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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等三个文件,并于5月6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分局密切关注外汇收支形势的最新变化,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异常跨境资金的大量流入。对此,浙江省分局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传达贯彻总局会议精神,第一时间全面部署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工作。 浙江省分局于5月6日下午总局视频会议后分别召开了在杭外汇指定银行和全省外汇管理分支局(电视电话会议)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项工作部署会议。会上,局领导就本次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工作的重要性以及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入专项考核评价工作的必要性。二是要统一思想,在加强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类管理时遵循应有的原则。三是规范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强化银行代位监管职责。四是要把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列为银行专项考核内容之一。 2013-06-05/zhejiang/2013/0605/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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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政放权。下放法人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以及资金本外币转换的审核权限,取消省级及以下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事前核准,取消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资格每三年重新核准的要求。二是规范管理。明确跨境保险、外汇资金运用、受托管理外汇资金等业务规则,规范保险机构外汇账户的使用。三是整合法规。废止涉及保险业务的8个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四是简化手续。经办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可简化外汇保险业务审核材料。允许同一法人保险机构内部集中收付保险项下外汇资金。五是完善监管。明确数据报送要求,加强对外汇保险业务及相关外汇收支的事后监测和核查。 《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2015-01-27/zhejiang/2015/0127/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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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2014年下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法规清理工作,完善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等规定,并结合外汇管理改革的推进,对部分外汇管理法规予以集中废止或宣布失效。在此基础上,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59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定期梳理更新《目录》,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 2015-01-15/zhejiang/2015/0115/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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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4-05-21/zhejiang/2014/0521/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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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经研究,在综试区 “单一窗口”平台实现数据“三流合一”的基础上,浙江省分局推出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的外汇管理措施,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八项措施操作规程》(见附件1)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见附件2)。 一、简化名录登记手续,调整业务办理流程。电商企业在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备案后,由“单一窗口”将名录登记相关信息要素发送给外汇局,外汇局将企业信息录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名录登记。 二、允许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物贸易收入免于进入待核查账户。在综试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数据信息完备的条件下,允许经浙江省分局认定的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降为B、C类,则应遵守现行管理政策。 三、简化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允许人工批量报备数据。综试区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月向外汇局报备进出口收付汇差额总额(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及明细数据电子表,不需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逐笔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四、进一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提高支付机构货物贸易交易单笔限额。将试点支付机构办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项下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5万美元提高到等值20万美元,业务办理主体应为综试区“单一窗口”备案的A类企业。 五、简化个人电商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程序,进一步便利个人贸易发展。境内个人电商在“单一窗口”备案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银行线上办理个人贸易跨境外汇收支结算业务,不受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结售汇总额限制。个人开展对外贸易同时还应遵守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电商自行收汇。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发展平稳顺畅、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允许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且确需自行收汇的企业电商和个人电商,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外汇局报备后自行收汇。 七、推动银行与综试区“单一窗口”联网,实现网上结算。支持银行与综试区“单一窗口”互联互通,按“展业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网上支付需要。 八、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有效实施主体管理。开展非现场数据监测和分析,发挥综试区“单一窗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商务、工商、邮政等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联合监管,有效防控风险。 在实施中如遇问题,请与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联系人:陈铮、 葛晋亮,联系电话:0571-87686108、87686104。 附件1: 操作规程 附件2: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 2016-01-04/zhejiang/2016/0104/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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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结合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扩流入”精神,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对跨境电商B2B2C经营和销售模式展开快速调研,并就跨境电子商务B2B2C模式引发的贸易结算问题与商务部门沟通,由商务部门牵头并认定B2B2C经营企业,在企业提供相关真实性的基础上,与海关、国税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企业B2B2C经营和销售的合理价差,外汇局以此为依据促进其货物贸易资金合理回流,切实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2016-01-20/zhejiang/2016/0120/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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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6日下午浙江省政府召开浙江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梁黎明副省长讲话,杭州市及省商务厅分别汇报了杭州综试区建设进展情况,杭州海关、省检验检疫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外汇局浙江省分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做专题发言。朱文剑副行长代表杭州中支与外汇局就2015年支持综试区主要工作及2016年工作打算做了具体阐述。 2016-01-20/zhejiang/2016/0120/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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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安排,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上线。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已于2015年12月中旬组织辖内各中心支局及杭州各县市支局、在杭各家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操作专项培训。 2016-01-04/zhejiang/2016/0104/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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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派员参加杭州综试区建设专题会议。研究综试区“六体系两平台”建设中“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中涉及外汇管理部分提出方案。确定浙江分局将参与2016年综试区建设相关问题的课题研究,承担“关税汇检”中外汇管理分课题撰写。 2016-01-04/zhejiang/2016/0104/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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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工作安排,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派员参加总局第5期事中事后监测分析讲座,交流个人非现场监测管理经验,介绍浙江省外汇管理主体监管的成功经验。 2016-01-04/zhejiang/2016/0104/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