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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一)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支持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综合考虑产品类型、客户分类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征,为客户办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降低生产经营不确定性。注意引导客户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二)坚持实需原则,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灵活展业。在与客户达成合约前,根据客户拟叙做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据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确认所办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三)持续提升基层机构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面向企业的外汇政策传导,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套期保值服务,充分响应企业对基层外汇服务的需求。 二、丰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 (一)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已具备对客户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展上述新产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普通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约定的时段行权的标准期权。亚式期权,是指期权结算价或行权价取决于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可根据客户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用于确定结算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对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项下的损益、期权费,境内客户应以人民币结算,境外客户可以选择人民币或外币结算,但不得将损益、期权费分别按本外币结算。 (三)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业务,反向平仓、差额结算产生的损益,可为客户办理相应的结售汇。金融机构不得协助客户开展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对衍生品业务。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以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汇市场服务水平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做好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扩大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币种覆盖范围,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人民币外汇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期限和币种覆盖范围。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银企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电子化多银行询价、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便利企业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 四、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 具备资格银行可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产品资格的人民币对外汇合作衍生品业务服务,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符合《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见附件)要求的合作银行可按规定开展合作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前款所称具备资格银行指具备相应衍生产品资格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包括尝试做市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指境内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五、支持银行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一)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符合下列情形的,银行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资料后办理,但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1.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注资情形除外。 2.外资银行因法人化改制或发展人民币业务需要将外汇资本金结汇。 (二)银行因政策性注资背景产生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仍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办理。 (三)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以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汇敞口,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四)银行自身项下的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并应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银行自身项下衍生品交易视同对客衍生品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2022-05-23/xinjiang/2022/0523/1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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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1年四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1年四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继续稳步增长。截至2021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7466亿美元,较2021年9月末增加501亿美元,增长1.8%。外债增长主要源于境外投资者持续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 外债结构进一步优化。从外债币种结构看,2021年末,本币外债余额占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的比重为45%,较2021年9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本币外债占比的提升有利于降低我国外债的币种错配风险。从外债期限结构看,2021年末,中长期外债余额占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的比重为47%,与2021年9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增长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和对外开放持续扩大。202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8.1%,经济增速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名列前茅,经济总量突破110万亿元人民币,稳居世界第二;引资规模再创新高,实际使用外资1149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4.9%;货物贸易量增质升,货物进出口总额为39.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4%。 外债管理改革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21年,外汇局进一步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等,多措并举为企业提供跨境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助力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21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5.5%,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77.3%,偿债率(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5.9%,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4.5%。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我国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恢复,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预计我国外债将继续保持平稳运行态势。 2022-04-29/xinjiang/2022/0429/1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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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3月,银行结汇16374亿元人民币,售汇1467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699亿元人民币。2022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4193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820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73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3月,银行结汇2580亿美元,售汇2313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68亿美元。2022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6603亿美元,累计售汇601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587亿美元。 2022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6700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604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656亿元人民币。2022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0013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96181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395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783亿美元,对外付款568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03亿美元。2022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576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514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622亿美元。 注:受疫情影响,个别地区银行结售汇数据为部分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5-12/xinjiang/2022/0512/1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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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2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895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1%,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净流入650亿美元,保持在较高水平。 一是货物贸易进出口延续平稳增长趋势。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450亿美元,为历年同期最高值。其中,货物贸易出口8032亿美元,同比增长16%,主要是全球经济复苏态势下外需稳定,我国经济韧性强,稳增长政策持续发力,为外贸增长提供坚实支撑;进口6582亿美元,同比增长15%,主要受大宗商品价格持续高位、内需逐步恢复及出口带动等影响。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继续收窄。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182亿美元,同比下降30%。旅行、知识产权使用费为主要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294亿美元;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77亿美元,同比增长11%,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14%和12%,反映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持续加深。运输顺差28亿美元,主要是运输收入增速整体快于支出,上年同期为逆差90亿美元。 三是直接投资保持较高水平净流入。一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650亿美元,主要是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1070亿美元,创新高,反映在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坚持国内高水平开放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外资在华投资兴业意愿较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420亿美元,显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有序进行。 总体看,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稳增长政策持续发力,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经济结构持续优化,有利于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2022-05-18/xinjiang/2022/0512/1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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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4月份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97亿美元,较3月末下降683亿美元,降幅为2.14%。 2022年4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总体延续净流入态势,境内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地缘政治局势、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大幅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显著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共同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世界经济复苏放缓,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较大。但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06-10/xinjiang/2022/0610/1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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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2022-05-20/xinjiang/2022/0520/1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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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2.2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8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0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3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6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4.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4万亿美元)。 2022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57.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08万亿美元)。 2022-06-01/xinjiang/2022/0601/1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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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3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880亿美元,较2月末下降258亿美元,降幅为0.8%。 2022年3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入总体回升,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地缘政治局势、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总体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全球疫情仍处于大流行阶段,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加大。但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支撑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05-09/xinjiang/2022/0509/1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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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2-04-29/xinjiang/2022/0429/1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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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要求,为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积极努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持续增强开放型经济对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着力缓解外贸企业融资难 (一)有效发挥区块链融资作用,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实现跨越发展,2022年全省银行区块链出口应收账款融资额达到200亿美元以上,出口上链贸易融资率达到7.5%以上。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精准服务外贸企业,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二)便利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三)切实满足“走出去”企业合理境外融资需求。积极支持银行规范拓展境外贷款业务,加强银行境外贷款与跨境担保、境外投资等业务联动管理。 (四)深入推进外债管理改革。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新登记外债可通过已有的或新开立的外债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五)进一步扩大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二、深入引导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有效减少汇率波动影响 (六)完善银行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组织银行开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提升活动”,推动银行及时响应市场主体汇率避险需求,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和服务,加大商业创新,通过设置外汇衍生品专项授信额度、引入商业担保增信等方式,提升企业应对汇率风险的能力。力争2022年全省外汇套保规模突破2000亿美元,外汇套保比率达到35%。 (七)加大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扶持。强化政汇银联动,持续推进“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扶持专项行动”,引导各类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鼓励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增强外汇套保的普惠性。力争2022年全省参与套保避险的中小微企业不低于8000家。 (八)探索建立企业汇率避险激励机制。加强跨部门协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财政支持的激励机制,探索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为企业外汇衍生品业务提供增信和奖补,降低企业汇率避险成本,扩大套保避险企业覆盖面。力争2022年全省首次办理外汇套保的企业不少于3000家。 (九)促进外汇市场扩容和服务供给。推动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办外汇衍生品业务,鼓励地方中小法人银行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扩大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市场供给。探索建立企业汇率风险敞口监测机制,构建外汇敞口较大以及已办理外汇套保的企业名单库,精准服务各类企业的汇率避险需求。 三、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政策质效,提高外贸资金结算效率 (十)扩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纳入试点范围。积极扩建优质企业后备库,使便利化政策惠及更多外贸企业,重点支持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外贸企业。加大试点在县域的推进力度,持续扩大政策的区域覆盖面。力争2022年底全省试点银行达到30家、试点企业达到1000家,试点业务突破1000亿美元。 (十一)优化跨境电商业务资金收付。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指导银行在合规前提下,为跨境电商提供定制化展业措施,提高跨境电商外汇资金结算效率。 (十二)提升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银行接入常熟、海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收结汇服务。支持市采通服务平台业务拓展,促进市场采购贸易与外贸综合服务、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并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十三)便利海外仓市场主体外汇资金结算。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对海外仓企业加贴经常项目主体标识实施差异化管理。 (十四)落实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措施。鼓励银行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支持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四、稳妥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更加便利 (十五)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扎实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市建设金融支持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改革创新试验区开展的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5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创新试点。推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增量扩面,让更多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六)拓宽跨境投资双向渠道。支持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并按规定便利外汇登记相关手续。推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开展,支持QDLP试点开展跨境产业投资。 (十七)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经验复制推广。深化落实已出台的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各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做法,促进联动改革、联动开放、联动创新。 五、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提升跨境收付汇效率 (十八)保障跨境收付便捷高效。推动银行优化业务流程,精简业务办理手续,提高企业经常项下跨境收付款效率。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支持“一次备案、多次付汇”。 (十九)提升金融外汇服务质量。指导银行建立外汇业务特殊业务处置机制,发挥外汇专家团队作用,妥善解决企业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特殊业务诉求。 (二十)推广“互联网+外汇”数字化服务。支持银行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方式在线化、无纸化办理外汇业务。鼓励银行开放数据接口,推动银行业务系统与企业数字化管理系统直连直通,进一步提升跨境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推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远程办”,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六、抓紧组织实施,强化政策宣传、督导和问责、问效 辖内各级外汇局、各银行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的重要意义,坚持服务实体导向,加强政策宣贯和引导,狠抓工作落实,围绕市场主体需求提供精准金融外汇服务。要灵活采用外汇政策产品宣讲、便利化案例分享、实地调研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汇率避险等政策措施,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不断提升政策红利覆盖面和市场主体获得感。 各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增加贯彻落实外汇管理要求和稳外贸稳外资政策要求的考核权重。辖内各级外汇局要持续跟踪督导政策实施效果,将银行落实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对推动落实不力、执行效果不好的银行,在评分评级中予以体现,以充分发挥评估的激励惩戒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2年5月16日 2022-05-18/jiangsu/2022/0518/8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