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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HQ贸易公司与境外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和19日签订了3份进口合同,合同约定HQ贸易公司购买境外某公司储存于中国张家港保税区仓库的乙二醇。2012年10月15日和23日,HQ贸易公司在某银行开立了上述三份进口合同项下的三笔即期进口信用证。2012年10月22日及31日,银行凭发票、汇票及交货单等材料为HQ贸易公司分别办理了上述信用证项下的3笔议付手续,付汇金额合计1696.56万美元。上述发票及交货单中显示的所购货物均为在张家港保税区仓库中存放的保税货物乙二醇。在调查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查验了与上述交易相对应的海关保税货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清单项下入库货物货权流转信息。相关材料证明,虽然备案清单真实有效,但货权流转信息标明,HQ贸易公司并没有购买上述备案清单项下所对应的保税货物乙二醇,HQ贸易公司在后续的调查中也承认了这点。 二、定性和处罚 HQ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情况下,向境外公司付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的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规定,对HQ贸易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罚。 2015-09-24/hebei/2015/0924/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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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境内个人LZF从境外以“生活费”的名义采取分拆方式,分49次、每次金额接近5万美元,分别汇入境内GLC、QZT等35人名下。该35人在本人年度限额(5万美元)内结汇后,将剩余资金划至直系亲属再结汇。LZF汇集上述全部结汇资金后转入其母亲LJR在某银行开立的帐户,之后大部分资金再转入LZF个人帐户及其控制的A公司帐户上。上述资金主要用于支付A公司工资990万元、贷款2782.8万元、管理费556.3万元。据查,两年间LZF通过分拆方式结汇127笔,涉及金额共计678.1万美元,结汇所得人民币4326.8万元,涉及境内个人86人次。 二、定性和处罚 LZF上述以分拆结汇方式逃避限额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的规定,属非法结汇行为。 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LZF进行了罚款处罚。 2015-10-19/hebei/2015/1019/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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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015-09-24/hebei/2015/0924/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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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A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09年 7月 13日 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即为NRA账户。NRA账户也可能指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了区别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账户也称"RMB NRA"账户。 2015-09-30/hebei/2015/0930/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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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2015-09-30/hebei/2015/0930/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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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是境外公司向境外机构申请开具融资性的担保函,出现这个业务的前提是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外保内贷目前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获得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可在额度内进行外保内贷。如果需要履约,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满足投注差的要求。 2015-09-30/hebei/2015/0930/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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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2015-09-30/hebei/2015/0930/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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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流出/入金额只包含资金流出/入资金额度,不包括实物出资方式额度。 2015-10-19/hebei/2015/1019/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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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9日至10月23日期间,境内个人黄某,组织境内个人陈某、潘某等12人,分别购汇后,以“个人前往澳大利亚留学费用”名义汇往境外同一人张某个人名下,其中11笔金额等值接近5万美元,共计62.46万澳元(折合57.47万美元)。上述13人的购汇资金均来源于黄某本人的人民币账户,而境外收款人张某为黄某的妹夫。经查,汇出资金用途为境外购买房屋。 二、 定性和处罚 黄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规定通过多人次、多频次以分拆方式对外付汇的逃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处罚。 2016-05-04/hebei/2016/0504/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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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其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自动终止,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同时失效: (一)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 (二)被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终止其经营保险业务;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四)原上级授权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业务;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05-10/hebei/2016/0510/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