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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一是发挥组织合力。结合“3·15”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联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反洗钱部门,工商部门,证券、保险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等组织机构,共同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普及外汇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关注度。 二是重点宣传个人外汇政策。向市民展示非法买卖外汇、参与非法互联网炒汇的危害性,引导市民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外汇业务,提高识别非法金融广告的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面向基层。深入街道、村镇、社区,讲求实效,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宣传形式以广场、街头宣传为主,通过设立柜台摊点,现场讲解、派发宣传单、悬挂标语、展板展示、解惑答疑等方式,直接面向个人宣传,培养公众合理合法用汇理念。 2018-03-28/guangdong/2018/0328/1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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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是海洋渔业大县,村民多以出海打渔为生,经常接触外币。近日,为让更多村民了解外汇政策,保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籍阳江市金融青联、文联联合人民银行阳西县支行开展“我们的中国梦 金融精准扶贫文艺下乡志愿演出活动”的契机,深入阳西县溪头镇石港村,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 活动当天,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在溪头镇石港村文化广场现场设置咨询、宣传服务台,摆放宣传展板,张贴宣传海报,向群众发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册、普及外汇管理知识宣传画册、外汇违法案例警示等折页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咨询。当天晚上,有关主办部门联合举办“我们的中国梦,金融精准扶贫文艺下乡志愿演出活动”晚会,将本次宣传活动气氛推向高潮。阳西县广播电视台、阳西政府网、阳西报社对宣传活动进行了专题报道,进一步扩大外汇知识宣传影响力,增强群众的外汇守法意识。 2018-03-14/guangdong/2018/0314/1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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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中山市中心支局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联合中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中山市证券行业协会、中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开展“打击非法外汇买卖、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在中山市兴中广场举行,外汇局中山市中心支局通过悬挂横幅、设摊宣讲、派发外汇管理知识问答资料及宣传彩页、现场答疑等方式,对贴近百姓民生的个人外汇业务金融知识进行了宣传,加深了群众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认知度和熟悉度,增强合法合规用汇意识,取得较好宣传效果。 2018-03-27/guangdong/2018/0327/1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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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韶关市中心支局积极参加韶关市团委在韶关市风度名城广场开展的“新时代新思想,我志愿我善美”学雷锋服务嘉年华活动。 针对外汇投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等情况,外汇局韶关市中心支局以“学习金融知识,远离诈骗陷阱”为主题,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讲解个人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措施等,并现场答疑,为市民防范电信诈骗支招。 2018-03-16/guangdong/2018/0316/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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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名单 2022-07-27/guangdong/2018/0328/1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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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6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考核年度(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的通知》(汇综发〔2017〕31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81(经常项目司),010-68402311(资本项目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2月28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 2018-03-14/guangdong/2018/0314/1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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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各交易所、各协会、各下属单位,各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保持稳定,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环境逐步改善。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现就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商业银行在资本工具创新方面的有益探索,营造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基础设施,研究修订配套制度,支持商业银行在强化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 三、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四、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分散集中度风险,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 五、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一是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总结资本工具发行审批的现有做法,探索并联审批。二是完善储架发行机制。逐步完善储架发行审批制度,探索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的工作机制。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商业银行) 2018-03-21/guangdong/2018/0321/1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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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2018-03-26/guangdong/2018/0326/1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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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局、外汇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现就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7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做好联合年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 2018年3月12日 2018-03-20/guangdong/2018/0320/1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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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区地市分局外汇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2025年10月9日更新) 2025-10-11/guangdong/2018/0418/10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