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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外汇局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服务水平,天津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采取多种措施对现有政务服务方式进行了全面改进提升,精细化的便民服务和丰富的办事指引公布手段得到了业务主体的一致好评。一是充分利用分局互联网平台,将相关行政许可操作指南及其申请表格在分局互联网上公布,方便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业务。同时还设立咨询专线,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布。二是丰富对外公布办事指引渠道,在通过互联网公布之外,增加了制作二维码、刊印宣传册等方式,使业务申请主体更为迅速便捷地弄懂办事流程和材料要求。统一制作了行政许可办事标识牌,放置于柜台明显位置,对外公布已提供的便民措施,并全面优化柜台布局。三是为企业做好便利化服务,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并主动无偿为业务申请主体复印相关业务申请材料,避免申请人为相关材料多次往返。 2018-07-25/tianjin/2018/0725/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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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简称直接申报)的申报顺序要求? 答:为避免数据重复或遗漏,各申报主体在报送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或掌握的国际收支交易流量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时,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申报范围:一是有境内托管人的,由境内托管人负责代为报送相关数据,委托人不重复申报;二是无境内托管人,但相关对外业务由境内代理人以本机构名义投资或由管理人以相关产品名义投资的,由其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代为报送,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不重复申报;三是既无境内托管人,也无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的,相关境内机构应报送以自身名义投资的部分,包括以自身名义持有,但使用客户资金对外投资的部分。 2020-03-17/tianjin/2020/0317/1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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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简称直接申报)的申报主体要求? 答:直接申报的范围是申报主体自身或所托管(代理)业务的国际收支交易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直接申报主体为境内法人和境外法人在境内分机构(分行)。 对于境内法人机构,申报主体为法人机构总部,申报数据涵盖机构总部及其境内分支机构整体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 对于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机构(分行),在牵头报送境内各分机构(分行)业务时,应按照一家境内分机构(分行)报送一套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报表的方式。以每家境内分机构(分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来进行区分和报送,不得将境内各分机构(分行)的业务合并为单一机构数据进行报送。 2020-03-16/tianjin/2020/0316/1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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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1-31/tianjin/2020/0131/1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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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全辖)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3-31/tianjin/2020/0331/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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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第十条(三)中提到的“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有可供查询的名单? 答:目前外汇局尚无名单可查。通常情况下,这三类地区均与我国银行无汇路可通或根据实际形势变化出现汇路间断。企业如想按照该条规定办理外币现钞提取业务,应遵循《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汇发[2015]47号)规定,向银行提供能证明外币现钞交易必要性以及证明交易真实性、合法的相关单证,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2019-12-27/tianjin/2019/1227/1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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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外保内贷履约而进行短期外债登记的主体能否为境外个人和境内企业?能否为境外银行? 答: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且债务人需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符合以上条件的外保内贷发生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因此,因外保内贷履约而进行短期外债登记的主体只可能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债务人),不可能为境外个人、境外银行。 2019-12-20/tianjin/2019/1220/1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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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跨境汇款给境外个人的工资,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给银行? 答:提交能证明该笔交易真实合理的交易单证,如合同、发票等;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还应该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19-12-18/tianjin/2019/1218/1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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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境内保险经营机构经外汇局核准可从事外汇再保险业务,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时,持分保合同、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分保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对于购汇支付分保费,计入横栏“323金融和保险服务”,纵栏“02金融机构”。 类似的,境内保险公司分得的外汇再保险结汇,计入横栏“123金融和保险服务”,纵栏“02金融机构”。 案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每年购汇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的使用费及特别配方费用,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资金用途为支付商标、制作方法使用费,计入横栏“3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纵栏“04外资机构”。 2019-11-15/tianjin/2019/1115/1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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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国内某中资出版社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向银行购汇支付境外有关单位相关著作权使用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资金用途属于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其拥有的专利、版权等的使用权,计入横栏“3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纵栏“03中资机构”。 案例2:境内居民李某,向国外某杂志投稿,文章被该杂志刊用,国外杂志社向李某支付稿费500美元,李某收到后办理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结汇来源于李某的稿费收入,资金性质属于版权、著作权、稿费收入(不涉及版权、著作权的转让),计入横栏“1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纵栏“05居民个人”。 2019-11-18/tianjin/2019/1118/1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