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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月暨反腐倡廉培训班动员会,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在中央金融机构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动员和部署开展外汇局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月活动,扎实推进外汇局反腐倡廉建设。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同志做了动员讲话。 胡晓炼同志指出,外汇局全体干部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受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与蔓延等多种因素影响,当前的外汇收支情况异常复杂,防范国际经济金融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外汇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在错综复杂的形势下,切实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的重要保证。外汇局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着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外汇管理各项工作之中。在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为外汇管理改革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外汇局党组决定在4月份集中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月活动。胡晓炼同志对此次活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是集中开展学习讨论,筑牢广大干部的思想防线。要求从一把手到每一位干部,不漏一人,不漏一岗,全员参加反腐倡廉培训班。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集中时间,全面学习掌握中央各项廉政规定,紧密联系个人实际,深入开展讨论,着力增强宗旨观念,着力强化责任意识,着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切实筑牢每个党员、每位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反腐败教育警钟长鸣。二是开展依法行政自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各部门要重点对行政审批事项及人财物等内部管理事项进行自审自查。在此基础上,梳理形成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政务公开度。要把今年确定为外汇局“规范行政执法年”,进一步细化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岗位职责和执法职权,规范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三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坚持“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将反腐倡廉建设与具体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推动,一起检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进一步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都要抓,都要硬。此外,要加强外汇局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外汇局全体干部职工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完) 2009-04-10/safe/2009/0410/4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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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26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同志主持召开局务会,传达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在中央金融机构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研究部署外汇局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活动月的相关工作。 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分析了当前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需要重点抓好的四个方面工作。贺国强同志高度评价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对加强金融机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外汇局认真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对于正确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对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对于带头勤俭节约、认真落实反腐倡廉责任制,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外汇局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在学习中指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局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执行、常抓不懈。一直以来,外汇局按照中央要求,认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的地方,今后还需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减少行政审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健全监督制约体系等方面加大力度。 胡晓炼指出,针对外汇局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全局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有针对性地制定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切实加以落实。4月份将集中开展“外汇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活动月”活动,要通过全局集中学习讨论、廉政诫勉谈话、行政审批业务自查、请专家做报告等多种形式,使外汇局党风廉政建设展现新面貌、再上新台阶。要通过活动,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着力增强宗旨观念,着力强化责任意识,着力树立正确权力观和利益观,使反腐败教育警钟长鸣;要通过活动,梳理出反腐倡廉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活动,提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的初步意见,为外汇局今年开展“行政执法年”活动打好基础;要通过活动,研究健全监督机制,通过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不同层次和形式,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外汇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司及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完) 2009-03-26/safe/2009/0326/4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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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适应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切实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为活动主题,健全完善外汇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水平,不断完善国际收支调节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 近年来,面对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的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目标,按照跨境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要求,严格企业外汇资本金、银行短期外债管理,实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等政策,重点加强贸易、个人、外资、外债等渠道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切实防范短期资本流动冲击。同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大幅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2008年,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市场陷入剧烈振荡,并向实体经济蔓延,全球经济增长普遍明显放缓。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面临着不确定性。外汇管理部门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密切关注形势的变化,认真分析研究对我国经济金融影响,积极妥善应对,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 在学习实践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强调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围绕外汇管理工作实际,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总结借鉴国外涉外经济发展及风险监管的经验教训,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国际收支平衡的突出问题;解决对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造成威胁的风险问题;解决在外汇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提高科学性、预见性、有效性和执行力的问题;解决外汇监管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协调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力度,边学边改,将科学发展观有机地贯彻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国家涉外经济金融风险的具体工作中。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外汇管理力争在以下关键环节和重点方面取得改革新突破:一是不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外汇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体制机制;二是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手段,提高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水平,切实防范国家涉外经济金融风险;三是准确把握国际收支平衡与宏观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政策的实施,不断完善国际收支调节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四是严格依法行政,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力争用半年多的时间,在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上有新突破、能力建设上有新进展、政策上有新举措。(完) 2008-10-16/safe/2008/1016/4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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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外汇局反腐倡廉建设有关工作。外汇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为,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总结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础上,系统部署了2010年重点工作。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科学地分析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明确提出了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着重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基本要求,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部署上来,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求真务实,狠抓落实,不断开创外汇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 易纲强调,必须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好落实,特别是要注重抓紧解决外汇管理领域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当前,外汇收支形势比较复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是切实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的重要保证。为此,一是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牢固树立成本观念和市场观念,设身处地为市场主体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坚决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三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等反腐倡廉建设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公款出国、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四是强化教育和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健全内控制约机制,加强内审内控检查力度。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会议同时研究部署了近期在外汇局党员干部中组织学习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和落实党风廉政各项制度的具体工作。(完) 2010-01-29/safe/2010/0129/4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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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会议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深刻阐述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主要任务,阐述了明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和宏观经济政策,对于继续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增强经济增长活力和动力,努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提出,外汇局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既要增强必胜信心,又要增强忧患意识,努力在新的起点上把外汇管理改革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易纲强调,2010年的外汇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立足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不失时机地推进外汇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切实增强外汇管理对经济发展的服务功能,不断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出口稳定增长,扩大进口,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改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和服务,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继续做好外资外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进一步完善外汇储备使用方式,保证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保值增值;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发展动向,做好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与预警,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2009-12-08/safe/2009/1208/4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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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8年9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4419.52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长18.29%,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619.09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5.45%,占外债余额的36.63%;短期外债余额为2800.43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27.24%,占外债余额的63.37%。 在2881.52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45.50亿美元,占11.99%;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082.15亿美元,占37.56%;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932.14亿美元,占32.35%;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72.94亿美元,占16.41%;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5.02亿美元,占1.56%;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77亿美元,占0.13%。 2008年1-9月,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273.8亿美元,同比增加19.08亿美元,增长7.49%;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137.84亿美元,同比减少9.77亿美元,下降6.62%;支付利息29.56亿美元,同比增加2.9亿美元,增长10.88%。(完) 2008-12-26/safe/2008/1226/4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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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定于2008年10月3日(周五)8:00至10月6日(周一)8:00进行计算机机房环境调整。在此期间,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总局端)、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一站式网上服务平台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将停止运行。10月6日(周一)8:00后上述系统和政府网站恢复正常运行。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及社会公众根据本公告内容提前做出相关准备,遇有问题可与当地外汇局联系。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2008-09-22/safe/2008/0922/4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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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五、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获准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境外融资管理人员,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 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情况科学、合理地控制融资杠杆比例,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资产。 九、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且符合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规定。 十、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十一、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将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合并计算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保证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产权纠纷。在境外投资项目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文件均应明确要求交易对手在必要环节完成相关资产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资产交割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及确认文件,确保保险机构真实、合法、有效地获得相关资产所有权。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文件存档制度,将所有交易文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如若出现任何对于资产权利的争议或纠纷,保险机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及具体合同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及时通知境外投资托管人,并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和投资项目纳入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的收支活动应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 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穿透原则,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十四、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选择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科学设计特殊目的公司资本结构,合理安排融入资金的币种、金额、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还款安排或再融资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定期监测境外相关市场动态发展情况,评估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和质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境外银行临时抽贷或特殊目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导致的突发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 十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能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首先通过处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通过境外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化解担保履约风险,避免担保履约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十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风险责任人应当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十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 (二)为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三)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 (五)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 (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 (七)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 (八)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安排、合作银行和特殊目的公司信息、融资要素信息、融资相关文件、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如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应当在签订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原因、展期要素信息和展期相关文件等。 如发生可能导致担保履约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如在采用本通知第十六条所述履约风险化解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最终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自担保履约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十、已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内保外贷业务,确保公司内保外贷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二十一、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测和风险预警,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跨市场、跨行业、跨币种传递。 二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2018-02-13/safe/2018/0213/8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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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090亿元人民币,支出14009亿元人民币,顺差208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617亿元人民币,支出11175亿元人民币,顺差3442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473亿元人民币,支出2834亿元人民币,逆差136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40亿美元,支出2124亿美元,顺差31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217亿美元,支出1695亿美元,顺差52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23亿美元,支出430亿美元,逆差20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7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081 316 16,090 2,440 -14,009 -2,12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442 522 14,617 2,217 -11,175 -1,695 2.服务贸易差额 -1,361 -206 贷方 1,473 223 借方 -2,834 -430 2.1加工服务差额 106 16 贷方 107 16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8 4 贷方 48 7 借方 -20 -3 2.3运输差额 -336 -51 贷方 246 37 借方 -582 -88 2.4旅行差额 -1,167 -177 贷方 232 35 借方 -1,399 -212 2.5建设差额 55 8 贷方 110 17 借方 -55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3 -8 贷方 28 4 借方 -81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33 5 借方 -12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46 -22 贷方 33 5 借方 -179 -2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8 9 贷方 185 28 借方 -127 -1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08 16 贷方 436 66 借方 -328 -50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7 -3 贷方 4 1 借方 -22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12 2 借方 -28 -4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1-31/safe/2018/0131/8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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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学习传达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安排部署2018年度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作工作报告。中央纪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组组长、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徐加爱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机关纪委委员、各基层纪委委员、支部纪检委员,退休党员干部代表,约290余人参加会议。中央纪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组、人民银行机关党委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参会。 潘功胜指出,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总结五年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经验,科学分析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领会、把握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围绕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深入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决策部署,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不断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强化政治担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从严抓政治建设,保证外汇管理工作的正确方向;抓好思想建设,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加强组织建设,建设政治过硬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断强化纪律建设,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为外汇管理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潘功胜强调,外汇局2018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一是要把政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建设来抓,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打牢坚定“四个自信”的思想基础;三是积极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政治功能;四是常抓不懈纠正“四风”,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五是积极推进纪律建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领会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新决策新部署。要坚持政治过硬与本领高强相结合,重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以实际行动确保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坚持防控风险与条线监督相结合,强化岗位廉政风险,抓好廉政风险防控,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严格落实条线监督,按照全面依法履职、扛起条线管理的主体责任的要求,在全系统树立良好风气。要坚持问题导向与责任担当相结合,努力培养发现问题的敏锐、正视问题的清醒、解决问题的自觉,敢于并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中存在的矛盾问题,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推动工作任务完成。 徐加爱通报了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纪检系统工作情况,阐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落实“两个责任”、监督责任的边界、派驻纪检组与内设纪委三个基本问题,充分肯定了外汇局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成绩,深刻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 徐加爱要求,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始终突出政治建设这个首要任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这个关键环节,强化责任担当,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深入推进正风肃纪这个重点任务,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要抓牢防控廉政风险这个重要抓手,抓紧健全完善结构合理、相互关联、良性互动的制度体系;要积极强化“头雁效应”这个鲜明导向,树立总局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 徐加爱强调,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自觉接受和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认真落实工作要求,构建工作合力,切实把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级纪检干部要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和“忠诚、血性、尖刀、清廉”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各级党委(党组)“助手”职责,当好党章党规“守护者”、政治生态的“护林员”,为外汇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贡献。(完) 2018-01-26/safe/2018/0126/82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