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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浙里汇 汇万民”外汇助企惠民的号召,5月29日,由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主办、中信银行绍兴分行承办的“跨境开放汇万企 汇率避险进万户”政策宣讲会在绍兴举行。 近年来,浙江高水平开放地不断扩大,给浙江企业带来了更大机遇,常态化的汇率双向波动则对企业稳健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会上,中信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专家结合近期市场热点对外汇市场形势做了剖析和展望,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外汇局专家解读了跨境贸易投融资高水平开放新政,并介绍了近年来外汇局出台的一系列外汇便利化政策。中信保专家还就国际贸易风险动态作专题分析,为企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风险防范建议。 “中信银行外汇管家式汇率管理服务很有特色,省分行级交易员亲自服务,定期来实地给我们传经送宝,把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提供给我们参考,建议和判断都比较中肯。”会后,一位参会代表说。近年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持续打造中信外汇杭州模式,通过组织架构改革调整,不断提升外汇产品经理能力建设,扎根市场,服务实体,坚持以专业为客户创造价值,赢得企业诸多好评。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会议进一步畅通了政银企的沟通渠道,有效帮助外贸企业了解外汇市场形势及跨境政策,得到参会企业高度评价。下一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将继续提升服务能力,拓宽服务途径,加深服务力度,全力做好跨境企业的金融保障工作,持续宣导风险中性理念,致力于提升全省外贸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为浙江省外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4-06-11/zhejiang/2024/0611/2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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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3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3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0984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226亿美元,债券类投资4758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187亿美元、2567亿美元、959亿美元、763亿美元和358亿美元。2023年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6208亿美元、3532亿美元和1243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57%、32%和11%。(完) 2024-06-11/zhejiang/2024/0611/2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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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3.0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9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9.5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0万亿美元)。 2024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89.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56万亿美元)。 2024-06-11/zhejiang/2024/0611/2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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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320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312亿美元,升幅为0.98%。 2024年5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内生动能持续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不断巩固,将为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6-11/zhejiang/2024/0611/2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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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2024-07-10/zhejiang/2024/0710/2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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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26/zhejiang/2024/1126/2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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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至11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召开2025年浙江省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总结2024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长刘玉苓作工作报告。张全兴、冯子兴、杨仁荣、郭锐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24年,面对内外部复杂严峻形势,浙江省人民银行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行总局、浙江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党的建设、机构改革和业务履职,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为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发挥“经济大省要挑大梁”作用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一是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浙江“红色根脉”优势,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巡视和审计整改。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二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有力有效。积极营造浙江经济发展的良好货币金融环境,及时落实降准、降息等各项货币政策,支持浙企发债融资。高效落地一揽子增量金融政策,与省级部门协同推动政策在浙江落地见效。强化利率政策传导落实,促进浙江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三是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强。金融“五篇大文章”政策体系在浙江逐步建立,全省科技服务业、绿色、普惠小微、数字经济、养老产业贷款余额增速均高于各项贷款增速。用足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快政策工具在浙江落地。区域金融改革示范作用有效发挥。 四是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有效防范化解。加强监测评估和风险警示,有力维护浙江金融安全稳定。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序下调房贷最低首付比例,推动建立存量房贷利率常态化调整机制。持续推动中小金融机构稳健发展,有力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五是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工作取得新进展。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推动17项政策在浙江落地见效。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应用扩大至全省,汇率避险服务持续优化,外汇支持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人民币跨境应用场景取得新突破,开展首办户拓展、示范户评选、重点户对接行动,多措并举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六是基层央行金融管理和服务提质增效。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全省建成并运行9个支付便利化优质服务区,外籍来华人员和老年人支付环境大幅改善。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科技赋能,征信服务、现金供应、国库服务、金融业综合统计等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七是机构改革和内部管理履职效能提升。稳妥落实机构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县域金融管理服务,确保县域金融服务质效不减。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树牢底线思维,货币发行、会计营业、安全保卫、网络安全、后勤服务、保密、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质效明显提升。 会议强调,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稳妥推进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深化区域金融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贡献金融力量。2025年重点抓好7个方面工作: 一是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不断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持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从严从实抓好巡视和审计整改,建立健全巡视整改工作机制。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深入开展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二是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围绕“五篇大文章”、“两重”“两新”、新质生产力、消费等重点领域,深入挖掘有效信贷需求,加大投放力度。提升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大债券市场对科创、绿色、小微、普惠、消费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支持浙江经济回升向好。 三是统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建立工作体系,深化与浙江省发改、科技、经信、环境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强化政策衔接、供需对接和业务支持。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深化杭州、嘉兴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统筹推进普惠、绿色、养老、数字金融发展。 四是稳妥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立足宏观审慎定位支持浙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城施策”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推进力度。统筹推进央行评级等工作,防范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持续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加强金融市场参与机构监督管理。 五是本外币协同支持稳外贸稳外资。持续释放高水平试点政策红利,推动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升级扩围,加大对跨国公司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支持力度,稳妥有序推进展业改革提质扩面。持续深化汇率避险服务,推动融资担保增信政策增量扩面。聚焦贸易投资便利化,在全省开展“跨境人民币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年”活动。 六是进一步优化基层央行金融管理和服务。强化履职法治保障,持续优化县域金融服务。久久为功做好支付便利化工作,推动支付便利化优质服务区加载更多实用性强、便民惠民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数字支付之省”建设,优化征信服务供给,深化金融科技应用与管理,不断提升经理国库质效,做好现金服务与数字人民币试点。 七是全面强化内部管理。持续做好机构改革相关工作,确保履职运转高效安全。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水平,确保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安全高效有序运转。 2025-01-13/zhejiang/2025/0113/2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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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人民币汇率进一步市场化,汇率走势呈现出双向波动、弹性加大的特点。企业原来“以不变应万变”的汇兑旧模式,已然不能适应当前汇率新形势。企业汇兑损益对订单利润影响日益加大,甚至可能危及企业经营,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提前布局,制定了《浙江省全面深化汇率避险服务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部署银行业加大宣传、优化产品、改善服务,着力提升全省汇率避险服务质效,努力增强浙江地区外贸企业“体质”,让浙江企业更好适应人民币双向波动常态。 旧模式遇新问题,汇率波动添烦恼 “以前业务员框定订单采购汇率,基本根据下订单的时间的汇率,保底按7.0的汇率。实际付款时,汇率大差不差,肯定是有的赚的。这两年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真的大了很多,订单的利润也受到很大影响,生意是越来越难做了!”企业财务无意间的吐槽,引起了到企业走访的银行客户经理的注意。 浙江某企业是业内领先的大宗商品供应链集成服务商,公司主营钢材、炉料、木材、油品等产品,企业有大量进口付汇需求,采用进口信用证方式对外结算,结算币种以外币为主,企业基本通过即期方式购汇。随着行业逐步复苏,企业今年以来的进口业务量增长显著。但是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弹性显著增强,企业进口业务项下购付汇面临较大的汇率不确定性,对企业的经营利润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汇率避险一条龙,银行服务来帮忙 工商银行浙江分行积极响应金融服务实体的号召,客户经理及时会同外汇联络员、分行金融市场产品经理等人再次实地走访调研该企业,了解企业的具体需求与面临的痛点。2023年以来,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大背景下,人民币汇率整体波动幅度最大超过9%,企业订单利润也受到了很大影响,企业也切身感受到了汇率市场的风险。工商银行建议该企业把汇率波动纳入日常的财务决策,建立内部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将锁定订单成本作为管理目标,结合付汇币种、结算周期综合运用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降低汇率波动对企业财务的负面影响。同时,向企业介绍了远期结售汇、掉期结售汇、期权等汇率避险产品。中行、农行、建行等银行也纷纷上门向企业宣导风险中性理念,建议客户提前进行汇率锁定。 “在订单签订时,就已经把后面购汇的汇率考虑进去了,后面汇率变动跟我们就没有关系了,我们只要专心做业务就可以了,太好了,我们要试一试!”企业财务激动的说。 银行产品巧应对,降本增效效果好 2月下旬,企业通过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办理进口即期信用证开证业务,从开证到单付汇的结算周期约为3个月,企业寻求相应的汇率避险方案,同时表示希望降低套保成本。工商银行外汇联络员基于企业缺乏衍生业务办理经验,建议企业办理基础的远期结售汇规避汇率风险。 “远期结售汇这个产品是可以的,但集团对我们成本控制有一定的管理要求,这个价格我们不太能接受!”企业财务为难的说。 中行、农行、建行等多家银行也纷纷向客户递出了橄榄枝,中行建议客户在实需背景的前提下,通过掉期的方式规避汇率风险,一方面可以解决客户人民币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提前低成本锁定远期购汇汇率;农行建议客户通过远期购汇的方式锁定远期汇率风险;建行建议客户通过远期和期权组合的方式,在锁定部分汇率风险的同时降低远期购汇成本。 为了让企业满意,工商银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产品创新,在不扩大企业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期权组合,模拟远期购汇,达到降低购汇成本的效果,向企业推荐办理风险逆转购汇期权组合。即企业买入执行价格较高的看涨期权、卖出执行价格较低的看跌期权,两笔期权币种、期限、金额相同。在到期日,若市场即期汇率在锁定的汇率区间内,企业可按照市场即期汇率购汇;若市场即期汇率低于看跌期权执行价格或高于看涨期权执行价格,企业相应按照区间下限或上限的汇率进行购汇,从而将未来购汇的价格锁定在某汇率区间内,同时期初无需支付期权费,降低锁汇成本。设计上,上限汇率和下限汇率相差仅一个点,达到与远期购汇近似效果。 “真想不到,你们还有这种产品,虽然看着稍微复杂了点,但是实实在在省了不少成本啊,这个期权产品蛮好的,我们就按这个价格锁定吧!”企业财务综合各家银行产品后,最终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了在工商银行办理汇率避险。 口碑营销推广快,正向引领少不了 “总算第一笔做下来了,以后就简单了。昨天隔壁张总行还在问我,现在汇率波动这么大,今年报价很难报,不知道怎么办。我说你找工行李经理,她会给你想办法的。哈哈”。企业财务高兴的和工商银行客户经理打趣道。 得到客户正面反馈后,工商银行将本次成功案例下发辖内机构学习借鉴,同时摸排辖内大型企业购汇需求,对目标企业开展针对性汇率避险宣导,截至今年9月,成功为全省数十家企业办理了近4亿美元风险逆转期权组合汇率避险产品,为企业降低成本近1千万元。产品的推出,得到了企业的肯定,也带动了该产品的横向传播,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推出了类似产品满足辖内企业的需求。例如,浙商银行“购汇通”、宁波银行“区间宝”期权产品等等,浙江银行业汇率避险服务再升级,也让更多的企业从中受益。 2024年是三年行动收关之年,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的指导下,全省银行业积极行动,持续优化汇率避险服务,着力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坚定践行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为浙江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4-11-26/zhejiang/2024/1126/2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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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进入常态,汇率避险关系着涉外企业健康长远发展。传统外贸企业通常具有一定的汇率风险管理意识,能掌握一定汇率避险类产品运用,接受常态化开展套期保值的理念。而如跨境个体工商户、市场采购、外综服平台等外贸新业态企业往往因缺乏对汇率风险管理的认知,企业人员也不知道如何运营外汇产品进行套期保值,也不了解汇率避险类产品运用原理和使用方法。企业需要全面细致的指导来从容应对汇率市场波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百县万企”汇率避险专项宣传服务活动,重点聚焦省内县域外贸新业态企业,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不知道”“不会做”“做不好”的问题。 小个体也能办理大业务 “张总,最近生意怎么样啊?” “啊呀,别提了,今年我们生意倒还可以的,就是最近汇率下来好多赚的钱反而少了。说老实话,像我们这种做跨境的个体户,利润本来就不高,主要就是跑个量。现在汇率一跌,你看,我这几笔单子算白做了。后面几笔单子我想把汇率定高一点,但又担心单子飞了,正发愁呢。哦对了,正好你过来,你帮我看看,你们工行有没有汇率方面适合我的产品,让我少亏点啊。” “张总,你按照订单成本核算时候的远期汇率锁定价格,就不会亏啦。我们有款“个体保”产品,是专为外贸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远期结售汇产品,您可以办理下试试。” “远期结售汇啊,这个我听朋友说起过,之前都是大公司才能做的高级业务吧。但我是个体户哎,也可以做吗?” “张总,您放心,我们工行的产品是合规的。原来政策这块,个体工商户是不能做的,现在政府和监管部门都特别支持小微企业和跨境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这块早已经放开了,个体工商户也允许比照对公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了。这不,我们今天来市场就是宣传这个产品的。” 近年来,工商银行积极开展跨境个体工商户的汇率避险业务,为广大商户汇率避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有效保障其利润不受汇率下跌的影响,成功规避了汇率风险,为业务的稳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创新服务助力新业态企业 为更好的服务金华地区新业态企业的汇率避险需求,浙商银行积极践行“外汇联络员”工作机制,加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对客宣导。在浙江省内银行同业间首批对接义乌市场采购贸易信息联网平台,打造行内外系统互联互通,推出针对跨境个体工商户手机银行在线远期结汇功能,通过平台额度管控进行贸易背景真实性校验,高效合规地打通汇率避险最后一公里。近年来,浙商银行持续打造“随心结、安心汇、放心锁、同心贷”四项特色服务,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线上线下“双通道、双便利”,2023年为当地跨境个体工商户办理远期结汇锁定超千万美元,同比增长超200%,大幅提升了金华地区新业态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要想成本控制好,套保业务少不了 义乌市某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日用百货出口业务,主要通过市场采购方式每年向欧美地区出口各类日用商品,与境外客商的结算汇率与实际结汇汇率的差异部分完全由公司自身承担,在人民币汇率呈现出宽幅双向波动走势之下,企业面临的汇率不确定性风险加剧。建设银行在银企合作中持续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使得该公司最终考虑通过汇率避险工具规避风险,根据自身订单的成本及财务经营目标,选用远期结汇产品对未来的汇率进行锁定。建设银行亦及时响应客户所需所想,针对客户经营规模和业务需求,向其推介了“小微快易2号”产品,并为企业减免了远期业务的初始保证金。10月当月,企业在建行首度办理远期结汇业务20万美元。企业负责人表示,远期结汇业务帮助企业实现了稳定的汇率套保效果,其确定的远端交割汇率也为企业的财务成本控制带来立竿见影的成效。 办理远期服务,锁汇不烦恼 杭州市某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除了自主经营货物贸易进出口外,还通过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众多中小出口企业提供通关、物流、检验、退税、外汇、金融等服务。在日常走访过程中,杭州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该企业在汇率避险方面存在痛点。一方面,其自营业务呈现“订单多、金额小”的特点,在银行做锁汇业务较为繁琐。另一方面,其服务的部分中小出口企业对汇率避险了解甚少,汇率风险总体敞口较大。在近几年人民币汇率呈现宽幅双向波动的背景下,企业的套保需求越发强烈。在充分了解企业的需求后,杭州银行立即制定相应的汇率避险方案。对于其自营业务,杭州银行远期产品能完美契合企业“锁成本”需求,企业可通过杭州银行企业网银——“钱塘汇交易”模块进行线上办理,相关牌价实时刷新,所见即所得,并支持业务存续期管理、担保管理、估值查询等功能,实现全流程线上化操作,极大程度地降低了企业的操作成本。对于其服务的中小出口企业客群,杭州银行定期开展“汇率避险”专题沙龙,提供一对一、个性化的汇率避险服务方案,助力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 2024年是三年行动收关之年,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的指导下,全省银行业积极行动,持续优化汇率避险服务,着力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坚定践行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为浙江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4-12-27/zhejiang/2024/1227/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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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浙江省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提升外汇领域特色服务,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取得积极进展。2023年浙江省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出口占出口总量的49.7%,增长贡献率119.6%,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跨境收支总量从2013年的980.8亿美元增长至2023年的2776.3亿美元。 政策赋能,推动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 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浙江宁波北仑成为首批试点地区之一。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浙江全域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浙江省分局制定《浙江省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为政策落实提供了制度基础。截至目前,高水平开放试点在浙江稳步推进,全省优质企业近5000家,中小微企业占比超80%,累计办理便利化业务85万余笔,涉外经营主体获得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现在我们给德国的客户汇款,10分钟内即可办理成功,真真切切感受到了便利化政策带来的快捷高效!”有企业负责人表示,政策出台前公司每次付款需提前准备贸易合同发票、报关单等资料,银行审核时间也长。政策出台后试点银行将企业纳入优质企业名单,为其提供便利化措施开展经常项目资金跨境支付,公司跨境付款无需提前准备材料,只需要在电脑网银上填一下交易付款信息,就能在很短时间内办理成功,大大提高了付款效率,节省了人力物力。 创新产品,助力中欧班列贸易运输做大做强 中欧班列(义乌)于2014年首发,目前已累计开行超10000列,通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城市达47个,运量稳居全国第三,辐射欧亚大陆50多个国家。多年来,浙江省企业积极主动运用中欧班列开辟贸易新通道,有效提升了贸易效率。如浙江乌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中欧班列(义乌)为核心,建立了铁路、海运、跨境汽运、空运的多式联运综合物流体系,为出口企业提供一站式的物流服务。 针对中欧班列(义乌)物流企业的融资需求,浙江省分局指导辖内银行运用数据处理技术挖掘平台信息,积极探索企业融资服务新模式。聚焦多式联运业务中不同国家地区间换单手续繁琐、缺乏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的全程提单、中小微中欧班列企业融资难等难点堵点,建设银行金华分行积极推进铁海联运“一单制”电子提单试点,采用提单项下货物质押模式,为中欧班列进口企业开立国际信用证及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服务,实现了“国际物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 因势而进,有序支持企业赴海外投资建设 直接投资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支持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渠道,引导辖内企业全面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有效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至关重要。浙江省分局持续支持辖内企业高质量走出去,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申报辅导、风险分析等系列配套服务,推动企业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产能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如振德医疗肯尼亚项目、捷昌线性捷事达(匈牙利)项目、三花智能控股波兰项目等有序落地,为企业自身发展及互利共赢创造了新的空间。 以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于2010年涉足印尼矿产资源的收购及开发业务,成为印尼第一家既拥有镍矿资源又建有镍铁冶炼厂的中国企业。深耕印尼10余年,由该集团主导建设的振石印尼华宝工业园区也于2023年获评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园区定位于打造“红土矿—镍铁—不锈钢”以及“红土矿—新能源电池材料—新能源电池及回收”的全产业链加工制造基地,企业在打造完备的境内外产业链同时,运用先发优势,为后续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较为成熟安全的产业园区,助力走出去企业走实、走稳,有效减少境外投资风险。 积极作为,深化跨境人民币结算规避风险 浙江省分局联合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印发《关于开展跨境人民币便利贸易投资专项行动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企业需求,开展“面对面”政策宣传和“一对一”服务对接,提升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便利性,助力“一带一路”建设迈向新征程。2024年1-9月,浙江省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超5000亿元,同比增长23%。 以浙江鼎森控股有限公司为例,2022年8月该企业计划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津巴布韦投资钢铁项目,会同境外企业联合成立钢铁公司,总投资达9330万美元。针对该投资项目,浙江省分局和银行机构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在汇率双向波动的形势下,倡导企业运用“本币避险”,并为企业量身制定综合服务方案。同时优化银行业务系统,丰富结算渠道,顺利完成钢铁厂投资款的本币结算,成功规避了汇率风险,对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深化人民币在非洲国家使用具有示范意义。 展望未来,浙江省分局将以更主动的姿态、更有力的举措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持续优化服务、推进改革,努力为书写浙江开放同世界交融发展的美好画卷作出贡献。 2024-12-11/zhejiang/2024/1211/2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