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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的统一部署,2024年4月17日至7月20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开展了常规巡视。2024年10月21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向局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党组履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始终以思想整改带动行动整改。局党组把巡视整改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抓。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听取二十届中央第三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加强政治引领和思想发动,强化抓好巡视整改的内在自觉。局党组深刻认识到,抓好巡视整改是对局党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重要检验,是必须落实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宝贵契机,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巡视整改工作,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高标准高质量抓好落实,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推进整改工作。成立局党组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组书记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多次主持召开党组会和各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部署要求,研究推动整改落实。研究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经过多轮次研究,最终明确了三阶段13大项重点任务的整改方案。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整改、专项治理一并形成相应工作方案,一体推进落实。高质量开好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反思问题、剖析原因,明确改进措施。 (三)坚持以上率下,压紧压实巡视整改责任链条。党组书记主动认领问题,带头领办重点难点问题;召开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推进会,提出明确要求;逐一听取各单位巡视整改情况汇报,专题听取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件办理情况汇报,赴2家下属单位和2家分局开展现场督导。党组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每月听取分管单位整改进展情况汇报,赴基层单位开展现场督导,督促整改落实。各省级分局对照局党组整改方案,举一反三、检视问题、推动整改,并向地市分局传导整改责任。 (四)强化整改监督,瞄准解决问题确保整改实效。 自觉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金融工委督导督查,按照反馈意见逐项抓好落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成多个督导调研组,对36家省级分局开展全覆盖督导,逐一反馈问题,通报发现的共性问题。组织对局机关5家单位开展专项监督,以严格监督推动高质量整改。把问题是否解决作为最终标准,建立严格的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机制。党组成员加强对牵头问题整改的指导,对整改销号严格把关。所有问题提请党组会审议销号前,充分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按照审核意见抓好落实。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整改、专项治理同步开展销号,坚持同标准同要求,确保整改质效。 二、巡视反馈重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监管、严监管要求方面的整改情况 1.积极推动外汇法律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制定法规清理工作方案,积极推进法规清理工作。加强跨境投融资等重点外汇业务领域政策思路研究和法规集成。加强外汇政策法规宣讲培训。 2.提升监测监管能效。 一是推动构建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央地金融监管联动机制。通过优化监管指标和系统功能、加强指导培训、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提升监管效能。建立“1+6”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制度体系,为银行“减压”、为企业“减负”、为监管“提质”。探索建立外汇生态评估指标体系,助力提升央地金融监管合力。 二是提升外汇领域新型非法活动发现识别能力。积极探索外汇领域新型非法活动违规特征,指导银行完善外汇领域新型非法活动监测指标模型。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研判线索,跟踪打击落地。与最高检联合选编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推动刑事与行政闭环打击惩处。部署开展对金融机构的专项检查和指导,提升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与水平。 三是强化外汇形势监测。加强人民币汇率、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维护外汇市场稳定。 四是推进数字化监管系统设施建设。以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为契机,统筹推进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应用功能整合和相关业务改革配套系统建设。已完成数个系统相关功能升级上线和开发,整合共享多项大类数据。 五是推动研判中心建设。召开党组会和专题会研究研判中心建设问题。出台研判中心管理制度,明确建设流程、工作职能和管理要求。批复设立西南和西北2家区域研判中心,支撑沿边地区非现场监管能力建设。组织研判中心牵头其他分局开展区域集中分析,带动提升非现场分析能力。加强外汇检查队伍力量,为研判中心建设发展储备人才。 六是完善规范化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体系。与相关部门建立外债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外债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加强重点主体和重点领域境外发债监测管理,相关情况及潜在风险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增强部门间联合研判和及时响应。 3.提升检查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是加强对执法检查的指导督促。党组成员赴分局调研督导,了解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形成关于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安排,制定对分局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完善外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和相关工作指引,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分局提升外汇微观监管水平。 二是提升分局自主发现问题线索能力。对自主发现问题线索较少的分局开展“一对一”督导,局领导赴部分分局进行现场督导。组织全系统自查核查,针对重点分局,深入剖析原因,开展指导检查。通过系统培训、以干代训等方式,开展传帮带。建立非现场检查系统应用答疑工作机制,提升监测质效。 三是提升调查取证等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对不同分局、不同业务条线核查、取证等工作的督导。完善核查工作内控制度。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提示机制,通报有关问题,督促分局对照检视、整改落实。 四是推动解决业务核查与执法检查不规范不严格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监测核查工作自查,将监测核查规范性纳入季度业务抽查。编发监测指标参考使用手册和典型案例,指导分局优化监测核查方式方法。部署分局围绕检查办案不及时问题开展自查,按季度对分局开展案件办理质量核查。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深化正风肃纪反腐方面整改情况 1.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是扎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局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召开全面从严治党会商会、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制定局党组2025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任务安排、党建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 二是加强直属单位和分支机构监督管理。局党组听取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暨“一把手”述责述廉,开展2024年度党建考核评价。党组成员落实基层联系点制度,赴有关分局调研了解分支机构情况。在分支机构业务考核评价办法中增设“局党组专项考核”,强化管理监督。督促下属机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制定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学习台账和议定事项督办台账。健全完善外汇业务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三是深入开展以案促改促治工作。党组成员赴有关分局开展专题调研,指导以案促改促治工作。协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省级分局“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分局党建工作调研,召开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现场座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日常监督管理的通知,压实分局管理监督责任。 2.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一是强化监督执纪。局党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坚持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完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外汇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台账,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监管、改进治理、防控风险。加强对国家外汇局系统领导班子的监督,从严从实推进中央巡视整改。紧盯重要部门、关键环节开展监督调研。集中力量查办外汇领域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同步谋划以案促改促治,督促完善制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推进重点问题追责问责工作。加强对国家外汇局内设纪检机构的指导,强化履职能力建设。 二是加强国家外汇局纪检机构履职。加大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力度,推动以案促改。召开国家外汇局系统专题廉政党课暨警示教育会,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党组书记讲授专题廉政党课。 (三)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外汇管理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整改情况 一是强化干部队伍建设统筹谋划。制定并贯彻落实国家外汇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梳理分析干部队伍情况,研究提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思路举措。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选优配强司级领导班子和司处级干部,加大年轻干部培养使用力度,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训练和专业能力建设。 二是加强年轻干部选拔培养。健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教育培训,积极组织干部参加上级部门调训,针对年轻干部、新任职司处级领导干部分别举办政治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 三是有序推进干部交流。健全干部交流制度基础,强调干部轮岗交流的重要性,制定干部交流问题整改方案,有针对性地推动干部局内跨部门或部门内轮岗交流,多渠道推动干部赴外交流,有序选派缺少基层经历的各级干部赴基层实践锻炼,打通总分局干部交流通道,引导分支机构外汇条线干部轮岗交流,丰富拓展干部任职经历,全面提升综合能力素质。 四是提升所属企事业单位招聘规范化水平。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对照巡视整改要求进行自查。完善国家外汇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 经过6个月集中整改,局党组和全体党员干部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进一步强化,做好新形势下外汇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外汇监测监管效能进一步提高,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压实,外汇管理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以巡视整改推动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需长期整改事项进展情况 局党组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对列入长期整改的任务,建立整改长效机制,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推动落实。 (一)关于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方面 推动重要法规修订取得积极进展。不断提升外汇领域新型非法活动发现识别能力,持续攻坚外汇领域新型非法活动线索筛查发现方法。完善推动业务信息系统优化升级长效机制,加强数字化监管系统设施建设,强化科技赋能。严格落实问责规定,强化干部履职担当,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关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方面 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建立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存在的问题,督促抓好整改。制定内部巡视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完善重大损失项目追责问责机制,推动干部履职尽责。 (三)关于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建方面 完善干部交流工作长效机制,制定选派干部到省分局交流任职工作机制,修订司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办法。健全完善局党组抓党建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修订机关党建考核办法,压实党建工作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坚持把巡视整改与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党中央关于外汇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加强贯通融合,以巡视整改实际行动和实效彰显政治忠诚。 (二)忠实履行党中央赋予的外汇监管职能。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积极支持区域战略实施。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和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推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高质量发展,发挥外汇储备的“稳定器”“压舱石”作用。持续推动构建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构建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协同,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加强外汇领域法治建设。 (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深化整治形式主义,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持续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重要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监督,健全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严格执行投资问责制度,对重大投资损失严肃问责。推动纪检机构履行监督专责,抓好“三化”建设年行动,提升监督执纪能力。 (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外汇管理干部队伍。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高选人用人工作水平;选优配强司级领导班子和司处级干部,加强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培养;推动干部轮岗交流和下基层实践锻炼。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升政治和专业能力。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党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切实提高党建工作质量。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公开期限:2025年9月22日至10月16日(15个工作日)。联系方式:电话010-68402345(工作日8:30-11:30,14:00-17:30);邮政信箱: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巡视整改专项工作组(邮编100033);电子邮箱:xszg@mail.safe.gov.cn。 中共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 2025年9月22日 2025-09-22/safe/2025/0922/26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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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2818亿元,同比增长2%。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1395亿元,进口15202亿元,顺差619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546亿元,进口3675亿元,逆差112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887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745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9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8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357亿美元,进口2647亿美元,顺差710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5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5065 710 贷方 23941 3357 借方 -18877 -2647 1.货物贸易差额 6193 868 贷方 21395 3000 借方 -15202 -2132 2.服务贸易差额 -1129 -158 贷方 2546 357 借方 -3675 -515 2.1加工服务差额 65 9 贷方 84 12 借方 -20 -3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7 5 贷方 82 12 借方 -45 -6 2.3运输差额 -288 -40 贷方 729 102 借方 -1017 -143 2.4旅行差额 -1241 -174 贷方 323 45 借方 -1564 -219 2.5建设差额 66 9 贷方 114 16 借方 -48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0 -6 贷方 21 3 借方 -61 -9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29 4 借方 -27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99 -14 贷方 159 22 借方 -258 -3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32 19 贷方 358 50 借方 -225 -32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67 37 贷方 632 89 借方 -365 -51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7 1 借方 -29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9 -1 贷方 8 1 借方 -17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5-09-26/safe/2025/0926/26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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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2025-09-15/safe/2025/0915/26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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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9/content_70413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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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9/content_70422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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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6-03-27/safe/2026/0327/27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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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4/content_70664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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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4/content_70656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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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4/content_70655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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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5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6年4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6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坚持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增进对党的感情,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学习工作经历、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遵纪守法以及家庭情况等基本情况,并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党员的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心强的党员担任,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其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经常谈心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培养联系人的,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党的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列为发展对象的流动人员,应当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入党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党员,不宜作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深入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情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表现;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网络行为表现的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函调或者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时,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采取线下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学习党的历史。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七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批复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后的一个月内,由基层党委或者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党委可以在“七一”、国庆等重大纪念日组织集中宣誓。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引导其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级地方党委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中发展党员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县级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流动党员党组织,按照规定做好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以及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等工作;尚不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做好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等工作,并及时向有关党组织介绍情况、转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对存在不坚持标准、不履行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等问题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以及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人员,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应当综合分析研判,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其印制、管理等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05-21/safe/2026/0521/27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