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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辖内经营外汇业务区级保险机构情况表(截至2021年4月30日) 2021-05-12/ningxia/2021/0512/1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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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汇兑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籍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0月,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314.5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福建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290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湖北籍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250.6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四川籍巫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12月,巫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折合200.5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折合147.1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折合156.91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贵州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8.2万美元。2018年4月至8月,李某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136.4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安徽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12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127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贵州籍文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文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18笔,金额折合511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境外个人CHEONG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7月,CHEONG某利用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11笔,金额折合63.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4-17/chongqing/2020/0417/1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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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便利办案部门获取作为电子诉讼证据的汇率中间价数据文件,即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数据(目前公布24个币种的汇价数据,详见中国货币网)试行提供带电子签名的数据文件的服务,流程如下: Ø 首次申请流程 1) 申请人联系4009787878-4,并填写电子版《汇价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表中邮箱作为发件箱地址发邮件(T日,指工作日,下同)至交易中心chinamoney@chinamoney.com.cn邮箱。 2) 场务人员在T+1日完成相关申请的核验、留档后将该邮箱地址加入已认证列表。 3) 不迟于T+2日场务人员将加盖经CA认证电子签名后的数据文件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Ø 后续申请流程 1) 申请人通过已认证邮箱将填妥的《汇价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发送到交易中心chinamoney@chinamoney.com.cn邮箱(T日)。 2) 场务人员留档后不迟于T+1日将加盖经CA认证电子签名后的数据文件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附件1:汇价查询申请表 2020-08-24/xiamen/2020/0824/1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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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参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年版(以下简称《概览》,见附件),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批示要求。 从2018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进行编译和梳理。此次更新了原有68个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同时将范围扩大至与我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123个国家。《概览》在综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2017)》与相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料的基础上,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个人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等方面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进行了编译和梳理。 重庆作为“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的连接点,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中要发挥带动作用。《概览》为参与“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更丰富的参考信息,有助于促进市场主体更好地在“一带一路”国家开展贸易投资。 附件:“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 2019-05-05/chongqing/2019/0505/1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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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用汇用钞的合理需求,内江市中心支局在成功创建跨境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再一次结合辖内实际大胆创新,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根据现行个人外汇政策,整合优化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地域和客群优势,探索创建个人外汇服务示范网点,以此推动辖内个人外汇服务质效的全面提升。内江中行积极响应,勇于探索,敢于担当,经40余天的紧张筹备,在两区一县分别成功落地个人外汇示范网点。 全省首批个人外汇示范网点的成功创建,标识着辖内初步形成“金字塔”式的多层级(跨境服务中心-个人外汇示范网点-个人外汇网点)、专业、合规的个人外汇服务体系,为进一步提升个人外汇双向便利化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2021-06-17/sichuan/2021/0617/1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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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3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8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4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5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2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8万亿美元)。 2021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31.9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94万亿美元)。(完) 2021-03-26/chongqing/2021/0330/1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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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五十一条仅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有入账审核要求,银行如何进行支出审核? 答: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第九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按照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或者与中方合作单位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根据上述有关规定,银行应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 2021-06-18/ningxia/2021/0618/1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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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把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有关“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不得留存大量外币现钞”中“大量”的标准? 答:根据《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除因资金周转需要保留适当规模的库存找零备用金外,其他外币现钞应存入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的外汇账户。因此,“大量”可依据库存找零备用金的规模来进行合理界定。 2021-06-18/ningxia/2021/0618/1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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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经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二)上年度执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B类(不含B-)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2020-08-18/ningxia/2020/0818/1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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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2020-08-18/ningxia/2020/0818/1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