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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江津中心支局赴辖区重点涉外企业开展调研,该企业供应链业务及进口付汇业务量较大,对当地稳外贸有着重要作用。通过与企业负责人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形式,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业务模式和进口付汇情况,听取企业诉求,宣传讲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要求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确保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020-04-16/chongqing/2020/0416/1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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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长寿中心支局与来访企业开展座谈。座谈会上,中心支局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相关诉求,重点宣讲企业关注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资本金结汇使用等相关政策。企业感谢中心支局的详细解答,表示将继续加强与中心支局的沟通,确保真实合规经营。 2020-04-24/chongqing/2020/0423/1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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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黔江中心支局与辖区1家来访银行开展座谈。会上,银行详细介绍了基本情况、业务发展规划及对公结售汇业务开办需求。中心支局就相关问题一一回应,并引导银行积极开展外汇业务,落实落细外汇便利化政策,共同促进辖区外汇业务发展。 2020-06-22/chongqing/2020/0622/1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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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南川支局走访辖区1家新成立外贸企业,听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重点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外汇便利化政策举措及开展外汇业务应注意事项。 2020-04-15/chongqing/2020/0415/1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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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0评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评估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65%+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四、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19年)》(汇发〔2019〕15号附表)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表: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5月9日 2020-05-14/chongqing/2020/0514/1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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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五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5-21/chongqing/2020/0521/1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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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永川中心支局与内江市中心支局开展支持涉外经济发展座谈会。永川中心支局副行长罗学、内江市中心支局副局长温茹春,两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会上,罗学副行长、温茹春副局长分别介绍了各自辖区履职情况及涉外经济发展状况,双方就外汇管理服务疫情防控,落实总局便利化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外资外贸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双方认为,“成渝双城经济圈”上升为国家战略,双方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战略认识,抢抓机遇,取长补短,相互支持,加强合作,强化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能力,共同助力“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双方就信息交流、联合调研、风险防范等工作达成了一致意见。 最后,永川、内江两地参会银行就本行服务地方涉外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开展稳外资外贸等工作举措进行交流。 2020-05-13/chongqing/2020/0513/1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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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永川中心支局通过政策集中宣讲、送政策到企业、制作便利政策汇编等形式,加大总行、总局系列便利化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面。 为掌握辖区银行执行便利化政策情况,督促银行落实落细便利化政策,5月13日至19日,永川中心支局罗学副行长率外汇管理科工作人员对辖区25家银行执行便利化政策等情况进行督查。 督查通过政策培训及测试、企业回访、电话问询、查阅学习记录等形式开展。督查期间,永川中心支局共对18家银行54人进行政策测试,对7家银行进行电话问询,对辖区14家重点涉外企业就银行落实便利化政策进行集中回访或走访。 图1 对辖区银行政策培训 图2 对辖区银行政策测试 图3 走访企业 2020-05-20/chongqing/2020/0520/1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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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中心支局通过前期调研了解,辖区某汽车制造企业急需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及补充流动性资金,拟通过从境外关联企业借入外债方式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涪陵中心支局积极对接企业需求,为企业详细讲解相关政策,通过网上方式事前审核资料,于当日为企业办结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确保企业资金及时到位。 涪陵中心支局高效运用便利化政策服务企业跨境融资得到了企业的好评。下一步,涪陵中心支局将进一步落实落细便利化政策,加大稳外资稳外贸力度,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 2020-05-21/chongqing/2020/0521/1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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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永川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20年度申请人满意度评议会,辖内9家涉外企业参会。会上,永川中心支局向参会企业详细讲解外管总局近期出台的21条便利化政策,了解各企业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复工复产情况,听取各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政策诉求并逐一解答反馈。最后,永川中心支局收集了各企业对优化外汇服务规范和改进评议项目的意见建议,向企业推介“国家外汇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引导企业及时关注外汇政策,合规经营发展。 2020-05-15/chongqing/2020/0518/1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