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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出席国新办就《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介绍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政策。 潘功胜表示,要素的自由流动是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的基本特征,其中资金的自由流动是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要素流动,是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基础条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过程中,金融政策的设计与推进遵循三项原则:第一,按照总体方案所确定的,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第二,金融定位于服务跨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第三,以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 潘功胜指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政策总体框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便利跨境贸易投资的资金流动、金融服务业开放、金融改革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一是金融服务于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自由化便利化。高水平的经常项目开放和资本项目开放的政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政策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金融政策。 在跨境贸易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资金汇兑要实现高度便利化,商业银行真实性审核要从事前审查全面转向事后核查。同时,完善离岸贸易、转口贸易等新跨境贸易形态的跨境收支管理政策。建设便利跨国公司全球结算中心运行的政策环境。 在跨境直接投资方面,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探索适用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直接投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试行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和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两项制度。 在跨境融资政策方面,在海南建立新的跨境融资体制,试点合并交易环节的跨境融资政策管理框架,实施统一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逐步实现市场主体自主的跨境融资。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推进,探索扩大海南居民个人用汇自主权。 同时,考虑到金融开放政策有很强的外溢性,需要以现有的本外币账户和自由贸易账户为基础,建立资金“电子围网”,构建海南金融对外开放的基础平台。 二是服务于海南对外开放的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服务能力建设。率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实金融服务业的扩大开放政策;丰富海南的金融业态;培育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于开放型经济的金融能力;支持国际能源、航运、大宗商品等要素交易平台建设。 三是围绕海南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点产业政策取向。强化金融支持和改革创新,推动海南重点发展产业的产业聚集规模和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创新发展贸易金融、消费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 四是构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预警和评估体系、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建设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审查机制。构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潘功胜强调,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会同海南省政府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实施进程,积极做好金融支持海南改革开放的各项工作。(完) (原文载于中国人民银行门户网站) 2020-06-08/guangxi/2020/0608/1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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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3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0年一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0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稳中有升。截至2020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0946亿美元,较2019年末增长373亿美元,增幅1.8%。主要由银行货币与存款余额增长推动,体现为非居民机构存款和同业存放余额的增加。 外债结构持续优化。从币种和期限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38%,中长期外债占比42%,分别较2019年末上升3个和1个百分点。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近年来外债规模平稳增长,符合我国经济发展以及持续扩大开放的进程。随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不断推进,国际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认可度进一步提升。2020年2月28日,中国国债被正式纳入摩根大通全球新兴市场政府债券指数。 预计未来外债仍将保持平稳运行的态势。疫情发生以来,人民银行、外汇局出台多项跨境融资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扩大企业借用外债空间,便利企业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将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将企业借债空间从原来净资产的2倍提高至2.5倍;二是扩大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并扩大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范围。三是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企业可在线上申请外债登记。数据显示,便利化措施未引发外债规模大幅上升,外债风险总体可控。随着政策效应逐步显现,预计未来外债仍将保持平稳运行的态势。 当前,我国经济潜力足、韧性强、回旋空间大、政策工具多的基本特点没有改变,国际收支总体平衡的基础依然坚实,有利于外债继续平稳运行。下一步,外汇局将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 稳步推动金融市场开放,在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同时有效防范跨境融资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2020-06-25/guangxi/2020/0625/1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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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5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17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102亿美元,升幅为0.3%。 5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定,外汇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小幅下跌,主要国家资产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当前,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随着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我国经济运行正逐步向常态化复苏。往前看,我国经济潜力足、韧性强、回旋空间大、政策工具多的基本特点没有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2020-06-08/guangxi/2020/0608/1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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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和襄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相继办理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标志着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在湖北正式落地。 2020年3月,外汇局湖北省分局获准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湖北自贸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不超过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目前湖北省是唯一一个获得试点资格的中西部省份。试点政策实施前,企业按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借入外债;试点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借用外债额度,对试点区域内处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意义重大,解决了试点政策实施前企业因净资产规模较小、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的难题,有助于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借助境外市场融入低成本资金,满足其研发及技术成果转化发展需要。 为推进该项试点政策尽快在湖北落地落实,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及时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引;制作通俗易懂的微展示宣传资料广泛宣传试点新政;摸清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及跨境融资意愿和需求;组织银行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品创新和政策推介;针对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前期投入较高、净资产不足、缺乏稳定还款来源、难以获得银行授信的难点和堵点,协商政府相关部门、银行、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等研究为小微企业增信的措施;督导银行制定试点政策推进方案,倒排时间表、及时跟进业务进展情况并解决困难,确保市场主体知晓并享受改革红利。 两家试点企业均表示,在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实施之前,由于企业净资产规模较小,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难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试点政策实施后,两家企业分别签约登记了3500万人民币和15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成功搭建了从境外融入低成本资金的通道,帮助企业突破研发和市场拓展资金困境,支持了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对试点区域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积极的跨境融资示范效应。 下一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将继续抓紧抓实抓细,积极推进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和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等各项政策的实施,不断提升湖北自贸区市场主体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0-07-20/hubei/2020/0720/1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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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http://www.gov.cn/xinwen/2020-07/18/content_55279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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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和襄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相继办理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标志着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在湖北正式落地。 2020年3月,外汇局湖北省分局获准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湖北自贸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不超过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目前湖北省是唯一一个获得试点资格的中西部省份。试点政策实施前,企业按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借入外债;试点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借用外债额度,对试点区域内处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意义重大,解决了试点政策实施前企业因净资产规模较小、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的难题,有助于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借助境外市场融入低成本资金,满足其研发及技术成果转化发展需要。 为推进该项试点政策尽快在湖北落地落实,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及时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引;制作通俗易懂的微展示宣传资料广泛宣传试点新政;摸清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及跨境融资意愿和需求;组织银行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品创新和政策推介;针对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前期投入较高、净资产不足、缺乏稳定还款来源、难以获得银行授信的难点和堵点,协商政府相关部门、银行、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等研究为小微企业增信的措施;督导银行制定试点政策推进方案,倒排时间表、及时跟进业务进展情况并解决困难,确保市场主体知晓并享受改革红利。 两家试点企业均表示,在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实施之前,由于企业净资产规模较小,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难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试点政策实施后,两家企业分别签约登记了3500万人民币和15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成功搭建了从境外融入低成本资金的通道,帮助企业突破研发和市场拓展资金困境,支持了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对试点区域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积极的跨境融资示范效应。 下一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将继续抓紧抓实抓细,积极推进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和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等各项政策的实施,不断提升湖北自贸区市场主体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0-07-20/hubei/2020/0720/1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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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2020-07-20/ningbo/2020/0720/1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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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了解鄂州市外汇指定银行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政策执行情况,近期外汇局鄂州中心支局赴中国银行鄂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分行等多个银行开展调研。 调研过程中,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调研人员向各外汇指定银行宣讲外汇局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主要政策,听取各银行近期国际收支业务开展情况,并针对涉及贸易新业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结算情况进行了仔细询问,了解银行在执行贸易新业态政策过程中的困难。 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将继续加强贸易新业态政策的宣传力度,并持续关注政策落地执行情况,及时为银行解答政策疑问,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2020-07-02/hubei/2020/0701/1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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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2020-07-20/ningbo/2020/0720/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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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2020-07-20/ningbo/2020/0720/1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