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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http://www.gov.cn/xinwen/2021-05/31/content_56142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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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8276亿元,支出16076亿元,顺差220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567亿元,支出14018亿元,顺差2548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710亿元,支出2057亿元,逆差34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803亿美元,支出2465亿美元,顺差33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541亿美元,支出2150亿美元,顺差391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62亿美元,支出316亿美元,逆差5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201 337 18276 2803 -16076 -2465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548 391 16567 2541 -14018 -2150 2.服务贸易差额 -348 -53 贷方 1710 262 借方 -2057 -316 2.1加工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74 11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39 6 借方 -19 -3 2.3运输差额 -115 -18 贷方 531 81 借方 -646 -99 2.4旅行差额 -433 -66 贷方 67 10 借方 -500 -77 2.5建设差额 7 1 贷方 66 10 借方 -59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4 -10 贷方 30 5 借方 -94 -14 2.7金融服务差额 15 2 贷方 30 5 借方 -15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85 -13 贷方 112 17 借方 -197 -3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3 17 贷方 310 48 借方 -197 -3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47 22 贷方 429 66 借方 -282 -4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9 -1 贷方 10 2 借方 -19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11 2 借方 -25 -4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05-28/xizang/2021/0601/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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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267.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34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2.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北京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22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82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59.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5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吉林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1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5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6月至2020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9笔,金额合计738. 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5-28/xizang/2021/0601/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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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9.9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7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7.2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6万亿美元)。 2021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4.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45万亿美元)。 2021-05-31/xizang/2021/0601/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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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0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20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8999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043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955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091亿美元、1784亿美元、901亿美元、592亿美元和215亿美元。(完) 2021-05-28/xizang/2021/0601/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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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http://www.gov.cn/xinwen/2021-05/31/content_56141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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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八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发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州中心支局及辖内蒙自、开远、金平、河口支局认真落实总行“当好商业银行前台和客户经理”的要求,引导辖内金融机构精准施策帮扶外贸企业纾困解难,让政策直达实体经济,全方位推动“优化外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一、积极部署“政策先行”,全方位稳外贸合力升级 红河州中心支局积极响应上级局稳企业保就业工作要求,全面深化政策宣导升级,一是积极落实百名行长“进银行、访企业”专项行动;二是围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要求,积极组织召开外汇管理政策培训会议及网上答题活动;三是发放省分局印制《“稳企业保就业”外汇管理政策汇编》至各支行、外汇指定银行及相关企业,推进外汇管理各项便利化措施有效实施。 金平支局在我局指导下,结合今年边民互市改革工作,多次组织支局外汇管理工作人员利用政府会议及调研走访等形式,深入政府职能部门和外贸企业发放资料,宣讲政策。 二、精准“问诊”,助企纾困,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 红河州中心支局积极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方向的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活动,积极指导企业按流程开展发债工作;蒙自支局依托蒙自市委市政府出台“5+5+2”金融改革系列文件,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信贷投入,并积极对接外贸企业“白名单”;开远支局通过召开辖区第二次“稳企业保就业”暨外贸企业专场融资对接会,指导涉外银行为外贸企业量身制定专属融资服务方案,积极探索开发以出口订单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产品,扩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高效履职“业务创新”,自贸区建设再添动力 红河州中心支局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指导企业通过政府服务网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河口县相关金融机构在州、县两级外汇局的大力指导下,在全省率先开展“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业务。 红河州中心支局同辖内四家支局积极行动,多措并举,为便利企业融资、优化营商环境做出重要举措并取得初步成效,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继续凝聚共识,发挥合力,不断改善外贸行业市场主体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2020-11-30/yunnan/2020/1118/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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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外汇管理“放管服”工作的不断深化,外汇管理工作重点逐渐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临沧市中心支局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通过“一建、二查、三谈、四跟踪”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一建”:根据基层外汇局业务相对集中的特点,探索建立事中事后大监管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打破外汇业务条线的边界,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国际收支申报核查与外汇检查有机整合,通过工作中紧密联动、相互配合,构建监测、核查、检查一体化事中事后大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加强业务和监测系统之间的数据融合,有效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 “二查”:根据各外汇业务条线的要求,利用“系统+人工”两种核查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测效率。定期利用货物贸易、资本项目等监测系统查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同时为了提升事后监管的及时性,在各业务系统数据同步的窗口期,不定期以人工核查的方式,有效发现窗口期系统未能监测到经常项目、国际收支申报等方面的违规信息,及时提醒银行及涉汇主体进行整改。 “三谈”:根据加强和规范银行约谈、提高事中事后核查质量的要求,从三个方面对银行进行约谈。一谈风险防控意识,认真落实展业三原则,加强真实性审核,切实防范业务风险;二谈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加大对分支机构的指导,提高外汇业务水平;三谈落实整改要求,强化对外汇制度的学习和执行,举一反三,积极进行整改,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跟踪”:结合临沧辖内的实际情况,从四个方面跟踪事中事后监管效果。一是从是否在期限内完成外汇局要求跟踪银行及涉汇主体对违规行为的整改效果;二是从“屡犯不改”问题存在数量跟踪对约谈银行实施重点监管效果;三是从监测发现违规行为次数跟踪约谈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效果;四是从“明察暗访”工作跟踪银行贯彻落实外汇政策、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效果。 2020-11-12/yunnan/2020/1118/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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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在外汇管理局红河州中心支局的指导下,建设银行红河州分行依托外汇局“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为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一家企业成功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融资15万元人民币。这是红河州及自贸区红河片区首笔基于区块链技术下的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也是云南省地州第一笔成功办理的融资业务。该业务的成功办理,为有效解决涉外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慢及银行融资风控难等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标志着红河州涉外企业出口融资进入“区块链时代”。下一步,红河州中心支局将继续推广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业务,总结和复制成功经验,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021-03-17/yunnan/2021/0324/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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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云南省分局会同云南省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召开2021年度大会暨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围绕传导外汇均衡管理理念、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谋划全年外汇领域重点工作开展座谈,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副局长朱斌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副行长莫云辉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昆明海关相关人员,云南省自律机制各成员行分管行领导、业务负责人参加会议。 2021-04-09/yunnan/2021/0408/8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