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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巴南中心支局彭州副局长率外汇管理科相关人员赴重庆惠科金扬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走访调研。中心支局一行观摩学习企业生产线,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并与企业就如何提升外汇服务质量,切实服务辖区涉外经济发展进行探讨和分析。彭州副局长向企业介绍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及外汇服务措施,鼓励企业增强合法合规意识、诚信办理外汇业务,并表示我中心支局将在职责范围内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调研现场1 调研现场2 2019-09-06/chongqing/2019/0906/1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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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川中心支局组织辖区金融机构以“建设诚信外汇市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在永川区人流量较大的渝西广场开展外汇宣传。宣传现场以外汇工作人员讲解、接受公众咨询及发放宣传册页等形式开展,旨在广而告知公众网络炒汇不受法律保护,外汇局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及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本次宣传是外汇局建设诚信外汇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本次宣传活动现场共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近100余人次,受到现场群众的欢迎和肯定。 2019-09-12/chongqing/2019/0912/1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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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辖区民众诚实守信意识,维护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9月16日,江津中心支局在江津区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活动现场通过拉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咨询讲解等方式,重点向学生宣传个人用汇、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等相关外汇政策,借助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引导民众自觉合法用汇,抵制高收益诱惑,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接受咨询共计200余人次,引导学生增强对外汇相关政策的了解,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019-09-17/chongqing/2019/0917/1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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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及金融外汇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外汇风险防范意识,9月10日,巴南中心支局联合綦江辖内10家银行在綦江云盘山广场组织开展金融外汇知识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以“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为主题,通过悬挂外汇标语横幅、发放宣传手册和宣传品、在线知识问答等方式向群众详细讲解了相关外汇知识。 通过此次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公众个人购汇相关知识,提高了其外汇业务的法律法规意识。 2019-09-10/chongqing/2019/0910/1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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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个人外汇业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9月5日,万州中心支局联合中国银行万州分行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实战演练。演练通过模拟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出现故障,中心支局与中国银行万州分行启动应预案,按照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以此检验外汇局与银行应急事件处置程序、方法和步骤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通过此次演练,有效提升了外汇局与银行应对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水平。 2019-09-06/chongqing/2019/0906/1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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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外汇服务实体经济宗旨,助推辖内涉外经济发展,9月9日,万州中心支局联合工行万州分行举办送政策到企业宣传活动。活动中,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负责人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并重点解读宏观审慎模式下跨境融资政策。与会企业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会议掌握了外汇管理政策最新动态,对中心支局服务企业的行动给予高度评价。 图一 图二 2019-09-10/chongqing/2019/0910/1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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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诚信兴商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诚实守信意识,黔江中心支局赴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开展“弘扬诚信理念 促进高质量发展”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向师生们宣传普及个人外汇管理、非法网络炒汇等外汇政策知识,提升外汇风险防范意识,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 2019-09-16/chongqing/2019/0916/1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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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江津中心支局赴璧山区1家涉外企业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参观、现场座谈等形式,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需求和面临的困难。中心支局向企业宣传讲解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针对企业经营中的困难,中心支局表示将在结算便利化方面给予企业支持。 2019-09-04/chongqing/2019/0904/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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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10-17/chongqing/2019/1017/1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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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2019-10-11/chongqing/2019/1011/1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