,同时与离岸外汇账户(OSA外汇账户)区分,《通知》要求所有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必须标注NRA(NON-RESIDENTACCOUNT),标注方式为NRA+外汇账户号码。从银行角度考虑,对实现标注NRA的具体方式不作统一要求。只要符合NRA+外汇账户号码形式,达到外汇资金的收付方能有效识别账户性质之目的,银行可以选择在账户号码前直接标识或者通过系统配对等技术变通方式标识NRA。 《通知》还要求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境内银行应通过该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外汇局将根据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银行准备等情况另行通知具体报送时间。境内银行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按规定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短期外债余额管理项下非居民存款信息等。 2009-07-13/safe/2009/0713/4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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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进一步支持我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平稳、健康发展,促进投资便利化,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稳步有序地推动跨境资本交易的对外开放进程,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整合近年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简化审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二是扩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三是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汇出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四是建立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明确并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五是完善与健全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并在外汇局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已经充分吸纳。 《规定》将使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有利于境内机构及时把握投资时机,提高境外直接投资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的统计监测,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完) 2009-07-15/safe/2009/0715/4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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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稳步推进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实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开放,引导资金有序、双向流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和《通知》是在总结前期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合格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规范,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一是本着投资便利化的原则进一步简便了相关操作。包括简化投资额度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便利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的管理等。二是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市场开展中长期证券投资。《规定》将单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调整至10亿美元,并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三是为确保获得投资额度的机构与额度实际使用人一致,明确规定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四是为防范跨境证券投资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有序规范开放,进一步加强了相关统计监测和事后监督要求,强化了合格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报备职责等。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公布了截至2009年9月末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今后将按季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 www.safe.gov.cn )上公布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完) 2009-10-10/safe/2009/1010/4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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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 2009 年 8 月 1 日 起开始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统一银行办理资格。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外资银行,均可以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提供金融服务。二是明确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等。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发生收支,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余额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三是加强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要求银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统一标识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在《通知》起草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并在外汇局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已经充分吸纳。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银行外汇业务的拓展,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有助于中外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更好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通过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也可有效防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成为异常外汇资金流出入的渠道,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完) 2009-07-13/safe/2009/0713/4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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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经济工作重点,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2009】21号),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从总局下放至分局,主要包括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以及证券项下部分市场退出类等十项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按照“权责明确、配置科学、风险可控、便利主体”的原则,制定完善操作程序和政策标准,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各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按照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进一步下放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助于便利企业办理业务,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策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完) 2009-05-13/safe/2009/0513/4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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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2012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当前我国国际收支状况? 答:初步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一是经常项目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2012年,货物贸易顺差虽有所增长,但服务贸易和收益项目逆差扩大、经常转移顺差减少,经常项目总顺差2138亿美元,同比仅增长6%,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2.6%,较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二是资本和金融项目(含误差与遗漏,下同)呈现净流出。2012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1173亿美元,上年为顺差1861亿美元。除第一季度外,2012年第二至第四季度资本项目和金融均呈现逆差。三是外汇储备增长大幅放缓。2012年,国际收支口径的外汇储备资产(剔除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仅增加987亿美元,同比少增74%。 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2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净债权为1.8万亿美元,而2012年国际收支平衡表上收益项目为逆差235亿美元。这是否表示我国对外投资损失呢? 答:不能简单把收益项目顺差或逆差与对外投资是损失还是盈利挂钩。收益项目既包含我国对外投资的收益,也包含外方在我国投资获得的收益,差额由二者相减得到。收益项目逆差主要反映了我国对外投资和外方在我国投资的结构性差异,及其对应的较大收益率差别(一般来说,股权投资收益率大于债权投资)。根据2012年9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数据,我国对外总资产中约67%为储备资产,其主要运用形式是债权投资。2011年,我国对外资产的收益率(当年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投资收益贷方/上年末和当年末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对外总资产余额的平均值)约为3%,与美国、德国和日本相当,英国仅约2%。而我国对外总负债中约61%为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其主要运用形式是股权投资。2011年,外方投资收益率(当年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投资收益借方/上年末和当年末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对外总负债余额的平均值)约为6%,高于主要发达国家2%左右的水平。 同时,我们利用外资,创造了就业和税收、引进了技术、开拓了市场,对外方支付股息利息不能视为是我们的损失。而且,外方在我国投资的收益中,相当一部分是外方股东的已分配未汇出利润和未分配利润,并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出。在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时,同时记录为收益的流出和直接投资的流入,2012年涉及金额近千亿美元。扣除这一块,我国收益项目实际仍是净收入。 问:2012年,我国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达到1173亿美元,是我国亚洲金融危机以来首次出现年度逆差。请问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答:应该客观、全面地看待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 第一,全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反映了过去的一年,由于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国际金融动荡加剧、国内经济增长减速,我国总体面临资金流出的压力。不久前公布的银行代客结售汇和跨境收付款数据虽然显示2012年12月外汇净流入有所反弹,但这只是减缓了资本净流出的速度, 2012年第四季度资本和金融项目依然逆差318亿美元,第二、三季度分别为逆差655亿美元和712亿美元。 第二,国际收支从“双顺差”转为经常项目顺差、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表明我国国际收支自主平衡的能力增强,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也体现了藏汇于民的积极成效。同时,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改革、外汇储备基本稳定后,如果经常项目顺差,必然形成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 第三,货物贸易顺差部分为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所对冲,外汇储备增长放缓,不会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央行可以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根据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保持合理的流动性,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资金需求。2012年,我国经济增长7.8%,物价涨幅2.6%,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13.8%,新增人民币贷款8.2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15.8万亿元,均符合预期。 问:201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继续将“促进国际收支趋向平衡”作为2013年的重要工作任务。请问今年将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答:2012年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形成了“经常项目顺差、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的自主平衡格局。但必须看到,由于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主要是市场主体根据境内外利差、汇差等市场环境变化开展的“资产外币化、负债本币化”的财务运作所致,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因此平衡的基础尚不稳固。如果2013年国内外环境一旦向好,不排除还可能出现阶段性的资本流入压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继续提出“促进国际收支趋向平衡”的任务,表明这项工作依然要常抓不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面临的机遇,不再是简单纳入全球分工体系、扩大出口、加快投资的传统机遇,而是倒逼我们扩大内需、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机遇。”这对于促平衡工作同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促平衡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外汇局将继续实施“调结构、扩内需、减顺差、促平衡”的政策措施,着力建立可持续的国际收支平衡机制。一是以促流出、扩进口为抓手,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贸易收支平衡。二是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快外汇市场发展,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三是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提高政策和数据透明度,完善应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冲击的政策预案,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2013-02-01/safe/2013/0201/4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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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去年10月底以来,人民币汇率走势转强,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常常触及或接近人民币涨停的位置。请问,近期国内外汇收支状况怎么样?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发布了2012年12月份银行代客结售汇和跨境收付的最新数据。结合最近几个月的数据看,自2012年9月起,结售汇连续四个月顺差,到12月份累计顺差869亿美元,占2012年总顺差的79%。据统计,2012年总顺差1106亿美元,较2011年下降70%,显示2012年总体上国内外汇供求状况趋于基本平衡。 问:为什么去年年底我国外汇净流入出现了较大的反弹? 答:这有国内与国际、市场与政策多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2012年第三季度以来,国内经济缓中企稳的信号日益显现,炒作中国经济硬着陆的担忧逐步缓解,市场情绪由前期的过分悲观转向乐观。二是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机制化解决取得新进展,欧元区解体的风险暂告解除,主要发达国家的宽松货币政策不断加码,国际投资者风险偏好改善,新兴市场再现资本回流压力。三是2012年下半年国内外币存贷款利率大幅下调,在人民币贬值预期逐渐消退的情况下,境内机构又重启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的财务运作。四是我国加大稳出口的政策力度,加快QFII和RQFII的审批节奏,也助推了外汇流入。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市场情绪变化引发的钟摆效应,对年底外汇市场的异常波动有着重大影响。2012年,我国货物贸易和非金融部门直接投资顺差合计为2656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31%;2012年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较上述两项顺差合计低58%,而2010和2011年为分别高出82%和74%。2012年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2011年底至2012年第三季度期间,内外部因素基本都是导致看空人民币,机构和个人大都在进行资产外币化、负债本币化的财务操作;现在重新转为看多人民币,市场财务运作再次转向。近期人民币汇率走势偏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市场从做空转向做多人民币的压力集中释放。 问:去年年底银行结售汇顺差大幅增长,是否可以说是“热钱”再次加速流入我国? 答:现在还不能做出这种判断。近期结售汇顺差扩大主因不是结汇意愿增强,而是购汇动机减弱。2012年9-12月,收入结汇率(即结汇/跨境收入)平均为62%,较1-8月份仅上升了近2个百分点;支出购汇率(即售汇/跨境支出)为54%,则较1-8月份回落了约8个百分点。这再次说明,在国内企业负债率较高的情况下,企业负债(而非资产)币种结构的调整是影响外汇收支状况的重要因素。 具体来讲,一是国内外汇贷款大幅增长替代了购汇。2012年9-12月,月均新增外汇贷款221亿美元,远超过前8个月月均增加71亿美元的水平。二是跨境人民币支付大幅增加替代了购汇。2012年9-12月,跨境人民币收入同比增长50.1%,支出增长110.5%,前8个月其增速分别为243.9%和61.4%。其中,有部分跨境人民币支出是因为2012年底境外人民币汇率相对境内升值且差价扩大,境内企业以贸易支付人民币的名义转移到境外购汇。三是对外融资仍呈下降趋势。2012年8月起,贸易结售汇顺差重新大于跨境贸易收付顺差,但跨境贸易收付顺差仍延续了2012年3月以来小于海关进出口顺差的格局,显示跨境贸易融资仍在经历去杠杆化过程。 问:在全球流动性宽裕、国内经济企稳的宏观背景下,今年我国是否又会面临“热钱”大量流入的压力? 答:有这种可能性但也有较多不确定性。 一方面,国内经济缓中企稳的基础进一步稳固,有助于缓解人民币贬值和资本流出压力;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持续,主要经济体宽货币、低利率政策继续推高全球流动性,提升市场风险偏好,也将刺激国际套利资本流向我国。 但另一方面,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扩大内需,实施进口与出口并重、支持和便利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将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平衡;世界经济持续低迷、主权债务危机继续演变、全球金融去杠杆化延续、地缘政治冲突,以及国内经济复苏进程反复等内外部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可能导致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大幅振荡。 为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金融风险意识,改变单边、线性思维,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双向波动的风险。 2013-01-25/safe/2013/0125/4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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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2年9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0430亿美元,对外金融负债32224亿美元,对外金融净资产18206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我国对外直接投资4170亿美元,证券投资2518亿美元,其他投资10088亿美元,储备资产3365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8%、5%、20%和67%;在对外金融负债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19543亿美元,证券投资3131亿美元,其他投资9550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负债的61%、10%和30%。 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它与反映交易流量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一起,构成该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完)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单位:亿美元 项目 行次 2012年9月末 净头寸 1 18,206 A.资产 2 50,430 1.我国对外直接投资 3 4,170 2.证券投资 4 2,518 2.1股本证券 5 1,035 2.2债务证券 6 1,483 3.其他投资 7 10,088 3.1贸易信贷 8 3,232 3.2贷款 9 2,852 3.3货币和存款 10 3,534 3.4其他资产 11 470 4.储备资产 12 33,653 4.1货币黄金 13 600 4.2特别提款权 14 115 4.3在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 15 87 4.4外汇 16 32,851 B.负债 17 32,224 1.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18 19,543 2.证券投资 19 3,131 2.1股本证券 20 2,519 2.2债务证券 21 613 3.其他投资 22 9,550 3.1贸易信贷 23 2,995 3.2贷款 24 3,686 3.3货币和存款 25 2,500 3.4其他负债 26 369 说明:1. 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与指标说明 一、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国际投资头寸的变动是由特定时期内交易、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和其他调整引起的。国际投资头寸表在计价、记账单位和折算等核算原则上均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保持一致,并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我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 二、国际投资头寸表主要指标解释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项目按资产和负债设置。资产细分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四部分;负债细分为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三部分。净头寸是指对外资产减去对外负债。具体的项目含义如下: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其中,对外直接投资中包括我国境内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存量以及从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包括我国非金融部门吸收来华直接投资存量和金融部门吸收境外直接投资存量(包括外资金融部门设立分支机构、中资金融部门吸收外资入股和合资金融部门中外方投资存量),以及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 2.证券投资:包括股票、中长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形式的投资。证券投资资产是指我国居民持有的非居民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等有价证券。证券投资负债为非居民持有我国居民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2.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形式为主的证券。 2.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可转让的债务工具,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3.其他投资:指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储备资产之外的所有金融资产/负债,包括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他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一年期以上的金融资产/负债,短期为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金融资产/负债。 3.1贸易信贷: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伴随货物进出口产生的直接商业信用。资产表示我国出口商的出口应收款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进口预付款;负债表示我国进口商的进口应付款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 3.2贷款:资产表示我国境内机构通过向境外提供贷款和拆放等形式而持有的对外资产;负债表示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 3.3货币和存款:资产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负债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吸收的海外私人存款、国外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的借款等短期资金。 3.4其他资产/负债:指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如非货币型国际组织认缴的股本金,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等。 4.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可随时动用和有效控制的对外资产,包括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外汇。 4.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4.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4.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账户中可自由动用的资产。 4.4外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2012-12-28/safe/2012/1228/49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