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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审核权限下放后的衔接工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前领取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可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日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照《指引》规定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到期后不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缴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即可自动终止外汇保险业务。 二、本通知发布前,未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或经办银行补办外汇登记手续。 三、为便于事后管理和监测,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对辖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外汇账户进行全面清查和核对,确保各类账户信息按规定如实报送。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五、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2:指引附1 终止外汇业务备案申请表 附件3: 指引附2 废止文件 2015-04-28/sichuan/2015/0428/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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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现印发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依据《指导意见》,选择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对于试点业务的开办,各分局应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视情通过事前征询、事后告知等方式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审核质量。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附件: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2015-04-27/sichuan/2015/0427/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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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2年2月) 2022-04-02/qinghai/2022/0402/1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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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以下简称《评估内容》,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合规经营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内容》,公平、公正地对辖区内银行进行评估。 三、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四、《评估内容》自2021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年度开始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的通知》(汇综发〔2020〕3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1年9月26日 2021-10-18/qinghai/2021/1018/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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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分配以前年度利润的,截至上一年度并无亏损,但本年度有亏损,是否仍可支付利润? 答:是。企业在申请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只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存在可分配利润或已分配未汇出利润,即可办理利润汇出。 2022-04-29/qinghai/2022/0429/1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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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可多张备案表合并支付吗?如支付金额为60万美元,同一付款人和同一收款人,同一合同项下,税务备案表开立两份,金额分别为30万。 答:可以合并使用。 2022-04-21/qinghai/2022/0422/1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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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给国外的女儿、外孙女汇生活费,金额未超过5万美元,如何判断该笔资金购汇的真实意图? 答:如果个人是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购付汇,可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无需审核相关材料。如果银行对交易真实性存疑,可按照展业原则合理审查,确认该笔资金用途确为境外亲属生活费即可。 2022-02-25/qinghai/2022/0225/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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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夫妻二人,其中男方是境内个人,女方是境外个人。男方购汇汇给女方赡家费,超过5万美元的部分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境内个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用途材料办理。具体到该笔业务,可凭结婚证、生活费证明等材料办理。 2022-03-18/qinghai/2022/0318/1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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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个人既持有中国护照又取得了国外长久居住权,同时又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应该属于境外个人还是境内个人? 答:需根据其办理业务时所持的身份证件类型确定。在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上,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个人为境内个人;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个人视为境外个人管理。 2022-02-11/qinghai/2022/0211/1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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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甲是境外个人乙的父亲,两人境内、外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间的划转按跨境交易办理,即境内个人划转给境外个人,按境内个人汇出的相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划转给境内个人,按境内个人跨境收入的相关规定办理。同时,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划转,应符合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的规定。 2022-03-04/qinghai/2022/0304/1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