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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3月,银行结汇10153亿元人民币(等值1513亿美元),售汇10565亿元人民币(等值157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412亿元人民币(等值6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474亿元人民币,售汇964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6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679亿元人民币,售汇92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46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526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301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22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73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679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305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021亿元人民币。 2019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29443亿元人民币(等值4362亿美元),累计售汇30050亿元人民币(等值4454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607亿元人民币(等值9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2734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750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5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09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54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45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357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25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2320亿元人民币。 2019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095亿元人民币(等值2995亿美元),对外付款20248亿元人民币(等值301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53亿元人民币(等值23亿美元)。 2019年1-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9387亿元人民币(等值8800亿美元),对外付款55711亿元人民币(等值825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676亿元人民币(等值54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 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9-06-03/hebei/2019/0603/1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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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9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2月末上升86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9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988亿美元,较2月末上升86亿美元,升幅为0.3%。 3月,主要受中美经贸谈判、欧美央行货币政策预期调整、英国退欧不确定性等多重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上升,但金融资产价格也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今年以来,尽管外部环境不平衡、不确定因素较多,但我国经济延续了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向好的趋势逐步显现。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更趋平稳,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状况进一步改善,为外汇储备规模稳定提供了坚实基础。 往前看,全球政治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不确定性有所上升,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金融资产价格仍处高位,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可能加大。但我国经济运行将保持在合理区间,随着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汇率“自动稳定器”功能逐渐显现,总体有利于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保持稳定。 2019-05-22/hebei/2019/0603/1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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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9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宋耐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了河北省外汇管理业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承德市2018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了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安排部署了2019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任务:一是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二是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三是强化外汇监管,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四是严格外汇执法检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五是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文化建设和队伍建设。 承德辖内8家外汇指定银行主管外汇业务的行长、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外汇管理科全体同志共49人参加了会议。 2019-05-29/hebei/2019/0603/1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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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目前,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可暂不进入待核查账户,B、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因此,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发生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时,可不开立待核查账户。 2019-05-08/hebei/2019/0520/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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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关于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的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可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的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因此,A类企业的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的外汇收入,仍必须进入待核查账户。 2019-05-09/hebei/2019/0520/1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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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以及主办企业、境内成员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2019-05-20/hebei/2019/0520/1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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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至11月,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在企业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2019-05-15/hebei/2019/0520/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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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2019-05-10/hebei/2019/0520/1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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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副局长 2024-10-31/hebei/2019/0520/1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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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关于正式推广河北省服务贸易等项目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经过邯郸、雄安新区等地成功试点运行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备案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服务贸易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备案编号,银行根据备案编号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付汇。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目前仍保留办税服务厅现场受理渠道。 三、温馨提示 (一)付汇银行网点不在河北省范围内的,备案人网上录入备案信息时可手工录入银行营业网点名称,外省银行可通过登陆电子税务局实现备案信息查验。 (二)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网上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扫描件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三)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备案表未通过查验被银行退回的,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现场重新备案。 (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银行查验的备案表,以及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备案表,如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本通知自2019年9月30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当地税务局和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09-30/hebei/2019/0930/14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