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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的参与程度不断上升。截至2016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投资者总计持有债券8700亿元人民币,较2015年末增加834亿元人民币。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逐步增强的市场环境下,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债券存在管理外汇风险的需求。当然,境外投资者可以在境外人民币市场进行外汇风险管理,但随着国内外汇市场深度逐步提高,有条件支持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外汇市场,在债券和外汇市场进行综合管理。此次发布《通知》,既是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也是推动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对外开放的改革举措。 2、参与境内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是什么?是否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 答:《通知》所称参与境内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这与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范围保持一致。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范围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主要考虑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规定,目前境外央行类机构已有多种渠道参与境内外汇市场,可以便利地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3、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哪些类型? 答:为对冲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办理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在国内外汇市场已有的衍生品类型内不作交易品种限制。 4、如何理解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需原则? 答:实需原则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是基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或者说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是外汇衍生品的交易基础。在实需原则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对于单只债券或债券组合投资的外汇风险敞口状况,灵活选择外汇衍生品工具,以及运用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 实需原则是国内外汇衍生品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这与市场参与者自身的审慎交易原则是内在一致的。这既维护了外汇市场秩序,也为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灵活性提供了保障。 5、由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外汇风险管理服务的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有政策安排,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等债券投资相关服务。因此,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可以提供债券投资和外汇交易“一站式”综合服务,更好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未来,外汇局将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政策安排,不断丰富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内外汇市场的交易模式。 6、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参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 答:我国外汇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也称批发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也称零售市场或银行结售汇市场)两个层次,前者以金融机构提供市场流动性为主。考虑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主要是对冲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现阶段不是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因此以客户身份参与银行柜台市场完全可以满足需求。 境外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仍遵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的规定执行。 7、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有什么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项下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的规定执行,通过本外币专用账户直接在结算代理人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外汇局不进行事前核准或审批。 8、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是否需要与交易对手签署主协议? 答:签署主协议是国内外金融市场的普遍惯例。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双方可以自主协商选择并签署主协议。 9、下一步外汇局对发展外汇市场有什么考虑? 答:未来,外汇局将继续深化外汇市场发展,丰富交易工具,扩宽参与主体,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基础设施,更好地满足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境内外市场各类主体的外汇风险管理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金融市场开放。 2017-11-03/neimenggu/2018/0509/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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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7年新年伊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什么新变化? 答:2017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明显缓解。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收窄。2017年1月,银行结售汇逆差192亿美元,环比和同比分别下降59%和65%,其中,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结售汇逆差156亿美元,环比和同比分别下降64%和77%。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下降。1月份,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97亿美元,环比和同比分别下降21%和83%。其中,外汇收付顺差17亿美元,人民币收付逆差114亿美元。 近期我国外汇供求中的积极变化是多方面的。首先,市场主体结汇意愿回升、购汇意愿减弱。1月份,银行客户结汇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2%,环比增加4个百分点;银行客户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71%,下降3个百分点。其次,企业跨境外汇融资规模稳步提升,国内外汇贷款偿还规模进一步下降。1月份,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外汇融资余额环比增长41亿美元,已连续11个月增长;企业偿还国内外汇贷款购汇规模为2013年3月以来最低值,环比下降45%。再次,境内主体购汇需求更加平稳。例如,1月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资本金购汇环比下降8%,投资收益购汇环比下降20%;以个人境外旅游、留学等为主的旅行项下购汇环比下降28%。 当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朝着均衡收敛的特征更加明显。虽然外部环境依然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容易引起国际金融市场短期波动,但不会改变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国内经济基本面仍是根本性的支撑因素。进入2017年后,我国经济继续运行在合理区间,1月份官方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连续第6个月处于“荣枯线”以上,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连续第5个月正增长,我国货物出口和进口同比均较快增长。 2017-02-18/neimenggu/2018/0509/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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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外汇知识社会普及工作,落实总局“诚信兴商”宣传工作有关要求,内蒙古分局围绕“合力共筑、诚信强国”主题,积极组织辖区各级局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一、创新方式,开展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全区各级外汇局组织人员深入口岸、银行、企业,紧紧围绕活动主题,通过设立诚信兴商咨询台、张贴宣传图片、悬挂宣传条幅、散发宣传单、播放电子显示屏滚动字幕等方式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在使用传统媒体形式的基础上,注重利用新型媒体模式,大力推广官方微信进行宣传。同时,借助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宣传窗口,将近期出台的外汇相关政策法规等宣传内容,编辑并印制成册,通过银行柜台发放到各企业、个人手中,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外汇知识的了解,提高外汇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由于针对性较强、宣传面广,满足了社会各界对外汇管理知识的认识和了解,达到了宣传效果。 二是以查促宣,将宣传活动与外汇检查、核查紧密结合。通过在检查和核查过程中对银行、企业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的形式,使其对外汇法规政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展和成果以及业务风险防范能力等内容都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同时,对于异常数据和非现场监测异常指标进行认真核对,查找差异原因,敦促业务人员及时进行贸易信贷报告,提高银行、企业合规经营意识。 三是提高效果,将外汇管理政策和“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紧密结合。按照“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的有关要求,全区各级外汇局将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和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有机结合,使社会公众不仅能够了解到外汇管理政策及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义务,而且明确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扩大了覆盖面,起到了良好效果。 2014-11-10/neimenggu/2014/11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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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6年12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1月底下降410.81亿美元,全年下降3198.44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下降的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105.17亿美元,较11月底下降410.81亿美元,降幅为1.3%。 从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因素看,主要包括:(1)央行在外汇市场的操作;(2)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的价格波动;(3)由于美元作为外汇储备的计量货币,其它各种货币相对美元的汇率变动可能导致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化;(4)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汇储备的定义,外汇储备在支持“走出去”等方面的资金运用记账时会从外汇储备规模内调整至规模外,反之亦然。 从12月份的情况看,央行向市场提供外汇资金以调节外汇供需平衡、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总体贬值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出现下降。 从全年的情况看,央行稳定人民币汇率是外汇储备规模下降的最主要原因。估值方面,非美元对美元总体贬值和资产价格变化也对外汇储备规模造成影响。总体而言,2016年的全年降幅比上年同期少降了1928.12亿美元。 2017-02-04/neimenggu/2018/0509/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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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落实服务实体经济相关工作要求,通过完善出口相关保险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出口企业稳增长的支持力度,外汇局内蒙古分局于8月28日召开出口企业涉外保险业务座谈会。呼和浩特地区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出口企业业务负责人应邀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大家围绕自治区涉外保险发展状况、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出口企业有哪些需求和建议等问题开展座谈。参会企业详细介绍了企业投保涉外保险险种、定价、结算及保险的具体运作情况,并交流反映了涉外保险中企业认为存在的问题。此次座谈信息丰富,针对性强,发现了目前涉外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我区出口信用险服务中存在的不足。外汇局内蒙古分局将在此次座谈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调研,联合相关部门,协调保险机构不断优化涉外保险服务,大力拓展出口信用险服务,尤其要覆盖至中小微出口企业,贯彻普惠金融原则,使全部出口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积极服务实体、为自治区出口稳增长提供切实保障。 2014-11-10/neimenggu/2014/1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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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向北开放战略实施,践行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外汇局内蒙古分局多次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制定加快落实外汇管理改革,积极推进向北开放相关政策措施,不断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全区涉外企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是依据边境贸易发展变化特点,实施边境地区贸易外汇差异化管理,进一步便利边境地区贸易结算。二是积极运用短期外债、外保内贷指标等政策,拓宽涉外企业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改进边境地区境外投资管理,积极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三是加强与俄蒙金融机构合作,推动中蒙、中俄以本币结算,扩大人民币支付范围。四是推动企业外汇资本金集中运营管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出台后,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发展。 2014-11-10/neimenggu/2014/11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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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五、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获准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境外融资管理人员,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 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情况科学、合理地控制融资杠杆比例,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资产。 九、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且符合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规定。 十、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十一、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将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合并计算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保证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产权纠纷。在境外投资项目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文件均应明确要求交易对手在必要环节完成相关资产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资产交割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及确认文件,确保保险机构真实、合法、有效地获得相关资产所有权。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文件存档制度,将所有交易文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如若出现任何对于资产权利的争议或纠纷,保险机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及具体合同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及时通知境外投资托管人,并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和投资项目纳入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的收支活动应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 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穿透原则,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十四、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选择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科学设计特殊目的公司资本结构,合理安排融入资金的币种、金额、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还款安排或再融资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定期监测境外相关市场动态发展情况,评估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和质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境外银行临时抽贷或特殊目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导致的突发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 十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能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首先通过处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通过境外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化解担保履约风险,避免担保履约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十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风险责任人应当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十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 (二)为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三)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 (五)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 (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 (七)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 (八)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安排、合作银行和特殊目的公司信息、融资要素信息、融资相关文件、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如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应当在签订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原因、展期要素信息和展期相关文件等。 如发生可能导致担保履约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如在采用本通知第十六条所述履约风险化解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最终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自担保履约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十、已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内保外贷业务,确保公司内保外贷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二十一、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测和风险预警,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跨市场、跨行业、跨币种传递。 二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2018-02-22/neimenggu/2018/0222/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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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结束后,内蒙古分局高度重视、及时行动,全面部署各项工作。一是第一时间向中心支行党委会进行汇报。二是召开分局局务会,向局机关各处室和中心支行跨境办全体员工传达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潘功胜局长重要讲话,理清工作思路,确立工作方向,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三是迅速组织召开全区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传达总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7年外汇管理工作进展,部署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 2月11日,全区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成功召开,分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各盟市中心支局分管行领导和外汇管理科科长参会。会议研究并部署了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建及党风廉政工作,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干部员工队伍。二是高水平地贯彻落实贸易投资便利化,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形成自治区对外开放新格局。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切实防范异常资金跨境流动风险。四是加强国际收支统计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力争做到“数据准、情况明”。五是保持对虚假交易、地下钱庄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向市场主体传递清晰的从严监管信号,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六是深化省级自律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自律机制运行机制,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七是服务于“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金融合作,发挥区位优势,进一步加强双边金融合作。 下一步,内蒙古分局将紧密围绕总局工作部署,落实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切实做好下一阶段的外汇管理工作。 2018-02-12/neimenggu/2018/0212/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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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水平,增强社会民众对外汇知识的了解,2月9日,东乌支局宣传人员走进商场宣传普及外汇知识。 活动现场,宣传人员重点就“外汇管理政策法规、银行卡境外交易相关知识、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和境内个人汇款的风险点”通过分发蒙汉双语宣传折页的方式向往来群众进行现场讲解和宣传,共发放宣传材料2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余次,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东乌支局以本次宣传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引导、传授社会公众正确办理外汇业务,提高社会公众对外汇风险的认知和防范。通过多种途径普及、宣传外汇知识,推动外汇知识宣传活动有效覆盖,以现场发放蒙汉双语宣传折页、外汇指定银行大厅内设置外汇宣传物专柜、外汇指定银行电子显示屏内容循环滚动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切实履行好基层外汇管理局的社会责任。 2018-02-22/neimenggu/2018/0222/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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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东乌旗支局借助东乌珠穆沁旗第十二届“银色乌珠穆沁”冰雪那达慕开幕式,宣传普及外汇政策法律法规。 此次宣传,宣传人员向来往群众介绍《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外汇法律法规政策及个人办理结汇、购汇、外币现钞业务时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宣传期间,宣传人员向群众发放蒙汉双语宣传材料、耐心解答咨询人员疑问,让广大群众对外汇业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现场发放宣传单400余份,答疑50余次,宣传面达到1000余人,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018-01-25/neimenggu/2018/0125/237.html