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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有媒体报道中国银联将对境外保险类商户实施单笔限额5000美元政策。此事的相关背景是什么? 答:外汇局和中国银联未对银行卡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的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函〔2004〕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该文更新并废止了汇函〔2004〕19号文),共有4个商户类别码(MCC)涉及境外保险类商户。保险类商户既有与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也有具有资本项目投资性质的人寿险。考虑到境内持卡人在境外旅游或商务交往时,有购买小额保险的需求,为了落实银行卡项下经常项目可兑换政策,外汇局将保险类商户设为金额限制类,持卡人在此类商户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既满足小额保险的合理需求,又实现对涉及资本项目的投资性保险的限制。 近期,中国银联对境外收单机构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保险类商户未使用对应行业类别的限制类商户类别码,因此要求机构对商户类别码的标识和使用进行规范,确保监管政策和业务规则的执行效果。 外汇局一直并仍将继续积极支持银行卡跨境用于正常、合规的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国际交往,境外消费、境内购汇还款政策不变。 注:商户类别码(MCC)是具体标识一家商户的主营业务范围和行业归属的代码。 问: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是否可以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 答: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与中国银联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均可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日前,外汇局已要求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发卡行,按照合规性、真实性的要求,执行金额限制类商户的规定。 问: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可否通过多次刷卡规避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 答:境内持卡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其在境外旅游消费或商务交往中正常合理的保险需求。对于持卡人通过多次刷卡从事其他目的保险交易的情况,外汇局将充分利用银行卡交易有记录可查这一特点,会同银行卡组织、发卡行,对于涉嫌多次刷卡交易的持卡人、商户进行重点监测。 2016-02-05/safe/2016/0205/4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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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向各发卡行致函,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最新政策,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请问,外汇局出台该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3年起,外汇局出台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包括银联人民币卡在内的银行卡跨境使用。近期监测发现,部分银联卡持卡人在境外存在频繁、大额提现等异常情况,国外金融监管当局也有提醒。为防范洗钱风险、维护中国持卡人形象,日前外汇局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发文,要求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银联人民币卡在境外提取现钞,除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外,增设年度限额。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每卡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万元人民币。超过上述年度限额的,由中国银联将该卡列入关注名单,禁止其在境外继续提取现钞。上述限额由中国银联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不增加发卡行和持卡人的成本。持有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等国际卡组织外币卡的境内持卡人,在境外提现时,也会受到日限额、年限额的管理。 银联卡持卡人在境外的正常消费需求,可以通过刷银联卡的方式支付。经向中国银联了解,银联卡已可在境外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在主要旅游目的地,受理银联卡的商户涵盖游客常去的商场、宾馆、景点,及超市、餐饮等日常消费类商户。 外汇局将继续积极支持正常的银行卡跨境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国际交往,境外消费、境内购汇还款政策不变,但不鼓励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跨境大额提现。 2015-09-30/safe/2015/0930/4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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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不再对单家机构设置统一的投资额度上限,而是根据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二是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QFII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才需外汇局审批。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汇出入。对QFII投资本金不再设置汇入期限要求;允许QFII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四是将锁定期从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6-02-04/safe/2016/0204/4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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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效率,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 《通知》兼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减轻报送负担之间的平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调查指标。不再区分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也不再区分长短期限。填报口径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二是提高调查时效性。将调查频率由季度改为月度,采取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互不重叠,分别按月和按年报送数据。三是抓大放小。采用规模以上企业重点调查的方法。参与调查的企业总数与过去基本持平,但其中大部分企业仅参加年度调查,月度调查企业数量较少。 《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 2016-01-14/safe/2016/0114/4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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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支持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工作,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公告[2015]第36号,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基金互认总额度进行监控,不对单家机构的额度、单只产品的额度进行审批;基金跨境发行募集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进出,涉及货币兑换的,可由托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银行办理;鼓励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和跨境收付;实施信息报告制,互认基金信息报告手续下放至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办理;建立系统化数据统计和报送程序,无需手工填报或重复报送。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11-09/safe/2015/1109/4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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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司长刘薇就“热钱”有关问题接受了《新世纪》周刊采访。采访内容已由《新世纪》周刊(2011年第2期)和财新网(www.caing.com)发表,现刊登如下。 “热钱”大治 “热钱”正在成为新兴市场经济体目前热议的话题。 2011年初,东南亚各国央行会议即将召开,将就通过跨境协议监管资本流动进行讨论,防范“热钱”将成为关键词之一。这是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东亚各国再次高密度地把“热钱”问题摆在了桌面上。 这一问题的大背景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日、欧等主要发达国家实施宽松货币政策和一系列经济刺激措施,向市场投放了巨大的流动性。 在新兴市场中,中国经济增长稳定,加之本外币利差及人民币升值预期等影响,更使国际资本对中国“青睐”有加。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统计,银行结售汇规模已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2010年前11个月已达到2.12万亿美元,超过2008年同期的历史最高水平,增长4%;同期银行结售汇顺差3515亿美元,同比增长48%。 这意味着,更多的资本更愿意持有人民币而非外币,这直接导致了中国外汇储备的进一步飙升。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达2.65万亿美元,比2009年末增加2491亿美元,是全球排名第二的日本约1万亿元外汇储备的2倍有余。 但“热钱”流入中国的真实状态颇难厘清。近日,外管局综合司司长刘薇接受了本刊记者系统访谈,对外界全方位解析“热钱”的定位划分、输入渠道、管治清单和政策思路,并阐释“高压打击”“热钱”态势的前因后果。 QE之果 财新-《新世纪》:今年以来,中国面临怎样的跨境资本流动形势?原因何在? 刘薇:2010年以来,国际经济持续缓慢复苏,国内经济保持良好运行态势,中国的外汇净流入压力有所加大。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主要发达国家新一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进一步推高全球流动性。新兴市场国家因此普遍面临汇率升值和资本冲击压力。二是中国经济基本面依然良好,吸引外资流入。三是受国内外宏观环境影响,境内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外汇结汇意愿增强,购汇意愿减弱。境内市场主体积极调整本外币资产负债结构,如企业大量借入美元贷款替代购汇,银行尽可能减少境外资金摆布而调回境内市场运用,也间接导致外汇净流入增加。此外也不排除套利资金利用各种合法渠道或工具的渗透式流入。 财新-《新世纪》:你如何分析美联储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影响? 刘薇:短期看,美国量化宽松政策可能使美元贬值,压低利率,对美国经济产生一定的刺激作用。但在中长期内,这一政策可能给全球经济带来通胀、资产泡沫等压力,使全球经济复苏和增长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一是可能使欧洲等部分发达国家经济雪上加霜。二是导致更多的投机资金流入新兴市场,加大新兴市场国家货币升值压力,并加大原本已高企的通胀压力。三是强化全球其他国家对美元贬值的预期,可能迫使其他国家采用干预货币升值,甚至货币贬值等手段,全球保护主义可能重新抬头。四是美元大量供应催生资产泡沫,如大宗商品、股票和房地产市场。五是美国是国际储备货币,大量发行美元,可能将通胀输出至全球。 因此,美国推出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影响是复杂的、深远的,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审慎评估,及时应对。 财新-《新世纪》:你谈到美国量化宽松政策加剧新兴市场国家通胀和资金流入压力,请问中国的银行结售汇飙升是否可作为热钱涌入的标志? 刘薇:我觉得有必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大规模外汇净流入不等于大规模外汇流入。一般地,以银行结售汇差额来衡量外汇跨境流动情况。外汇净流入即结售汇顺差的形成,既可能是结汇增加,也可能是售汇减少,或者是两者皆有。 今年以来中国的银行结售汇顺差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市场主体购汇意愿减弱,尽量以外汇融资或人民币方式对外支付,从而相应地减少了银行售汇。 二是资本流入不等于“热钱”。中国在不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仍存在部分资本管制,特别是有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抑制短期投机套利资本流入,不存在“热钱”流入的合法制度土壤。 正本清源 财新-《新世纪》:究竟什么是“热钱”,目前存在着很多争论,你认为怎样测算“热钱”的流入规模才是比较合理的? 刘薇:确实,当前国内外对“热钱”并无统一的定义。现实中,长期、短期资本可以相互转化,投资和投机也难以截然区分。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国家和经济体,以短期投机牟利为目的快进快出的资金通常被称为“热钱”。中国存在资本项目管理,短期资本不能自由进出,判断是否为“热钱”的关键是看资金流动是否具有真实、合法合规的贸易投资背景。 目前国内对“热钱”规模比较流行的一种测算方法是“新增外汇占款-贸易顺差-实际利用外资=热钱”。但对于这一方法,我认为并不可取,其得出的结论不利于正确认识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情况。 首先,这种测算方法涵盖的交易项目不全。除了贸易和实际利用外资以外,产生跨境资金流动的交易项目还有服务、收益、经常转移、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如按照这种方法,其他国际收支交易就都得打上“热钱”的标签,这明显与常理不符。而且,部分“热钱”是借道贸易投资流入的,可见此方法既有高估、也有低估,不太可能作出准确判断。 其次,这种测算方法在既没有解释外汇占款的形成机制,也没有明确外汇占款的构成要素的情况下,将其与国际收支交易两类不同范畴的统计数据进行比对,研究方法过于粗糙,且未考虑到货物流和资金流之间的时滞。 要判断“热钱”的真实情况,最重要的还是要基于事实。由于“热钱”通常伪装成合法合规资金流入,通过单纯的公式计算无法全面得出“热钱”流入情况。但是,对“热钱”的日常监测和查处,可为判断“热钱”流入规模提供一定的依据。例如,从2010年2月份开始,外管局开展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截至2010年10月底,共查实各类外汇违规案件197起,累计涉案金额73.4亿美元。 财新-《新世纪》:那在外管局的监测中,当前形势下是否有更多的“热钱”流入境内? 刘薇:在今年开展的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中,我们未发现“热钱”有组织、大规模跨境流入。从查获的“热钱”等违规资金活动的主体看,有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海外关系和经贸往来的外汇收入群体。国际上正规的大型金融机构,考虑到资本管制条件下的法律风险,我们很少发现其介入“热钱”违规运作的情况。 另外,随着企业、个人的市场意识不断增强,对利率、汇率等价格信号的变化更加敏感,部分市场主体为规避风险或实现利益最大化,在境内外资产摆布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如企业在贸易收付汇时,根据汇率变动,采取预收货款、延期付汇等方式调拨资金,这部分资金虽不能纳入到“热钱”的范畴,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加大了跨境资金流动的波动性,需要在政策上加以调控。 总的来看,今年以来中国跨境资本流入大多具有真实的贸易和投资背景,不排除有境外“热钱”流入套利,但这不是主流,不宜盲目高估和夸大“热钱”的规模。 财新-《新世纪》:既然在中国还保持着适度资本管制的情况下,“热钱”不能合法流入,那以外管局的观察,存在哪些流入的渠道? 刘薇:这些纯粹以投机套利为目的、无真实贸易或投资背景的“热钱”,利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等渠道开放度高、业务手续简便等特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违规或绕过法律规定迂回流入,且操作手法多样,比较典型的做法有: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从境外预收汇、多收汇将资金导入境内,结汇后投机牟利;有的资金以外商直接投资名义流入,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资本金虚假结汇,改头换面进入楼市、股市或另作他用;还有的个人规避结售汇年度限额管理,将大额资金分拆,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从境外分散汇入、结汇。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售汇等业务中,没有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使“热钱”有机可乘。甚至有的银行规避外汇管理规定,推出套利型贸易融资产品,表面上实现了“银企双赢”,但实际上却通过替代购汇或推迟购汇,加大了当前外汇资金净流入的压力,影响国际收支平衡。 因此,在中国,“热钱”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一是隐蔽性。由于“热钱”不具备自由流动的条件,其进出往往借助正常的贸易、投资等渠道违法违规流动或绕过法律规定以其他隐蔽方式迂回流动。二是复杂性。既有谋取短期境内外利差汇差的,也有谋取中短期境内资产价格上涨收益的。三是分散性,不易确定交易真实性质。但“热钱”也并不是无迹可循,只要抓住“热钱”的运作规律,不难发现线索、剥下其伪装。 “高压”清单 财新-《新世纪》:你谈到热钱并非无迹可寻,请问目前中国政府对“热钱”流入发现了哪些线索,主要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刘薇:跨境资金大量流入,将给中国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如引发通货膨胀压力和资产价格泡沫,加大货币政策操作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压力等。对此,2010年以来,中国政府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抑制“热钱”流入。 首先,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2010年2月起,在部分外汇业务量较大的省市开展了应对和打击“热钱”流入专项行动,并已分五批对部分银行、企业和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的处罚情况进行通报,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对“热钱”流动形成有力威慑。近期,外管局出台加强外汇管理相关措施,通过对银行结售汇头寸、出口收结汇、短期外债、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返程投资、外汇处罚等七个方面的临时性政策调整,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政策出台后,部分措施已取得初步效果,对一定时期、特定范围的跨境资金流入发挥了积极调控作用。 其次,加强部门协调,增强监管合力。如2010年,外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文重申境外个人只能在境内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的管理原则,遏制境外资金涌入境内房地产市场。 再次,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发挥汇率、利率等价格机制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和央行票据等数量型对冲工具,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加大对银行外汇风险的指引,增强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财新-《新世纪》: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多次提到“要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应如何理解“高压”一词? 刘薇:随着中国的外汇资源由短缺走向相对盈余,外汇管理主要职能不仅是保障外汇资源的获取和支配,更要实现资金流入与流出的均衡管理、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特别是近期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使跨境资金净流入压力有所加大,打击“热钱”、防范风险成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我们当前重点工作之一。所谓“高压”,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加大对违规资金的查处力度。明确当前“热钱”流入的重点渠道、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开展对“热钱”流动的精准打击,并进一步提高检查效率,有效防范和遏制“热钱”流入。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市场主体钻法律的空子。 三是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热钱”流入涉及多个环节以及银行、企业等多种主体。为此,外管局将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从跨境交易行为开始介入,各个环节彼此参照,及时发现疑点,抓住在表面合法性掩盖下的套利资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并不意味着控制或限制银行、企业和个人正常的外汇收支。对“热钱”的打击活动,将始终以不给市场主体增加额外成本为前提,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财新-《新世纪》:2010年10月底至今,外汇管理局连续发布了对商业银行、企业、个人、地下钱庄和网络违规外汇业务的处罚通报。请问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和国内资产价格增长的吸引力之下,这类“杀一儆百”的措施能否还能见效? 刘薇:通过通报,一是警示和教育违规主体,要求所涉及的主体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整改。二是揭露“热钱”流动的典型渠道和运作方式,使市场主体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合法经营,不要触犯法律底线。三是促进市场主体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认真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总体上看,通报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有利于营造打击“热钱”的社会合力,进一步提升打击 “热钱”流动的有效性。 “热钱”的投机套利本性,决定它总是逐利而来、为利而去,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对此,外管局将依法加强查处。银行违规的,要依法给予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追究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相关责任。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罚后,我们也会将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以儆效尤。 财新-《新世纪》:您刚才提到,近期外管局为阻挡“热钱”流入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已取得初步效果,能否具体说明一下? 刘薇:2010年11月9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贸易、外商直接投资、返程投资、境外上市等渠道的资金跨境流动,特别是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短期外债的管理,强化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的真实性审核义务。 2010年11月以来的外汇统计数据显示,在上述外汇政策作用下,外汇净流入有所回落:银行即期结售汇顺差下降,特别是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个人结售汇顺差下降相对明显;银行对客户提供远期结汇业务趋于谨慎,结汇明显减少;银行收付实现制头寸较有关措施出台前增加,显示外汇市场调控措施初现成效。 与此同时,境内外人民币升值预期有所减弱。2010年12月29日,境内外远期市场1年期人民币对美元报价分别为6.5807和6.4890,预期人民币升值幅度分别为0.7%和2.1%,较10月末分别下降1.5个和1.6个百分点。 当然,考虑到当前外汇形势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还要保持清醒,继续密切观察和积极应对。 财新-《新世纪》:请问下一步外管局还将采取什么措施打击 “ 热钱 ” ? 刘薇:对于防范和打击 “ 热钱 ” ,我们将继续坚持 “ 两手抓 ” ,在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采取措施抑制跨境资金套利活动,防范 “ 热钱 ” 大进大出产生破坏性作用,冲击境内资产价格,增大金融风险。 首先,继续对 “ 热钱 ” 等违规资金流入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找准银行等重点渠道,继续开展针对 “ 热钱 ” 流入的专项检查,加大外汇检查力度,严厉打击 “ 地下钱庄 ” 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改进外汇监管方式,完善跨境资金流入管理。完善贸易外汇管理,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资本金结汇管理,探索对结汇资金流向的后续核查和监管。完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加强银行表外融资监管。 再次,推动境内资本市场开放和资本流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允许更多类型的机构从事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业务,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选择、有重点地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运用汇率、利率等价格机制进行合理引导,避免给 “ 热钱 ” 提供持续套利投机的空间,切实维护好涉外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外汇政策环境。(完) 2011-01-10/safe/2011/0110/4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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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什么是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 答:本次扩大试点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类一般工商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试点地区提供面向境内外个人的外汇换人民币、人民币买外汇的双向兑换服务。 国际上,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一般由银行网点、特许外币兑换商和外币代兑机构组成,针对不同客户人群和客户特点构成多层次的服务体系。我国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经营机构属于特许外币兑换商,类似于境外的找换店。 二、问:为什么要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试点? 答:允许银行之外的一般工商企业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是完善个人兑换服务、丰富外汇市场主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2008年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北京、上海各选择一家特许机构进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试点,取得了预期效果,各界反响良好,提出进行试点的地区和机构较为踊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13个省市自治区、4个计划单列市扩大试点,增加试点机构数量,允许跨地区连锁经营,简化兑换手续,实施统一监管。上述试点地区有的是涉外经济发达、人员往来频繁的地区,有的是边境口岸城市或旅游中心城市,还有的是国家政策扶持地区,都有一定的兑换需求。 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能够弥补我国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的不足,形成银行、特许经营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利用各自优势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多样化个人本外币兑换的服务网络,更好地服务于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需要。 三、问:申请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需要哪些条件?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首先,个人不能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必须是一家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性商业企业(内外资均可)。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外资为等值外汇),并从事外币代兑业务六个月以上。其次,企业内部需要有一定数量的了解外币兑换业务和外汇管理政策的从业人员。再次,企业需要有适合开展业务所需的场地、系统、设施及安全保障,尤其是应该具备与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连接的软硬件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申请材料,外汇分局收齐材料后,对申办企业是否具备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当地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的实际需求、申请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等客观条件,把握审批节奏并适当调节经营机构的数量。 四、问: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有哪些管理内容? 答:这次扩大试点,总结了前期试点经验和对特许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制定了全国统一、规范的试点办法,同时兼顾合规性和便利性。主要包括:一是要求经营机构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兑换业务,将每个客户的兑换纳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控制;二是为体现小额兑换的特点,限定特许经营机构对单一客户当天累计兑换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三是要求经营机构的所有经营活动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并对外汇备付金实行限额管理;四是要求经营机构按月向外汇分局报送兑换业务相关报表,履行国际收支、反洗钱等统计报告义务;五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适应市场需求合理布局、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原则,把握审批节奏、调节机构数量,由点及面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五、问:目前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已有银行网点和外币代兑机构,特许经营机构的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去年个人本外币兑换(又称结售汇)量约有1700亿美元,其中境外个人兑换量约有240亿美元,市场潜力大、需求多样化。特许经营机构与银行网点和外币代兑机构在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上是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的关系。与其他两类机构相比,特许经营机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目前外币代兑机构90%设在涉外宾馆酒店内,主要作为宾馆酒店的配套服务设施,满足住店客户结算时的外币兑换需求,银行网点普遍集中在对公业务和居民密集区,而在机场、酒店、风景区等非居民集中的消费场所则网点设置较少,特许经营机构能够根据市场需要设置网点。二是银行网点一般有营业时间限制,部分节假日甚至不营业,外币代兑机构服务区域有限,而特许经营机构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随时延长营业时间,部分设在机场的网点能够24小时营业。三是相比于外币代兑机构,特许经营机构具有双向兑换及自主定价能力,而且人员专业化程度较高,能够识别主要国家货币现钞,及时掌握新的防伪技术,并具备基本的外语沟通能力。 六、问:此次扩大试点的地区有广西、云南、新疆等边境省份,请问边境贸易结算是否可以利用此次试点提供的服务? 答:此次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试点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个人,特别是满足进出境频繁地区人员的外币兑换需求,体现小额、便利的特点。本次试点将边境省份列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鼓励设立在边境口岸城市的特许经营机构加挂周边国家和地区货币进行收兑,如果该货币无法通过开户银行平盘,还允许特许经营机构选择其他渠道平盘,这将有利于引导当地合理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需求进入正规渠道,从源头抑制非法外汇交易,但可能难以完全适应边贸结算的需要,边贸结算应该仍主要通过银行渠道。 2009-11-11/safe/2009/1111/4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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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规定》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在当前世界经济金融逐步全球化、一体化背景下,境内企业对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在适应国际收支均衡管理需要的情况下,近年来外汇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改革和规范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政策措施。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等。 为进一步降低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槛,明确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运营方式,规范和健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外汇局拟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银行、企业等意见,《规定》于2009年10月12日发布,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实施将使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符合当前经济形势发展,有利于境内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同时,有利于推动银企合作、业务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服务业与国际运作接轨。 问:《规定》主要有哪些改革措施? 答:一是放宽了业务主体资格限制;二是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运营方式,规范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基本原则、业务结构、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明确由实施方案的受托银行(财务公司)负责进行申请及相关统计报备;三是进一步简政放权,《规定》中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核准等相关事宜均由外汇局分局(管理部)办理,总局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与健全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将《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内容完善并纳入《规定》框架中,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同时,进一步简化相关外汇业务核准手续,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受托银行(财务公司)可持业务资格核准文件为企业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包括境内企业内部成员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以及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问:上述措施实施后,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风险? 答:一是由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用于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可能会出现外汇资本金借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渠道进行结汇,规避现行外汇资本金结汇政策的风险。为防范上述风险,在《规定》中明确: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二是对于以外币资金池方式实现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为避免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真实性审核方式相冲突,在外币资金池的方案设计上规定:用于集中的自有外汇资金应“先落地,后集中”,并严格限定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等账户的收支范围,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总体而言,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风险有限,而且,也是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通过上述方案设计防范所涉风险。 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否适用于由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 答:适用,《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适用本规定”。 问:境内企业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以吸收内部成员外汇存款、对内部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是否需要外汇局核准? 答:境内企业若仅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以吸收内部成员外汇存款、对内部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则无需外汇局核准;方案所涉及的外汇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也无须经外汇局核准。 但若以委托贷款为法律框架实施外币现金池方式,则需由外汇局核准并应按照《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相关内容相比,此次《规定》中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原则变化,但相关内容更加科学、完善,如,此次在《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财务公司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关程序,即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后,才能按照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问:如何理解《规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及《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的关系? 答: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009-10-15/safe/2009/1015/4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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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 此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开户登记制度。境内企业符合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二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规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规模,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三是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事后报告制度;四是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此项政策的出台,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既可以平衡贸易项下的资金流出入,又可以切实便利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对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可减少其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有助于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完) 2010-12-31/safe/2010/1231/4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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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 2010 年 5 月 1 日 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省(市)开展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推动我国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举措,将大为便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减轻企业和银行负担。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针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充分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更新和方式转变。一是实现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二是大力简化了企业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企业成本,特别是保证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顺畅进行;三是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处罚相关违规企业。(完) 注:2009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方法进行了调整,按新方法统计的2009年末贸易信贷余额为1617亿美元。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2008年末贸易信贷余额相应调整为1296亿美元(原为1141亿美元)。 2010-04-07/safe/2010/0407/47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