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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精神,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证券投资。 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取消QFII资金汇出20%比例要求,QFII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二是取消QFII、RQFII本金锁定期要求,QFII、RQFII可根据投资情况汇出本金。三是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对冲境内投资的汇率风险。 《规定》和《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8-06-19/guangdong/2018/0619/1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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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外汇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积极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更新后《目录》共收录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规定220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 今后,外汇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完) 2018-08-01/guangdong/2018/0801/1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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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外汇管理数据发布透明度,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和使用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现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详见附件)。(完) 附件: 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18-01-22/guangdong/2018/0122/1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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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科技进步,当前非现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监测发现,一些个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大额提取现金,远超正常消费支付需要,涉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此外,外汇局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大额提取现金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监管协作,防范跨境洗钱等风险。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3、《通知》出台对持卡人境外消费有无影响? 答:《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4、《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若个人确有真实合规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5、《通知》实施后,个人是否会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如果超过年度额度,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考虑到实时控制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从而影响用卡体验,对此外汇局采用延时控制手段。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通知》也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 为防范部分持卡人恶意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个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7、个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 答: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需要强调的是,外汇局对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信息的查询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并要求各发卡金融机构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8、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还有哪些建议? 答: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避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类似抢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18-01-08/guangdong/2018/0108/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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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1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指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作为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做市商制度,此后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先后于2010年和2013年进行了修订完善。 目前,做市商已成为我国外汇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对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做市商制度也亟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修订《指引》,着力提升市场报价质量和交易行为规范性,更好促进外汇市场有序发展。 问:此次《指引》修订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此次《指引》修订主要遵循动态竞争、奖优罚劣、规模稳定、标准透明、公开公平的原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化做市商结构。发挥综合做市商优势,不再分产品设置做市商,鼓励做市商提高各产品综合交易和做市能力。 二是简政放权,下放尝试做市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报价和提供流动性。 三是规范做市交易行为。加强对做市商日常监测、考核和评估,引导做市商减少对交易量的依赖,注重报价质量的提升和流动性的提供。 四是强调做市商责任。明确做市商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包括报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的浮动幅度、遵守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相关自律规范、积极引导客户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等,进一步强化做市商依法做市、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 问:完善做市商制度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有什么影响? 答:一是市场结构将更加合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将在延续“做市商—尝试做市机构—普通机构”竞争性三级分层体系的基础上并实现结构优化。第一层为类型多样、做市能力较强的综合做市商。根据当前外汇市场发展情况,现阶段做市商数量暂定25家,未来将根据外汇市场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层为数量较多、比较活跃的分产品尝试做市机构。第三层为数量众多的普通机构。 二是市场流动性将更加充分。优化做市商结构、扩充做市力量、规范做市交易行为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做市商报价质量和流动性供应水平。 2021-02-05/neimenggu/2021/0205/1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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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和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便利银行和企业等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涵盖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跨境贸易方面,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使诚信企业享受更大便利;二是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三是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四是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五是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六是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跨境投融资方面,一是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二是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便利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支付;三是便利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转让对价款的结汇使用,允许外国投资者保证金在竞标成功后用于其出资、结汇支付等;四是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五是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六是开展银行不良债权和贸易融资等跨境转让试点。 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深化外汇领域改革,扩大金融市场和外汇市场开放,抓实抓细,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9-11-14/neimenggu/2019/1114/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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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2020-01-07/neimenggu/2020/0113/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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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优化外汇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3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牵头,联合市商务局和金融办,率先在广西地市层面推出优化外汇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的十四条举措。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把全面从严治党同支持复工复产相结合,强化沟通协调,把握企业需求,找准工作切入点,提升外汇金融履职水平。 二、落实疫情防控外汇政策,开辟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绿色通道”,高效便捷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二)特事特办,便利防疫物资进口付汇及防疫资金入账结汇。对于地方政府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简化便利、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提高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效率。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而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确保外汇捐赠资金快速到账并发挥作用。 (三)便捷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可取消,可指导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四)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密切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其他特殊外汇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并快速回应相关业务需求,鼓励个人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各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做好真实性审核,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报备。 (五)落实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措施。各银行机构基于“展业三原则”,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出口收支、捐赠资金汇入和资本项目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可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事后抽查。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跨境人民币业务,各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跨境办报备。 三、深入推进贸易投融资和结算便利化,统筹运用本外币贸易融资政策,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六)拓展贸易融资创新业务。鼓励银行机构根据涉外企业需求,在加强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发展外贸应收帐款融资、出口退税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福费廷、出口信用证等业务。同时,在有效把控供应链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基础上,围绕核心企业开展面向上下游的境内外供应链金融服务,推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 (七)统筹落实专项扶持政策。要对照国家和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生产保障企业名单,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政策,争取相关涉外企业享受央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财政贴息等政策优惠。 (八)完善外贸金融综合服务措施。鼓励银行机构根据涉外经济发展趋势,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展业能力,合理利用境内外市场资源,综合提供支付结算、融资融信、财务规划、风险管理、出口信用担保、外汇衍生品等外贸金融产品和服务。 (九)推进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政策落地实施。加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跨境外汇资金轧差净额结算等政策的宣传推广,扩大经常项目跨境轧差结算、全口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等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力争相关业务发展取得新突破。 四、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梧州外汇金融环境 (十)构建外汇金融供需对接新平台。一是聚焦复工复产和涉外经济发展战略,建立外资外债重点企业、涉及防疫物资跨境采购企业、中小微企业等重点企业名单,一对一开展政策业务辅导,“一企一策”满足企业外汇金融业务需求。二是配合广西“复工贷”工作部署,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涉外企业“大走访”、外汇政策“大宣讲”、外汇金融业务“大洽谈”活动。三是充分发挥外汇服务志愿小分队的作用,并将其工作范围由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扩展至梧州全辖。 (十一)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鼓励银行机构在加强内部管理及风险管控的前提下,通过线上方式提升外汇服务效率,建立特殊时期业务流程,保障实体企业正常运转。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管控 (十二)加强外汇业务部门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建立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和外汇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业务系统和人员备份安排,保障业务连续性和稳定性。 (十三)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要始终将贸易背景审核作为外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将贸易回款作为贸易融资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鼓励银行机构加强对外贸金融数据积累分析,并发挥“单一窗口”平台作用,为风险管控和资源配置提供支撑。 六、开展政策业务实施效果监测评估和反馈 (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把各外汇指定银行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纳入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评估范畴。建立完善支持防疫及复工复产外汇政策实施成效的定期监测反馈制度。 2020-03-25/guangxi/2020/0326/1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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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率先在北京、上海两地区开展试点。2012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进一步扩大特许业务试点。经过多年发展,兑换特许业务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发展较为平稳。该业务具有营业时间灵活、兑换币种多样、单笔兑换金额小、经营网点多分布于机场和港口等对外交通枢纽的特点,对银行兑换渠道形成有益补充,较好地满足了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兑换特许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在保持现有业务许可范围与个人结售汇管理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有利于降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兑换特许机构)的办事成本,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具有积极意义。 二、《办法》将为兑换特许机构开办业务提供哪些便利? 答:一是简化行政审批。将兑换特许机构的全国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至其注册地外汇分局,取消兑换特许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审批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筹备”环节审批。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允许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开办电子渠道个人兑换业务、电子旅支代售及兑回业务、办理营业场所变更等事项。三是进一步减证便民。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无异议函等证明文件。 三、《办法》对个人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办法》保持原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原则不变,个人凭真实身份证件,通过兑换特许机构提供的不同业务渠道可以方便地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四、《办法》如何防范洗钱等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答:修订后的《办法》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一方面,要求兑换特许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加强对累计大额、可疑兑换业务的监测和真实性审核,加强对异常客户的管理,防止个人通过兑换特许业务实施分拆或使用虚假证件规避外汇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外汇局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机构经营活动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明确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完) 2020-02-28/neimenggu/2020/0228/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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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够准确把握总局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有效提升事中事后监测分析能力,增强对自主开发“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辅助监测分析系统”的运用。内蒙古分局经常项目处于2017年11月16日,成功举办全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系列专题及系统操作培训。随着2017年工作进入收尾期,各支局将结合此次培训,对所辖全年经常项目工作进行梳理,保证全年工作顺利收官的同时,为明年工作发展谋好篇,打好坚实基础。 2017-11-20/neimenggu/2017/1120/2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