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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石狮市支局组织人员走进石狮青创城国际网批中心开展外汇政策宣传。针对该网批中心商户的特点,宣传人员重点向入驻商户讲解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政策和个贸便利化政策等外汇管理政策。此次宣传活动共向国际网批中心入驻商户发放《外汇诚信兴商宣传手册》和《个人外汇政策宣传手册》100余份,受到商户的欢迎和肯定。 2018-09-14/fujian/2018/0926/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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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10月,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00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2: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2月至9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92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报关单和发票,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2.86万元人民币。 案例4: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140.3万元人民币。 案例5: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9.07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6: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3.81万元人民币。 案例7: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违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为无贸易背景企业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9.72万元人民币。 案例8: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利用167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重复使用仓单,对外付汇1122.5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2.1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对外付汇1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28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5月,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938.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12: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利用1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17.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0.25万元人民币。 2018-09-03/dalian/2018/0903/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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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5201亿元,支出14710亿元,顺差49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927亿元,支出11741亿元,顺差218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74亿元,支出2969亿元,逆差169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268亿美元,支出2194亿美元,顺差7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078亿美元,支出1752亿美元,顺差326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0亿美元,支出443亿美元,逆差25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91 73 15,201 2,268 -14,710 -2,19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186 326 13,927 2,078 -11,741 -1,752 2.服务贸易差额 -1,695 -253 贷方 1,274 190 借方 -2,969 -443 2.1加工服务差额 99 15 贷方 101 15 借方 -2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30 4 借方 -13 -2 2.3运输差额 -458 -68 贷方 237 35 借方 -695 -104 2.4旅行差额 -1,321 -197 贷方 212 32 借方 -1,533 -229 2.5建设差额 10 2 贷方 64 10 借方 -54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31 5 借方 -60 -9 2.7金融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19 3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41 -21 贷方 32 5 借方 -174 -2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0 6 贷方 169 25 借方 -129 -1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25 19 贷方 366 55 借方 -242 -3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5 1 借方 -18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2 -5 贷方 8 1 借方 -41 -6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8-09-04/dalian/2018/0904/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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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良好外汇环境,9月,江津中心支局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兴商”系列宣传活动。一是中心支局局长带队赴璧山2家重点企业开展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外汇服务需求,详细讲解相关外汇服务政策,发放外汇政策宣传手册,并要求企业加强政策学习,自觉合规诚信经营。二是联合17家涉外银行开展现场宣传,通过拉横幅、发资料、答疑难等方式,重点向社会公众宣传个人外汇政策、网络炒汇风险及外汇局打击非法网络炒汇取得的成果,引导民众合法用汇。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增强了辖区企业和个人对外汇政策的了解及诚实守信意识,有助维护辖区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 企业调研现场 宣传现场(一) 宣传现场(二) 2018-09-26/chongqing/2018/0921/1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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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与宁波市商务委员会联合主办“深化外汇金融普惠 助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活动之汇率预期管理与外汇政策宣传专题活动,全市180 余家外经贸企业代表、各市级外汇指定银行及支局共260 余人参加活动。自2014 年以来,我分局已连续五年开展外汇金融普惠活动,举办汇率避险及外汇政策培训活动近40 场,服务企业近7000 家次,为支持宁波市涉外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2018-09-27/ningbo/2018/0927/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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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达州市中心支局前往辖内多家进出口企业开展调研,了解中美贸易摩擦和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企业进出口业务及整体经营情况的影响、企业应对措施,解答企业在外汇管理政策、贸易融资等方面的疑问。 2018-09-27/sichuan/2018/0927/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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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月27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8-09-27/ningbo/2018/0927/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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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实物交割项下的货款结算应当如何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 答:为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提供结算服务的期货公司应在实物交割货款结算当日进行两类申报:一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二是还原真实交易的申报。 (1)轧差净额结算的申报 在货款结算完成当日,期货公司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涉外付款,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期货公司,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存管银行应在轧差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此笔虚拟付款数据的报送工作。 (2)还原数据的申报 对于轧差净额结算还原数据的申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期货公司应以自身名义,向存管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使其至少包括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的所需信息。 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作为买方时,在货款结算完成当日,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期货公司应同时进行一笔资本项下资金汇出(交易编码为724000)和一笔货物贸易资金汇入(交易编码为121030)的申报,汇出和汇入资金金额均与相应实物交割全部货款金额一致,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原油期货”字样。但期货公司可不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作为卖方时,在货款结算完成当日,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期货公司应同时进行一笔资本项下资金汇入(交易编码为724000)和一笔货物贸易资金汇出(交易编码为121030)的申报,汇入和汇出资金金额均与相应实物交割全部货款金额一致,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原油期货”字样。但期货公司可不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存管银行应按照轧差结算日期编制还原数据的申报号码,同时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前款轧差净额结算交易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轧差结算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存管银行应在轧差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2.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应当如何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申报? 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要求执行。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集中填报非居民交易或持有境内特定期货产品的情况,具体填报至C01表,填报身份为“作为3-境内结算机构报送”。鉴于初期交易品种有限,可暂由期货交易所填报,未来交易品种扩大后,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统一填报。 境内期货公司(会员)应填报吸收的非居民保证金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D05-2表)和向非居民收取的服务费收入(E01表)。境内期货公司如发生其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也应按照汇发[2016]15号和汇发[2016]22号文的要求进行数据申报。 2018-09-10/dalian/2018/0910/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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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结汇和购汇如何办理?应使用何种结售汇代码?如何进行结售汇数据报送? 答: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其中交割货款的范畴包括通过交易所结算的到期交割、标准仓单期转现和仓单转让的货款。有关结、购汇的时限及方式、补足资金缺口的操作等遵从期货交易结算制度和规则办理。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要求,报送相关账户、账户内结售汇等数据。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要求,报送相关结售汇统计报表,其中,结汇使用代码232,购汇使用代码432,交易主体代码为04(外资机构)、06(非居民个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2.《通知》月报表货币金额如何折算,期货交易所如何填报报表,可否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统一填报? 答:《通知》所附月报表货币金额按照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等值美元金额。鉴于初期交易品种有限,为便于业务统计、分析,报表先由期货交易所填报。未来交易品种扩大后,可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统一填报。 期货交易所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访问期货报表填报功能。未访问过外汇业务系统的期货交易所应联系所在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版),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相关信息。业务管理员负责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期货报表填报角色,业务操作员负责填报期货报表。浏览器设置等系统访问准备工作参见《外汇应用系统访问设置手册(企业1.0版)》(详见网上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设置用户、分配权限及系统使用参见《期货报表报送功能用户手册(互联网版)》(详见网上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 2018-09-11/dalian/2018/0911/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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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如何办理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能否远程见证开户? 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的有关要求开立相关账户。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对非居民(机构、个人)开立账户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惯例,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办理有关开户手续。 2.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应当如何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应使用何种涉外收支交易编码? 答: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申报: (1)资金从境外汇入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内的人民币/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的,应使用交易编码822030-境外存入款项。由境内开户行代为申报。 (2)资金从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境内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开立在其他保证金存管银行的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划入其在境内的专用期货结算账户属于非居民境内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对于境内外汇划转,应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申报。 (3)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通过银期转账将其资金从境内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划入境内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时,由境内期货公司进行申报:涉及期货合约买卖或非居民补充实物交割所需货款的,应使用交易编码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境内会员期货公司收到的境外交易者提交的佣金,如能够与交易区分,应申报为“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期货实物交割)或者“226000-金融服务”(期货合约买卖);上述未涵盖的因其他交易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4)境内期货公司将资金划入期货交易所相应专用结算账户时,为居民对居民的交易,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对于境内外汇划转,应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申报。 (5)资金从期货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转出至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居民对居民交易,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对于境内外汇划转,应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申报。 (6)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通过银期转账将资金从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转出至相应的境内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时,由期货公司进行申报:涉及期货合约买卖或非居民汇出前期实物交割所得货款的,应使用交易编码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支出;境内会员期货公司支付境外经纪机构的佣金,如能够与交易区分,应申报为“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期货实物交割)或者“226000-金融服务”(期货合约买卖);上述未涵盖的因其他交易从保证金账户支出的资金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7)资金从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的境内专用期货结算账户(NRA)汇出境外时,应使用交易编码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由境内开户行代为申报。 (8)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将境内专用期货账户(NRA)的资金汇至其相应的境内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开立在其他存管银行的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时,为境内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 2018-09-05/dalian/2018/0905/6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