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附件。 附件1: 2018年2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8-04-09/guangdong/2018/0409/1057.html
-
见附件。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3月29日) 2018-04-02/guangdong/2018/0402/1055.html
-
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3月29日) 2018-04-02/guangdong/2018/0402/1056.html
-
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3月29日) 2018-04-02/guangdong/2018/0402/1054.html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服务辖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通过加强政策宣传、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和现场走访等形式,帮助企业解决外汇业务问题,获得广泛好评。 加强对B、C类企业的跟踪辅导,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注重对B、C类企业跟踪辅导,促进企业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引导企业合规稳健经营。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履行辅导期报告义务而被列为B类企业,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除督促其及时完成相关报告外,还专门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开展针对性指导。如,针对该企业在部分海关无法打印纸质报关单的难题,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积极协调海关部门及银行,帮助企业顺利完成进口付汇手续,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目前该企业经营规范,各项外汇监测指标恢复正常,已恢复为A类企业,为此,特向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发来感谢信,高度赞扬该中心支局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深入了解企业困难和需求,帮助企业解决业务难题。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集成电路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东莞市政府重点引资项目。近期,在对该企业进行政策宣讲时,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了解到企业有一笔退汇业务遇到难题,于是主动联系经办银行,查询该笔退汇业务的详细情况,并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积极帮助企业顺利完成退汇业务。该企业非常赞赏该中心支局务实便民的工作作风,并写来感谢信表示感谢。 2018-07-19/guangdong/2018/0719/1158.html
-
2018年以来,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结合实际,在全辖开展“落实十九大精神 外汇服务百企行”活动。活动开展以来获得各方好评,银行反映效果良好,多家大型企业发来感谢信,并得到《南方日报》等地方主流媒体的“点赞”宣传。 一是走进企业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联合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走访辖内近两百家涉外企业,了解企业需求,传导外汇政策,促进利用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降低资金运用成本。 二是答疑解惑充当企业财务助手。举办多场专题讲座和业务座谈交流会,宣讲外汇管理政策,指导开展外汇业务,增强企业外汇结算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地参与跨境贸易投融资活动。 三是多策并举广泛科普外汇知识。多渠道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加强与企业互动,利用微信、QQ、二维码等电子媒介推送宣传信息,派发近9万份《市场采购外汇管理知识问答》《个人外汇知D点》等宣传折页,并在地铁等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在银行网点、各地市政务大厅播放宣传动画视频。 四是联系实际出实招促发展。深入研究企业需求,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指导意见》(粤汇发〔2018〕25号),集中推出20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18-07-13/guangdong/2018/0713/115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此项申报的具体要求,根据《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18〕8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相关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7月11日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2018-07-19/guangdong/2018/0719/1155.html
-
为加强对辖内国际收支业务的指导,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2018年26-27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广州举办国际收支业务培训。辖内各中心支局和发卡银行、广州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和直接申报主体相关业务负责人共200余人参加培训。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紧扣当前国际收支形势和工作重点,分别就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作专题讲授,还特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家介绍完善银行卡管理的主要思路和措施,解读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现和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等政策。参训代表表示,培训拓宽了视野,有助于更清晰全面地了解国际收支业务,对增强银行合规经营和企业依法申报意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018-07-13/guangdong/2018/0713/1153.html
-
问: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是否可以境内外汇划转运费? 答: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外汇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划付方金融机构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2018-07-11/guangdong/2018/0711/1150.html
-
问: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有何规定? 答: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并且携带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并且携带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由当地外汇局签发。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2018-07-17/guangdong/2018/0719/1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