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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要求,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2025年和“十四五”时期经济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经济形势,深化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系统部署2026年经济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引领性,为做好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李强总理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明年经济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对做好明年重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外汇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扎实做好外汇管理各项工作。 会议指出,今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奋力拼搏,我国经济顶压前行、向新向优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将顺利完成,“十四五”即将圆满收官。这些成绩的取得殊为不易,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 会议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外汇管理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要求,准确把握“五个必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着力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着力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深入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和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大外汇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以支持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提高外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积极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二是稳步扩大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坚持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高质量外汇政策供给。深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升级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外汇管理政策。三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坚持守牢底线,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四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赋能智慧监管,精准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五是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六是加强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拓展中央巡视整改成果。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会议要求,外汇管理部门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积极谋划明年和未来五年外汇管理工作,攻坚克难、砥砺前行,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外汇力量。 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2025-12-19/jilin/2025/1219/2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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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jilin/)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吉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国际收支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国际收支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国际收支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处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国际收支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国际收支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国际收支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2025-12-19/jilin/2025/1219/2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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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和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编制本目录。 一、目录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索引号、信息类别、信息来源、发布日期、发文字号、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二、核心元数据释义 (一)信息名称,即信息标题。 (二)索引号,由吉林省分局代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共计18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形式为: (1)吉林省分局代码42321502-X,为9位字符; (2)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3)信息流水号,共5位字符。 (三)信息类别,包括: 1. 主题,如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资本项目管理、机构职责、外汇综合管理、经常项目管理等。 2. 体裁,如通知、意见、管理信息等。 3. 服务对象,如各类社会公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单位、个人等。 (四)信息来源,主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五)发布日期,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2年3月1日用2022-03-01表示。 (六)发文字号,主要指政策法规的文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吉汇发〔2022〕1号。 (七)内容概述,对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 (八)信息正文,即打开具体信息页面时显示的主体内容。 三、查询使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门户网站(http://www.safe.gov.cn/jilin/)搜索功能或浏览访问具体栏目查询信息。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为进一步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和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特编制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包括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要素,并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本目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为更好地提供服务,本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2025-12-19/jilin/2025/1219/2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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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11月28日) 2025-12-19/jilin/2025/1216/2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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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小微信保易”保单融资功能在吉林省试点以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积极统筹安排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深入研究银行、信保公司与涉外企业的业务需求,形成“金融政策引导、信保分险增信、银行融资支持”三位一体的服务合力,有效便利了小微涉外企业融资,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2月4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小微信保易”保单融资业务在吉林省成功落地。当日,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场景,成功办理全省首笔“小微信保易”保单融资业务,放款金额16.58万元人民币。 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小微信保易”功能,可为银行办理小微信保易险种保单融资业务提供验证保单信息、验证转让协议信息、查验买方限额信息等服务。该功能进一步扩大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的险种支持范围,加强了对小微涉外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下一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将继续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积极发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的科技赋能和数据赋能优势,以拓宽平台覆盖面、提升平台应用效能为工作重点,持续推动平台各应用场景提质扩面增效,助力吉林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2-26/jilin/2025/1226/2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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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执法证信息表 2025-12-19/jilin/2025/1219/2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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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外汇局白山市分局走访辖内金融机构,围绕贯彻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推广应用、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等内容进行座谈交流。 下一步,白山市分局将不断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持续开展走访调研活动,达共识聚合力,助力辖内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1-09/jilin/2026/0109/2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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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法国财政总署署长杜蒙(Bertrand Dumont)一行。双方就中欧经济形势、加强中法金融和经贸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5-12-19/jilin/2025/1219/2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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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吉林地区) 2026-01-09/jilin/2026/0109/2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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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pdf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pdf 2026-03-27/jilin/2026/0327/28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